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装修施工扰民时间上的规定是早上几点
关于装修施工扰民时间上的规定一般是早上8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权规定: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1)住宅装修噪音管理扩展阅读:
扰民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首先要看是否达到扰民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投诉也是没有用的。
装修又称装潢或装饰。是指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水电施工、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所实现的,依据一定设计理念和美观规则形成的 一整套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B. 装修噪音规定
看您问这样的问题可能是新房装修打扰到您了。居民室内装修噪声,属于社版会生活噪声类权污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总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对违反本规定,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C. 物业如何管理小区内的装修噪音
规定装修时间,例如周末、节假日静音作业,平时7点--12点,中午静音作业,下午2:30---19点。20点后完全禁版止装修等。在权小区告示牌处贴装修作息时间标志,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书面告知业主装修时间。小区保安和客户助理做好日常装修巡查。业主装修时,自行告知相邻业主,处理好邻里关系,请谅解等。
D. 住宅楼楼上白天装修扰民,如何解决
装修扰民也是有时间段限制的,如果装修时间在早上8:00~12:00,下午4:00~18:00这个时间段装修内属于正常合容理装修时代是没有办法阻止的,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只要别太过分装修,毕竟是短期的忍忍也就过去了。
E. 楼下装修扰民,该怎么办啊
装修扰民也是有时间段限制的,如果装修时间在早上8:00~12:00,下午4:00~18:00这个时间段装专修属属于正常合理装修时代是没有办法阻止的,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只要别太过分装修,毕竟是短期的忍忍也就过去了。
F. 装修噪音有规定吗
在大家的生活中,是不是有过在休息中被噪音吵醒的经历,这是由于卧室的隔音效果不理想,到时墙体不能够很好地隔离外界的声音,所以,卧室隔音对于我们睡眠的质量就很重要了,如果你被隔音差的问题难住了,尚层装饰小编教你几招。
地板比较薄的情况下隔音效果也会不理想。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在施工的时候先铺上一层沙子和河石,在表面上覆盖3cm的水泥之后在铺地板,在地板上放上一层吸音棉,隔音效果会更好。
顶面的隔音处理
在装修施工里,用的比较多的隔音方法就是用轻质的石膏板对顶面进行处理。价格不贵隔音效果理想,如果层高条件允许,在顶面打造一个隔音层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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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法律规定几点停止家庭装修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内作日12时至14时、容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施工时间规定,普通住宅小区装修时间都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点到12点,下午14点到17点30分。有些管理松点的小区周六可以无噪音施工,但是星期天是不允许施工的,除非是未交付使用的小区。
H. 装修扰民噪音时间规定
一般家庭装修的时来间开自始上午8:00到中午12:00,然后下午从2:00~6:00,在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他是不可以施工的,如果在非合法的时间内装修就会造成扰民的情况,一般这种情况警告后不改正的话,会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I. 房子装修什么情况下算扰民,什么部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专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属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一般认为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3.一种是噪声污染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9点以后用锤子,电钻什么的大噪音工具属于扰民,另外一种是环境污染 即在装修过程中乱丢装修废料 垃圾等气味比较浓重的物质也属于扰民。
4.第三种是把装修工具材料等摆放在公共的过道上妨碍别人通过 或者扬起大量粉尘或者房间漏水都属于扰民,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J. 住宅室内装修噪声的相关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实施日期】2004/10/10
【颁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16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10日
(2000年11月2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饰装修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在居民居住的地域,十二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房屋装饰装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十五条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任何人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结构性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停止施工,限期修复,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违反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房屋装饰装修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