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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该小区交物管公司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07:19:20

1. 开发商将小区绿化移交给物管要办哪些手续

没有单独的手续~
因为小区绿化也是属于本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之一,所以是和其他房屋回、设答施、设备及相关资料一起移交给前期物业公司的。但双方一般会进行现场确认,具体如小区绿化面积、位置、布局、品种等等,但这属于双方的确认书,具体内容也各有不同,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双方对绿化移交物业管理应当办理的手续。
你可以查阅一下《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于2011年1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的规范前期物业公司接管程序方面的文件。
本人在上海是做物业行业监管工作的,希望已经解答您的疑惑~

2. 万一下,开发商在未交房时,没有告知物业公司是那个,那么业主等收房时可以要求换物业公司吗

好小区的物业都是由业委会选聘优秀的物业公司入住小区的开发商在未交房的时候没有通知物业公司是哪一个,那么收房的时候业主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3. 开发商将没有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子交给物管公司,物管公司与开发商如期

发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收费 没移交物业公司能收费

4. 开发商将小区 移交给物业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在建委走什么流程吗

《物业法》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综合资料:

1、项目土地使用合同、红线图、立项文件、工程申报批建文件及计划批准文件,征地批文、协议书(合同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复印件;

3、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

7、规划报建图复印件;

8、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筑报建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批示等工程重要会议纪要和指导性文件;

10、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鉴定审批文件;

11、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2、物业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13、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执照(复印件);开工竣工报告复印件、施工量放线图表记录;

1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复印件;

1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7、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复印件;

18、工程建筑埋放线、验线、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9、通信管线等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报告复印件;

20、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及质量评审材料、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

21、公共配套综合验收合格证;

22、单项工程质检监督委托书、成果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3、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

24、建筑施工图(结构、建施、水施、电施、防雷、弱电等)原件;

25、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

26、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复印件;

27、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复印件;

28、沉降观察记录复印件;

29、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30、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等)复印件;

31、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32、建筑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水、电、防雷、弱电、设备安装、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等)原件;

33、其它项目竣工图(绿化、景观、二次装修等)原件;

34、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资料复印件;

35、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测试报告复印件;

36、园林绿化图纸、清样、品种、数量、养护注意事项;

37、施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竣工图、配套的设施地下管网的工程设计图及竣工验收资料;

38、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计算资料、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文件;

39、其他相关资料。

(4)开发商将该小区交物管公司通知扩展阅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 新楼盘开发完成后开发商如何与物业交接

物业公司对开发商所移交的物业一定要把好验收关,否则因为把关不严而造成的后遗症和改造、增设工程会给物业公司带来沉重的包袱。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接管验收时要注重以下几个关键:

1、对在前期介入阶段提出的完善项目和整改意见进行复核,对尚未完善的事项,要求开发商提出的补救和解决措施并备案,(包括物管用房,专项基金,开办费用,对外承诺的小区配套设施等敏感问题)。

2、开发商应对小区所有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等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工程负责人扩联系电话、保修期限等内容列出清单交给物业公司。

3、将开发商施工未用完的小区建材包括各种瓷片、玻璃窗及配件等留下来备用可为以后维修减少费用。

4、凡小区采用非市面上常见的建材,设备和设施的应让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提供供货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

5、验收时注意和物管密切相关的设施和管线有无按要求做好:包括岗亭、道闸、围栏防攀防钻设施、清洁绿化取水用的水管接口、倒水池、垃圾收集房(含清洁工具房)、小区标识系统、单车棚、摩托车棚、汽车泊位是否足够,设施做好与否,小区摆摊、搞社区活动、室外加工用电的预留电源插座、空调滴水、排水系统(含商铺)等。

6、小区公共设备、设施、辅助场所(幼儿园等)、停车位、会所等产权须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避免以后引起业主投诉、争纷)。

购房物业交接流程

物业交接环节被疏忽,将会给未来生活造成很大麻烦,因此,链家地产市场部认为,物业交割时要遵循以下四个步骤:

1、提前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2、所购房屋的水、电、气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清单上签字备案。

3、向原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4、买方与该套房屋物业公司签定了新的《物业合同》

房博士 解答

6. 开发商想把已经竣工的小区交给我物业公司管理。我公司该如何与开发商签订合同

合同的签定是把双方责任和义务分清,把你的意愿写上去,如果开发商同意再研究其他的问题。合同如果不按你的意愿签,那赔本赚吆喝的买卖对于新公司也是有好处的可以扩大你的市场增加影响力。你认为呢?

