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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开发商签合同

发布时间:2021-02-26 15:51:43

⑴ 物业公司进驻小区 和开发商签合同是谁给谁钱

开发商要给物业2种钱,一个是开办费一个是物业费。
开办费是为了物业能够顺利进行各项物业服务工作的基础,相传物业都是空麻袋背米就是从这里出处的。
物业费是今后物业生存的基础。

⑵ 一般情况下物业与开发商签几年合同

物业与开来发商签署的《前期物业源服务协议》一般是4年。
鉴于楼上的疑问,补充下,虽然物业与开发商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般是4年,但毕竟是临时性的前期协议,如果4年期间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那么无论物业与开发签署的协议是否到期,都到自动作废,以物业与业主委员会签署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但如果4年内,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还要与物业再行签署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直到业主委员会成立。
如楼上所说,只是他所在物业比较特殊,代表不了普遍。如果他们的小区在一年内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还是要继续与他们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

⑶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需向哪些部门报备

物业公司需要至县抄级以上的建设局或房管局、物价局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我国物业管理的7大制度中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制度才能做到合法经营。我国价格法规定,物业费的收取必须物价局备案,今年发改委放开物业服务费收费,就是以合同价进行备案,一改原来审批为备案。

⑷ 开发商与物业签订前期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在业主、
业主大会抄
选聘袭
物业服务企业
之前,(开发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般客户(买受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
买卖合同
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买受人是有约束力的。
希望能给你参考。

⑸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如何签订协议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可正常签订。这是由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涉及到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了解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各种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种类比较复杂,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有必要考察双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料等。
2、注意合同条款的对等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要签订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业主委员会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3、合同条款要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之间发生的一项劳务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言简意赅,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前后不能出现矛盾。
4、管理费标准的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管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具有可执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顾物业管理企业实际开支情况,又要顾及业户的负担。既要使物业管理企业有收益,又要使业主有所获。
5、对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分包行为无效。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才能将物业管理项目转包或分包。 6、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大多数《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地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清具体名称。
7、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签约时,往往是由双方各自的代理人(企业法人委托的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经办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的委托书。

⑹ 业主和物业公司签什么合同

业主和物业公司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规范物业管理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通常,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总则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总的说明。总则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方(一般简称为甲方)和受托方(一般简称为乙方)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简要情况介绍。

②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即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③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建成年月、类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概况等。

(2)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事项,也就是具体负责哪些方面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管理画任务等。委托管理事项主要阐述管理项目的性质、管理项目由哪几部分组成等。

一般来说,物业委托管理的管理事项应主要有以下若干内容。

①建筑物本体建筑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

②物业公用设备、设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③物业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与更新。

④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⑤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

⑥安全管理与服务(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安全管理等)。

⑦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⑧环境的美化与绿化管理,如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营造与管理。

⑨供暖管理。

⑩社区文化建设。

(3)管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管理费用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管理费用的构成,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②管理费用的标准,即每个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

③管理费用的总额,即合计每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或每年)应缴纳的费用总计。

④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与时间,即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是分别还是汇总缴纳;缴纳的日期等。

⑤管理费用的结算,即缴纳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还是以某一种外币结算。

⑥管理费标准的调整规定,即管理费调整的办法与依据等。

⑦逾期缴纳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如处罚标准与额度等。

⑧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

⑨公共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等。

(4)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的物业,其物业管理的项目和具体的内容也不同,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物业,合同双方都要根据该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制订出有针对性的、适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管理服务质量。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有益无害的。它既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业主做到心中有数,针对明确的监督参考标准,更好地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6)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应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定,但一定要明确合同的起止时间。当然,这个起止时间一定要具体。实际中经常规定到某日的24时止。另外,还要规定管理合同终止时物业及物业资料如何交接等问题。

(7)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责任。违约责任应尽可能制订得具体明确。

(8)附则。附则一般记录合同双方对合同生效、变更、续约和解除的约定。通常应注明以下内容。

①合同何时生效,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②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约的约定。

③对合同变更的约定。

④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

⑤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物业和开发商签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⑺ 物业公司怎么和开发商签合同

没有开发商就没有物来业公司,源在当今社会,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成立起来的,因为开发商不可能把国有土地得开发了,然后后来的利益得双手拱让给别人的,所以你怎样质疑物业公司都是徒劳的,就算物业公司把你质疑的问题,反映到开发商,开发商还是会置之不理的,开发商的目的就是把你们买一手房的购房款拿到后就很少会再理的,而且如果开发商跟物业公司是不同的所属公司的情况下,第一,要不就是那个小区已经是开发很久了,未来的利益也不会得到很多,第二,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此委员会力量之大,把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得赶走了(这几率是极少的),第三,小区的开发商还在,而小区物业也在的情况下,日后的矛盾也是很多的,那如果业主去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是更加难以把问题得以解决的

⑻ 开发商与物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有效吗

开发商和物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是有效的。
前期的物业开发,一般都是开发商委专托自己属的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没有经过招投标,这是很现实的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
容易导致物业服务质量较差,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将来小区入住一半以上,可以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可以更换物业。

⑼ 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还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啊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由物业和开发商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地产商在开发新回楼盘时,房屋竣工答,但是业主没有正式入住,这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通常业主入住后,要签署正式的物业管理协议。
一般来说,除特殊情况外,业主不直接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正常的做法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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