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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费非住宅

发布时间:2021-02-25 00:18:08

A. 房地产产权登记费和房地产抵押登记费分别由哪一方付

房地产登记费包括房屋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向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
房地产登记费主要包括:
(1)总登记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费用,由所有权人支付。
(2)换证登记费。凡持有原产权证的,办理换证登记时,只收取换证手续费,由所有权人缴付。
(3)转移变更登记费。由承受人支付转移变更登记费。
(4)他项权利登记费。
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房地产登记费时,应当按件收取。对此,《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0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标准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应当减半收取。但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在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一般包含了房屋权属证书费。因此,房地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如果向两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根据赣价房字(1999)8号文件,住宅:抵押,它项权登记各80元(套);非住宅抵押按抵押金额0.4%。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2008.12.11)明确规定,业主办理房屋按揭抵押标准为每套80元。
这里所说的抵押登记费是指房屋抵押登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
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产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记费,80元每套。依照规定,假如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里,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2处:一处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在办理按揭时,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的80元/件(非住宅是55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第2处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笔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登记费用。登记费的收取对象是申请人。房屋所有权抵押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收取,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其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支付。

B. 办理不动产证的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是什么

住宅类80元,非住宅类550元,加证需要工本费10元/本,具体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产权登记费非住宅扩展阅读:

不动产登记费用优惠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C. 办理产权需交纳哪些费用

您好,下面是办理复房产证需制要缴纳的相关费用,满意青采纳,谢谢!
1、产权登记费:
(1)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2)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2000㎡的为500元,2000~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2、其他税费具体如下:
(1)商品房:契税——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0.1%、营业税——如果房产证下发不满两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已经满两年的普通住宅免交,非普通住宅缴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差额部分的5.5%的营业税。
(2)房改房:契税——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0.1%、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1%<如果是标准价或者优惠价的房改房那么还需要交纳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6%的价款,然后再缴纳税费过户。
(3)经济适用房:契税——1.5%(非普通住宅3%)印花税——0.1%。

D. 1:在存量房产权属过户办理中,取得方非住宅的多少转移登记费为每宗

合肥这边非住宅登记费是550/宗。

E. 请问非住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由哪方承担以及非住宅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由哪方承担

按照正常来说,交易过程中的所产生的税收是各自承担,但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产权方到手价之说,导致税收加在买进方了。具体都在于你们之间如何沟通的。望采纳

F.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费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怎么算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第四条: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6)产权登记费非住宅扩展阅读: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其他费用计算:

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登记费



G. 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上缴国土局的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应计入什么科目

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上缴国土局的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应记入开发成本——前期开发费

H. 非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有什么区别,交易的话,税费是一样的吗

非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交易的税费是一样的。

非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如下:

1、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

非住宅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而非普通住宅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2、价格政策不同

非住宅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

而非普通住宅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国家;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农民安置房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3、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

非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限制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

而非普通住宅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农民安置房不受限制;农民安置房只售不租,对于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4、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非住宅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统账结合,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非普通住宅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住宅房产

网络-非普通住宅

I. 房屋登记费

收房转移登记费指的是房管局登记房产过户收取的登记费用,通常住宅为50一套,商业性质房屋550一套。
收房转移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收房转移登记费等。
■缴交税费一: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1.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按照6%征收。
2.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间,契税按照4%征收。
3.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以前单价超过4000元/平方米,以及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单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超过70万元的住房以及房屋用途为别墅的,均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按照4%征收。
4.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其中,武汉市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2)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若个人住房满足以上条件,其房屋契税按1.5%征收。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
5.非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照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任意一条契税按照3%收取;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照1.5%收取。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后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缴纳契税可在重新购房应缴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缴交税费二:住房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交存。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缴交税费三: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
■ 缴交税费四:房屋登记费。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 缴交税费五:证照印花税。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
■ 缴交税费六:工本费。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J. 商业房产收取产权登记费是多少钱

本市房地产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收取: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 以下(含 100) 0.2 超过 100 以上部分至 2000(含 2000) 0.08 超过 2000 以上部分至 5000(含 5000) 0.06 超过 5000 以上部分至 10000(含 10000) 0.04 超过 10000 部分 0.02 2、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80元收取。办理上述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土地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2 万元,房屋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4 万元;土地、房屋合并登记的,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6 万元。 3、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更正登记费。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发生的转移登记;因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土地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分割或合并等发生的变更登记;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有误发生的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工作差错引起除外)等,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住房每套 80 元、非住房每套 300 元收取。 4、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费。由登记机构向购房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含电脑制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费) 。 5、产权证工本费。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本 25 元收取。 (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费 1、抵押、设典(限现房)权利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土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典当物的价格总 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3 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权利登记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按每套 100 元收取; 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套 200 元收取。 (三)预告登记费。 1、因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 2、以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除外)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等的预告登记,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抵押、设典权利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3、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而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单方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 (四)异议登记、文件备案登记费。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而发生的异议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发出的法律、 行政文件, 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件 50 元收取。 (五)注销登记不收费。上述各类登记收费均含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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