7. 我们是新物业公司,接替原物业公司,如何发公告,就是安民告示!谁能给个样本啊,谢谢!

这里有两篇不同的,是业委会的通告,你可以仿照弄一篇,我文笔也不怎么好,在网上找到的,要是我会写就帮你写一篇了。不过你们是物业公司的通告,应该要说的客气一点。主要说说交接前的问题,然后是贵公司能做到什么程度。

关于小区新旧物业交接工作的通告

乐府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07年依法选举成立,并在海淀区小区办备案,为本小区业主的合法自治组织。

世纪恒景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委托和指定的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更好地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质量,业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入住时开发商签发的《乐府家园协议书》之《乐府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的规定,与世纪恒景物业公司进行多次协商,要求世纪恒景物业公司依法与业委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改善物业服务质量,纠正其与开发商侵占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世纪恒景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合法要求予以严辞拒绝并继续配合开发商侵占业主合法权益。鉴此,业委会依法启动了物业选聘程序,通过招投标重新选聘了深圳长城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业委会与深圳长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深圳长城物业服务公司将于2009年5月31日中午12时起入住本小区,世纪恒景物业亦应于此时退出本小区物业管理。为了小区物业管理的平稳过渡和维护小区和谐安宁,业委会希望新旧物业依法和平交接,但世纪恒景物业公司拒绝退出本小区,并于2009年5月27日在全小区范围内张贴《乐府家园物业管理公告》,大肆攻击业委会,诬蔑业委会为“邪恶势力”,妄图挑起事端、制造矛盾和混乱。针对世纪恒景物业公司的抵毁和诬蔑,业委会现特向广大业主说明和倡议如下:

一、乐府家园业委会是小区业主依法选举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法自治组织。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入住时开发商签发的《乐府家园协议书》之《乐府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中关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生效时,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规定,世纪恒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世纪恒景物业公司应退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

三、深圳长城物业公司是业委会通过招投标程序合法选聘的本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委会与深圳长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深圳长城物业公司在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行为将受到业委会的全方位有力监督,其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与现物业相比大幅度提高,而物业服务费却会由现在的每平米2.5元降低为每平米2.12元,而且被世纪恒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合谋侵占的本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利益将会返还给业主共有。

四、由于世纪恒景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委托和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而且世纪恒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关联公司,所以,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依法本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利益被世纪恒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合谋侵占,其主要情况如下:

1,位于5、6号楼1、2层共八套约1600平米的本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被开发商非法侵占并销售,收益亦被开发商侵占,致使小区应有的居民活动中心和社区医疗机构无法设立;

2,本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车库和部份车库通道被开发商擅自改为车位并出售或出租,收益被开发商和世纪恒景物业公司侵占;

3,本属业主共有的地下用房及其收益全部被开发商和世纪恒景物业公司占用;

4,本属于业主共有的地面停车场出租收益和利用公共设施的广告经营收益被世纪恒景物业公司侵占;

5,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商业楼、底商、会所等商业用房,同样使用和享受了世纪恒景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但开发商却未按面积交纳物业费;

6,世纪恒景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逐年下降,虽经业委会和广大业主多次要求,至今仍未予以改进;其承诺的每年公示财务收支状况四年来也从未进行过公示。

7,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西侧围墙,重建时未向广大业主公示建筑红线位置及规划批准文件。据掌握资料,西墙位置占广大业主共有的公用面积,补偿收益未按规定返还业主。

特此通告

乐府家园业主委员会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尊敬的万邦各位业主:
本次物业选聘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于2008年4月1日确定了复欣物业为本次物业选聘的中标单位。至今已有一月有余,为了保证业主对物业交接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将确定物业服务公司后的物业移交相关工作和事件,简要通报如下:
1、2008年4月2日,业委会与万邦物业进行了会谈,以口头、书面形式告知这次物业选聘的结果,同时提出了为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持小区的和谐稳定,希望万邦物业能积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2、万邦物业公司于 2008年4月 6 日给浦东建交委去函,质疑本次物业选聘的合法性,要求浦东新区建交委认定本次物业选聘结果无效;

