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长春市小区地下车位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吗
取暖费还得交啊 这也太。
Ⅱ 调查一下大家小区里的地上车位每月的租金是多少
物权法规定:来小区内的公共道自路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如果物业想在公共道路上划车位,并收取车位费,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决定,并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签字同意,并报长春市物价局备案,且长春市发改委须下发“收费许可证”。我们小区现在也收车位费,每年480元,我家没交,不是差钱,呵呵,差事儿。不过我家的车也是照常进出小区的。
Ⅲ 关于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吗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2、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3)长春住宅小区地上车位收费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现如今我国已经开放住宅小区停车价格。此前,住宅小区的停车费一般都有政府指导价。
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 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参考资料:凤凰网--小区停车位收费合理性分析
Ⅳ 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停车位为全体业主共有,收费标准应该由业主决定。
Ⅳ 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问题
小区里的抄停车位收费是合袭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Ⅵ 【关于小区地上停车位是否该收费问题!】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回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答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Ⅶ 长春小区停车位如何收费
一般情况下是按年收费的,一个月是几百块钱
Ⅷ 小区内地上车位物业可以收费吗
一般而言复,除了《制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专属车位之外,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根据《物权法》规定,其所有权均属业主共有。
停车收费
而停车难目前来是说是全国性的难题,实践中,对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如何使用,有两种方式:
一、免费停车,按先来后到原则,先到先停,停满为止。
二、停车收费。
必须明确的是,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其无权直接收取车位费。
根据《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对于共用车位实施停车收费这个涉及到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召开业主大会并经双过半原则形成决议通过,然后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车位费分成比例,由物业公司具体执行停车收费及管理事宜。
可见,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
至于收费的价格问题,必须要取得物价部门的允许,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一般来说,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与标准,各地存在较大差异。
Ⅸ 小区地面停车位能否收费
《物权法》第74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根据《物权法》第74条判断停专车位的归属。具体属来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无论地上还是地下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归属,约定依据可以是房屋买卖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地面停车位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归业主共有。
现在绝大多数小区的地面停车收费都有物价部门的政策依据和停车合同,无法否定政策和合同的效力。此外,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业主单独所有。停车业主所交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外,其剩余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也是对没有停车位业主的一种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