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在做多层的住宅 请问多层住宅的走廊宽度最小为多少啊 不好意思我手头没有规范 只能百度了
根据建筑规范,多层住宅楼道宽度最小为1.6米。希望能帮到你!
『贰』 房屋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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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目录
介绍公告
规范全名
英文名
国家标准编号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住宅建筑规范前 言
1 总 则
3 基本规定
4 外部环境
5 建 筑
6 结 构
7 室内环境
8 设 备
9 防火与疏散
10 节 能
11 使用与维护
其他辅助实施资料住宅建筑规范及配套规范实施手册
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介绍 公告
规范全名
英文名
国家标准编号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住宅建筑规范 前 言
1 总 则
3 基本规定
4 外部环境
5 建 筑
6 结 构
7 室内环境
8 设 备
9 防火与疏散
10 节 能
11 使用与维护
其他辅助实施资料 住宅建筑规范及配套规范实施手册
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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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86—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全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英文名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国家标准编号
GB 50368—200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6年3月1日
编辑本段住宅建筑规范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 加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为 童悦仲 林建平 涂英时 陈国义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张 播 李引擎 李娥飞 沈 纹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维 洪泰杓 胡荣国 赵文凯 赵 锂 梁 锋 黄小坤 曾 捷 程志军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1.3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 ≤1:20 ≤1:16 ≤1:1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http://ke..com/view/1120207.htm
『叁』 急求多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可到下面网址下内载电子容版
http://www.gisroad.com/news/show.aspx?id=402&cid=89
『肆』 多层(4-6)层的商住楼,建筑设计的时候应该遵守哪些建筑规范注意哪些问题
主要是遵循国家来标准自的规范和地方标准的规章
建筑设计常用的必须遵守的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热工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外墙保温技术规程,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设计规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防水设计规范,住宅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分户验收标准,和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规程、民用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
『伍』 哪些建筑属于住宅建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85号公告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住宅建筑按高度可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
低层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高度超过10米、24米以下(含24米),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小高层住宅指7-11层(含11跃12层)的住宅。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12层以上(含12层)的住宅建筑。其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
3、住宅建筑按房屋型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4、建筑物按使用用途分类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大类。住宅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居住建筑类。
(1)民用建筑:供人们生活、居住、从事各种文化福利活动的房屋。包括居住建筑(供人们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宾馆、招待所)和公共建筑(供人们从事社会性公共活动的建筑和各种福利设施的建筑物如学校、图书馆、影剧院等)。
(2)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总称。通常将这些生产用的建筑物称为工业厂房。包括车间、变电站、锅炉房、仓库等。
『陆』 住宅建筑规范(2005)中住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中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取用哪个
2者并无矛盾冲突。
不同的仅仅是,<<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包含了多层、高层住宅的防火间专距,<<建筑设计防火规属范>>GB 50016--2006只规定了多层住宅的防火间距。
高层住宅的防火间距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面。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表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并未废除,全文为强制性条文。
『柒』 谁有最新版的《住宅建筑规范》给发一个么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
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捌』 真心看不懂住宅建筑规范,有没有专业人士解答。
这回看懂了吧
『玖』 多层住房单层高度是多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中则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