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很多软件服务不发布《免责声明》
搜房网是有免责声明的。
楼盘信息由开发商提供,最终以政府部门登记为准,请谨慎核查。
具体见截图最下边
滴滴出行也是有的,在APP中能很好找到。
文芳阁也是有的,很多都是有的
㈡ 开发商出示不利因素公告牌算免责条款吗
如果该公示牌明显违反法律,该牌就是无效的告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反之,则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公示,是建设部门要求的。
㈢ 楼盘广告免责声明怎么写
以下范例参考一下。
1、购房者充分理解,购房者在网上所看到的所有楼盘价格、折扣信息、优惠活动及其相关资料图表等与房产相关信息均由房产开发商或其他相关第三方提供,由于房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客观性,上述信息仅供您参考。
2、购房者充分理解并同意,某某网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购房者所报名的楼盘团购及/或看房团活动因任何法定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被活动主办方中止或取消,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购房者充分理解,如购房者在参与楼盘团购及/或看房团活动时提交了购房者的个人信息,则将被视为同意接收来自某某网以多种形式(包括且不仅限于短信,邮件,电话等)所发布的可能与房产相关的信息。
4、购房者理解并同意,某某网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并非楼盘团购及/或看房团活动实际主办方,如购房者因参加楼盘团购及/或看房团活动而产生任何人身损害及/或财物损失,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购房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报名参加看房团活动。为了安全起见,看房团活动暂不接受孕妇及65周岁以上老人参加。
6、购房者需在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声明后方可报名参加楼盘团购及/或看房团活动。
㈣ 市政工程可做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责条款吗
不能,对外不能,如果是内部见不得光的事很多。利用权利打着市政的口号寻求便利和利益。
㈤ 由于业主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开发商免责出自哪条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抄,设计建筑主体或者承袭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㈥ 买房签了免责声明还能拿回来吗
其实要全额拿回定金非常简单。其实你仔细看一下定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在定金合同里都有第七条第1款规定,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乙方(购房者)可以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开发商)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也就是说,如果你在签订定金合同15日之内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具体的付款方式、违约赔偿的额度、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条款内容有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你只要随便找一条理由挑个毛病,如违约赔偿额度太少、付款方式和时间限制不合理、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根据你的要求修改合同条款,那就可要求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拿回定金。开发商则无理由拒绝,必须全额返还定金。因此,你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一定要开发商向你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你必须看清楚才能同意网上递交合同并签字,现在有些开发商很坏,欺骗购房者,说什么要看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只有网上递交后才能打印出来给你看,否则打印不出来,其实这些都是谎话,每份合同除了购房者姓名、房号、价格不同外,绝大多数的合同条款都是一样的,开发商手里是有合同范本的,并且在工商局、房管局都有备案,前面已经成交的客户的合同都已经打印出来了,他们只是找借口不让购房者先看合同内容,而让购房者先稀里糊涂地同意网上递交合同再打印出来给购房者看,等到这时如果有购房者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开发商就会说合同已经网上递交,说明你事先同意的,无法更改,或者说更改很麻烦要到房管局去改等等,来逼迫购房者就范,很多购房者也只好忍气吞声,不再追究,就让开发商的诡计得逞了。另外购房者要注意,此前开发商还会以定金合同要公司盖章为由,在购房者签字后把2份定金合同都收回,造成购房者手中没有定金合同,无法根据定金合同的条款内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拿回定金,其实购房者不用担心,定金合同也是网上递交的,在房管局都有备案的,开发商是无法抵赖的。所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你一定要先看过合同内容,否则不能同意上网递交合同,如果不满意,就随便找个理由挑个岔,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拿回定金。
㈦ 开发商逾期交房免责协议 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已经与客户签署了免责协议的,而且双方都签字确认的,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其中有的可以并没有签署免责协议,这部分客户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要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金
㈧ 合同法多少条规定开发商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也不做免除责任
你好: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分类
三、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上述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免除责任"的范围作了扩大,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变而未履行给付或作为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赔偿损害的责任"。因此,我们在界定"免除责任"的范围时也应作相类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扩大。譬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取定金后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可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的责任,但不能扩大到卖方返还原定金的义务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
㈨ 开发商违规交房,要求业主签署免责声明,怎么办
法院告他,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不允许有单方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