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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正式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2-21 21:46:33

1. 期房预抵押登记合同签了对买房人有什么好处

1、签订期复房抵押预登记合同对买制房人的好处是能够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批,顺利放款。
2、期房抵押预登记制度是指在期房按揭贷款的过程中,为了保障贷款银行的债权的安全,借款人在自己所购的期房上设定抵押权,并到相关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制度。
3、期房抵押的预登记也是期房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一般的房屋抵押登记是在房屋的产权已经完全形成的状态下进行的抵押登记,而期房抵押的预登记却是对尚在建设之中,其产权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形成的房屋上设立抵押并进行登记的制度。

4、《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5、《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 期房预告及抵押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是什么

法规法规条文中规复定的其他必要材制料包括以下两存在含义:一、其他必要材料是法律制定的兜底条款,是以后修改或制定新的具体情形的依据,是立法的一种技术手段;二、条文中的其他情况,还可能指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具体规定,相对于本法属于特别规定。

3.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预告登记只来是预告登记自物权,而不是抵押权,因此,不存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的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4. 期房抵押登记都需要什么

期房抵押登记都需要什么?
一、提交证件:
1
.申请
2
.预购(售)合同(预售内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全容套)
3
.贷款合同
4
.抵押合同
5
开发商同意抵押证明
6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二、办案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证件、资料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按产权登记费
60%
收取

5. 买期房贷款时办的“预抵押登记”全称叫什么

“预购商品来房预告登记”自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
(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同样,由于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该登记。意义: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银行)了,别人不能再主张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 登记申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和购房人。

6. 预抵押登记的期房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1、抵押物被租凭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租赁他人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确认这种租赁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当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仍对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受偿的权利,但在处理抵押财产时须注意的是,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其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2、抵押物被变卖时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还是恶意。凡是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将抵押物收回,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前的,那么依据《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的行为无效的规定,确定抵押人在与第三人买卖行为无效,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后,抵押人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实施转让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无效,法院应按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抵押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抵押权人就因第三人买受行为而丧失抵押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灭失、毁损后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具有物质上的代位性,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对于代替物的限定,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相差很大。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前设立的抵押,《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抵押人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庭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实现抵押权。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后设立的抵押,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灭失后得的赔偿金请求优先受偿权。
4、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在破产宣告时,抵押物评估价值明显小于设立抵押时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对减少部分是否享有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破产还债中,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关系。破产宣告时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除抵押物外)属于破产范围,归全体债权人所有,应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偿。如果先补足抵押物不足部分,应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何况抵押权只应涉及抵押物本身。抵押权人只能从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只能向法院申请债权---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7.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指导案例

不动产的抵押仅签订抵押合同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回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答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抵押权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本质上只是一项保全措施,保全的是对未来物权的请求权。从效力上讲,预告登记仅具有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同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未完成本登记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进行了预告登记,抵押权也未设立,当事人之间仍只具有债的关系,债权人无法直接优先受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只是一项请求权,是未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一项排他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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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期房预抵押对谁有好处

期房预抵押促进期房买卖、为开发商和业主提供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开发商和购内房人都有容利,而且能防止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要注意的是,预抵押没有优先受偿权,和抵押贷款是不同的,抵押预登记并不具有真正的抵押权效力。

9. 什么是房产“预抵押”,与“期房抵押备案”有何区别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概念

预购商品房,也称“楼花”,是指尚未竣工交付的内商品房,是一种特容殊的期货。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因此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就要办理预抵押登记。这里面主要体现了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对银行债权的一种保证。

期房备案登记的概念

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
而确认这种买卖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期房备案,即在房屋所在的房产管理部门就买卖行为的标的物--期房进行备案登记,以确认该标的物的权属,同一标的物只能进行一次备案登记,这样就避免了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欺诈行为,能比较有效的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当然,不排除在个别地方出现官商勾结的情况,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卖给多人的情况,如果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期房备案登记界定的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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