3、针对万邦物业向浦东新区建交委的申请,万邦业主委员会于2008年4月9日主动给浦东新区房产办去函,阐述了本次物业选聘的整个过程,并递交了有关材料予以说明。

4、2008年4月 15 日,鉴于建交委一直未给予万邦物业答复,业委会再次向房产办的主管机关——建交委去函,阐述了本次物业选聘的整个过程和递交了有关材料予以说明,并坚决要求驳回万邦物业的不合理申请;

5、2008年4月19 日,业委会与复欣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考虑给予万邦物业公司较充足的准备期,故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同时,业委会也将上述情况书面通报了万邦物业公司,再次敦促其尽快配合做好物业交接工作;

6、2008年4月 20 日,复欣物业派联络组到万邦小区,就物业移交工作对万邦业委会进行建议和配合,同时对小区物业状况进行必要的调研;

7、2008年4月27日,业委会针对建交委迟迟未给答复,业主们很有意见的情况下,专门去函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反映和呼吁;

8、2008年5月4日,业委会又向政府有关部门电话投诉,要求政府重视此问题,给予尽快答复。

9、2008年5月6日 ,浦东建交委就万邦物业的申请给出口头答复,认为本次物业选聘是有效的,并要求万邦物业必须积极配合物业移交工作;根据浦东建交委的答复,万邦业委会再次给万邦物业去函表明业委会意见为:物业交接工作不宜再继续被无理拖延,因此要求万邦物业公司按照函中提出的10个方面问题,尽快配合复欣物业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交接,以保证小区实现平稳过渡。同时也严正指出:如果因万邦公司配合方面的原因,导致于2008年5月16日不能交接,由此造成后果万邦物业公司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业委会保留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10、2008年5月8日,在万邦居委会的主持下,万邦居委会、万邦业委会和复欣物业就如何尽快推进物业交接工作讨论并部署下一步工作。着重就5月16日的交接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以上是业委会为了新老物业交接等工作所作出的努力。但是业委会也承认新老物业交接进展缓慢,是因为万邦业委会一直希望在物业交接过程中,小区业主的生活不要受到影响,更不希望小区内发生不和谐的事情,所以在工作推进的力度上有所顾虑。

业委会认为:本会已给了万邦物业十分充足的交接时间,况且,建交委也已作了明确的答复,在此前提下,如万邦物业仍继续以种种借口不进行交接的话,自 2008年5月份开始的物业管理等费,万邦物业无权利再收取。希望能得到广大业主的积极支持。

小区物业交接工作进入了关键时期,鉴于目前工作进展状况,物业交接工作肯定不会一帆风顺,随时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阻碍,希望广大热心业主能够在物业交接过程中给予业委会更多的理解、帮助和支持!并多关心身边事,协助业委会共同搞好这次物业交接工作。

感谢广大业主对业委会工作的支持!

上海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
2008年5月9日

8. 开发商的小区供热移交给供热公司,供热要求给提供一下地方并发个通知跟住户签合同。开发商通知了物业不管

根据您的表述,物业公司并没有过错。
首先物业公司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版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在服务合权同中约定的内容,是物业公司必须做到的,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是需要供需双方进行协商的。
根据个人的经验,您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没有物业公司必须给供热等部门提供办公场地的约定内容。而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供热公司应该直接向小区业主收取费用,也应该直接向业主发出各种通知(包括何时办理手续、何时进行打压试水、何时进行供热、交费提示和欠费通知等等),直接与业主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一个在小区的临时办公场所,以便业主就近办理相关手续,是一个方便群众的措施,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并不是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是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只能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可以出租和进行经营,没有经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通过,是不可以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免费和收费使用都不可以。
综上所述,在您表述的内容中,物业公司并无过错。

9. 开发商撤离小区跟物业彻底交接时,应该留给物业公司一部分维修售后费用,这笔钱应该怎样计算

保修期内、或者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内担。过了保修期后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从维修资金中支出。如果开发商将维修委托给物业公司,双方应签定合同,约定维修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责任等。

10. 开发商并未通知、公示交房日期,物业公司怎样收起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呢

都没有达到交房条件?何来的收取业主物业费,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时间物业费有地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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