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谁知道小区地下室车库,开发商有权出售吗
有权。
1、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是有权出售的,业主商品房的产权内容不包括地下车库。开发商在进行的车库销售时应优先买给本小区住户.有剩余,可以卖给别的住户。
2、《物权法》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据此,本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问题,本条第1款、第3款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⑵ 地下车库闲置地开发商出售给我,同意我建储藏室,城管未经过开发商直接来拆除,可行吗
你好!地下车库未经规划局审批就改变用途,这个是不合法的,城管有权利拆除违章建筑,这个不需要经过开发商同意,对于你的损失,你应该向开发商索赔。
⑶ 地下车库可以作为商品房出售吗
地下车库是否复可以作为商制品房出售,要看具体情况。若地下车库的面积没有计入合同注明的分摊范围,没有出售给业主,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将其作为商品房出售。
地下车库是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要作为房产买卖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不能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功能。车库不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地下车并不影响房屋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一个业主对特定车位拥有所有权,也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停车。
2、权利归属安排有利于业主利益平衡和降低管理成本。地下车库的使用或一次购买车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则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得当并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
3、法律技术上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地下车库可以运用划线标号的方式使其区别为独立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运用占有或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
满足以上条件,小区的地下车库是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买卖的。
同理,如果业主购买了符合上述条件的地下车库,也可以作为有独立所有权的房产进行买卖。
⑷ 开发商有权买卖地下车位吗,这个合法吗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的内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容、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归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车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要依合同的具体情况解释,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
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个人无地下车位产权)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⑸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吗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⑹ 开发商有权利把地下车位卖给第三方吗
一、 地下停车位作为商品房产销售时,应当先取得销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产不得销售。
二,我国《物权法》第 74条对车位的归属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位。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在地下车位的权属登记方面,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地下空间车位能够获得政府单独颁发的所有权证或者是使用权证,它们在房地产权证“房屋类型”一栏,记载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里,标注部位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⑺ 开发商有权买卖地下车位吗合法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产不得销售。
我国《物权法》第 74条对车位的归属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开发商出售地下车库扩展阅读:
开发商这个名词屡屡撞击公众视野——因其既承载着城市建设的光环与荣耀,又备受大众对其财富价值观的质疑性解读。而一个有责任、有诚信、有思想的开发商必须面对时代、面对社会、面对公众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动回应。针对楼盘涉及到的开发商的比较多。我们也常写成kfs。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办公用房;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工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
⑻ 开发商能买卖地下车库使用权吗
网友提问:本人在某小区购房后,在小区花园下开发商建有地下车库回,现开发商要答求业主购买车位使用权,与土地证的期签为止(50年,现在不到50年),签的是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实际上他是把租费提前收走啦。请问律师,合同法规定,租期只能20年,目前北京有很多这种情况,难道国家就不管吗?符合法规吗? 王良斌律师回复:关于车位使用权的买卖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谁,是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 如果是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买卖。如果是开发商,买卖就是合法的。而且在北京市四环以内,车位配置的标准为1:2;四环以外,车位配置的标准为1:2,也就是说每两户或三户才有一个车位,此时如不购买,将来停车就是个麻烦。至于买车位使用权的期限,现在购买,价格或许会低一些,将来如果通货膨胀,您就会感觉您的选择是正确的。 车位使用权的买卖,50年是可以的。这不是您所说的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这是两个概念。 您在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向开发商索要发票,签署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 当然,在您购买了使用权后,物业管理费您还是要交纳的。 进入购房问答论坛提问
⑼ 开发商需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出售车位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
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回给你,以答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此条十分重要!)
否则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