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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发商买房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23 11:34:04

❶ 顶名买房房产纠纷案例有哪些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如借名买房案件、房屋买卖案件等房产纠纷案件,靳律师在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办理了大量的借名买房案件,积累了很多实战经验,现靳律师将这些经验总结为借名买房案例,以期帮助更多当事人,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本文是靳双权律师曾办理过的一件借名买房案件,现将此案件改编成为借名买房案例,望读者耐心阅读。

案件介绍:
张军和陈贤系夫妻关系,朱俊和张军系表兄妹关系。2007年9月30日,朱俊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朱俊亿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诉争房屋,合同价款为33万元。2007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购房款为33.1万元。同日,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张军和陈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2008年9月18日,北京市城建委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朱俊,房屋性质为经适房。
2014年4月18日,张军、陈贤曾经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朱俊起诉至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军和陈贤称曾在2007年8月15日和朱俊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朱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张军、陈贤,价款为38万元,并约定待房屋满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朱俊则对两人陈述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她之所以将购房相关文件交给张军、陈贤持有,是为了办理房屋入住,张军、陈贤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系用于折抵房屋租金。

❷ 发现开发商售卖给我们的房子有纠纷时,该如何维权

首先作为业主的我们在购房时如果遇到权益受损,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同的纠纷处理方式也不同。一旦发现房子有问题,一定要保留证据。
第一个需要的证据要能够证明买房当事人主体资格。如果买房子的是自然人,或者说个体,必须要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主动提交如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证明资格。
第二个需要提交证明房屋买卖行为发生的证据。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房时开的发票或收据、或者贷款合同,分期付款的凭证等等。
在纠纷发生后一定要有搜集证据的意识。首先要保留好一切书面文件,比如我就喜欢留着收据,两年前报的驾校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考完试所以就去办理退款,有收据和合同才能退。同时我们可以主动与对方交流,引导对方留下书面文件,最好沟通过程全程录音,到时候维权可以用得上。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就可以整理证据找律师起诉了

❸ 买房遭遇房产纠纷如何维权

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途径中,诉讼和仲裁是我国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者在程回序上大体相同,但因管辖机答关不一样,形式上会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辖,仲裁的管辖机构是各仲裁委员会,一件纠纷若要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了争议,由某家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审理,这样才能适用仲裁程序。而诉讼管辖则无需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约定管辖。其次,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上诉,而法院诉讼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诉讼仲裁并无太大的差别,都是先立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开庭、判决/裁决这一套程序,这套程序看似简单,但其中所隐含的复杂细节难以估量,律师建议,如果大家没有相关诉讼经验,在诉讼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项诉讼程序或者咨询律师来进行应对,否则会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

❹ 买房子与开发商之间有纠纷

1、面积少了1个平米多,面积差异应该在3%以内,属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发商只退差价是合理合法的。
2、你说按揭贷款多办,银行要退钱给你,这个问题也不存在。举例来说:你的房子100平方米,单价4200元,总价42万元,你首付13万元,办理按揭贷款29万元,现在少了2个平方,开发商退给你8400元,你实际支付了411600元,你没多付总额咋能叫银行退钱呢?!
3、至于契税,我们这里是由开发商预收,按实际权证面积所开发票的金额代业主缴纳,开发商凭契税发票与业主结算,对预收的契税实行多退少补。不知你们那里是如何办理的?你有否拿到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发票——金额与你预缴的一致,还是比预缴的少,如少了,开发商应退给你差额;如没少,差额也只有75.9-227.7元,这点钱跟开发商总是好解决的,没必要搞得很复杂。
顺便说一句,对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房管部门和开发商都很重视,国家有专门的计算规则,一般都通过开发商自算、专门机构预测和实测才出的结果,可以说商品房的权证面积很少有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一致的——主要出在公摊面积计算上有差异。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有其他问题尽管提出追问,本人尽自己掌握的知识给你作答。

❺ 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

你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二、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
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认为欺诈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二)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三)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
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与“开发商买房欺诈如何认定”两个问题的阐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商品,具有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作为购房者,要学会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向开发商要求双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您对如何认定开发商卖房欺诈还是不清楚,建议您多咨询律师。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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