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追缴房屋使用费有诉讼时效问题吗
民法通则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版的除外。权(时效的一般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时效的中止)
4、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的中断)
Ⅱ 房主不收房租导致的法院判决占有使用费怎么上诉
您好:
拖欠房租还霸占房屋拒不归还?这种情况,产生的“占有使用费”可能会让租户后悔。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租户拖欠租金占用房屋的官司,为此租户被判支付相当于拖欠房租2倍的“占有使用费”。
据法官介绍,房东出租房屋时经常会碰到一些不守信用的租户,以各种理由不交租金还霸占着房屋,拒不搬走,越来越多的房东为此告上法庭。
对此,法官提醒说,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不及时交还房屋,即使没有实际使用、没有从中收益,也要依法支付“占有使用费”。
长期拖欠房租,还拒绝归还房产
因为租户长期拖欠房租,房东阿志最终将租户小杰(化名)告上了法庭。
原来,引发官司的房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2013年12月1日,阿志与小杰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双方约定阿志将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小杰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第一年1100元/月、第二年1210元/月、第三年1330元/月。
另外,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如果小杰逾期交付房租,则每逾期一日,按当时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十收取违约金。
但是,小杰自2014年12月1日起便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递增差额款,而且,他从2016年6月1日起就没有再支付租金了。到2016年11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他一共拖欠租金约8000元。
尽管房东阿志多次通知其补缴租金并腾空房屋,但是,小杰仍然拒不配合。
法院一审判决:占用费高达房租2倍
不久前,阿志为此将小杰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阿志依约交付案涉房屋给小杰使用,小杰即应支付相应的租金。
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十违约金”。
因此,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杰即时腾空房屋内的物品并返还房屋,还要向阿志支付拖欠的租金和应付租金递增差额款、逾期违约金、物业管理费等约1万元。
另外,法院还要求小杰向阿志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占用费以每月1330元的标准计算,自租赁期限届满至返还房屋之日为止。截至该案件执行时,该案产生的占有使用费约2万元,加上阿志拖欠的其他款项共计3万元。
最后,双方执行调解2万元。也就是说,小杰虽然只拖欠了房租等费用1万元,但是到最后要支付2万元。
法官说法
拒不交还房屋没用也要付费
法官提醒说,租户不及时归还房屋可能要支付高额的占用费。因为,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依法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此项义务按生活常理通常表现为腾空房屋、交还租赁房屋钥匙。承租人如果消极应对,未及时搬出己方物品和交还租赁房屋钥匙,即使其未实际使用收益,在物品未搬出期间都无法证明已履行返还租赁物之义务,可能会面临高额占用费。
所以,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如果遇到合同到期或解约之情形,除了积极沟通租金费用及合同期限问题,还要及时处理好返还租赁房屋的事。
Ⅲ 延期付款占用费
作为价外收费,计入产品收入,计缴增值税。--即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价外费用,包内括收取的手续费、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Ⅳ 租户逾期无故不腾房,法院判赔房屋占用费要开发票吗
房屋占用费用相当于房屋的租金,是要开发票的。
Ⅳ 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是否有权向次承租人追讨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路文林街文化市场管理
Ⅵ 法律是否支持逾期占用费一说
在合同中,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你们合同约定了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用,那么就只能按照约定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