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规定:装修合同的几个常见条款涉嫌违法
霸王条款中,涉来及装饰源装修行业的包括环保、保修、打折商品和赠品等,具体条款包括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如“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如“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如“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⑵ 室内软装饰有三包吗
家居软装饰,是指装修完毕之后,利用易更换、易变动位置的饰物与家具,如窗帘、沙发套专、靠垫、工艺属台布及装饰工艺品等,对室内进行二度陈设与布置。
家居陈设涵盖大家所知的软装饰、后期配饰、家居店面陈列设计,是主要针对家庭空间、商业空间、样板间的家具、画、陶瓷、花艺、布艺、灯饰等的装饰设计以及家具、家居饰品卖场的陈列设计,通过饰品、艺术品的陈列设计赋予空间更多的文化内涵和品位。主要针对高端人群、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对空间要求较高的客户,他们会有这个需求,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居陈设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所以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⑶ 国家关于冰箱“三包法”的详细规定
国家规定7天包退、15天包换、同一故障在三包内维修2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专的话、可以退换机,剩属下的就是按照厂家的有关政策保修。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扩展内容: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⑷ 室内装修装饰木门及附件三包及保修的国家标准
没有固定的标准!现状是:厂家以卖门为主,如果需要安装(免费赠五金件),你以为赠送的五金会好的了吗?如果想让他们安装,最好是自己购买五金件,免得以后麻烦!
⑸ 家具建材,家装“三包”期 到底多长合理
家装好的材料正常可以用5-10年,这种情况包三年没有问题,因为一般只会出现一点小问专题,但是材料不好属,做工不好的2-3年就会出现各种问题,而且没有办法修,只能换,所以要求保修那是不可能的,一份价钱一份货,但是也有花大价钱买到水货的,这个就没法说了,所以笼统要求多久保修,这种说法没有办法衡量,只能看每个店铺自己的售后,很多时候就算超过保修,只要不是大问题,都帮忙搞搞的,小事情,好的店铺都是看售后,因为都是做本地人生意多,口碑很重要,振兴二路19号113
⑹ 国家规定电子产品三包的期限是多少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⑺ 家庭装修质量三包是多长时间
根据抄国家《建筑工程质袭量保修办法》中关于房屋保修的条款是如下规定的: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说明:该国家法令于2000年由建设部发布执行,其包含装饰装饰工程,如果家庭装修中相关项目约定的保修时间不得低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的保修时间,比该办法保修时间长的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时间执行。
⑻ 三包的常识
家电消费:要防“三虚”重“三包”
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家电商在家电销售中存在着让利销售缺乏诚信规范、“三包”期内正常退换难等问题。对此,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家电需防“三虚”重“三包”。
专家指出,家电经营缺乏诚信规范往往导致让利不规范甚至是虚假让利,它主要表现为“三虚”。一是虚构原价打折。无论是打8折,还是减价大酬宾,其原有价格消费者很难考证;二是虚设特价商品或中奖活动。一些“特价”商品促销,其价格低得让人难以想像,但实际情况却如雾里看花,别看说得天花乱坠,真正的特价商品和大奖,消费者很难碰到;三是虚假宣传,最典型的是偷换概念。如有商家在其促销传单中称:“××型号空调实行8折促销,活动截止到五一。”这种表述方法让一般人理解为“活动限在五一期间”。但在5月2日,不少人去购买商品后却没得到优惠,拿着促销传单找商场交涉,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的商场答复,“此次活动截止到五一,也就是限在5月1日当天”。
专家还指出,在“三包”期内,家电商品常常出现退换困难。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消费者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是有些厂商人为地制造障碍。如服务商在做完维修不如实填写保修卡,很多消费者也不懂得索要,虽然商品已具备退换条件,但消费者却拿不出退换货证据。比如电脑出现性能故障时,个别服务商就谎称软件需要升级,以回避质量问题。对临近“三包”期限的商品,服务商则找各种借口拖延时间,等商品超过保修期后规避“三包”责任。有的生产企业为促销产品,把商品“三包”期限放宽,做出超出国家规定时间几倍的过度承诺。但生产企业一旦停产或退市,经销者也大都以生产企业停产为由推卸“三包”责任。根据国家“三包”规定,过度承诺是厂家和商家共同对商品做出的服务担保,它虽然超出国家规定,但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过度承诺,生产者和经销者都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为此,商家应继续承担和履行“三包”责任。
消费者如何运用三包保护自己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 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 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 理运输费用。)
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 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 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 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 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 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二、三包产品范围
1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 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 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 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3 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 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 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三包责任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 修理。
2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 货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 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 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 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 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 自送修 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 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 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 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 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 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 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 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 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 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
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等待维修的时间。
“三包”期间切莫当冤大头
三包期内的产品出了故障,消费者享有退换货、免费维修等权利,这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明确规定的。对此,知名家电企业一直都执行得很好。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本报接到很多消费者关于产品在三包期内却无法享受这些权利的投诉。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投诉的消费者之所以被厂家拒绝实行三包,责任一般不在厂商,而大多都是消费者自己无意识、或对三包规定不甚明了,以致自动失去了享受三包规定的权利。在此,我们专门就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免消费者再次因为无意的疏忽而充当了“冤大头”。
自行安装出问题 厂家拒绝三包
案例:北京消费者杨先生在新房装修前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当时因为还没有装修,厂家送货时就没有安装。在装修时,杨先生为了方便,就让装修师傅给装上了。可没料到,装修师傅安装进出水管时不规范,使用的管材质量也不好,前不久热水器出现漏水故障,差点儿将杨先生家的地板给泡了,幸亏发现及时,才没有酿成大祸,不过洗手间门口附近的地板还是浸水变形。厂家维修人员上门后表示,因为是杨先生私自不规范安装导致热水器出现故障,他们不再负责三包,要想维修,必须自费。刚刚使用一年多的热水器就这样失去了享受三包的资格,杨先生觉得很窝心,但是厂家维修人员坚持不让步,只好自认倒霉。
●提醒:空调、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家电产品的安装很专业,需要有专业安装资质的人来操作,否则很容易埋下安全隐患。三包规定第五条就有“产品出售时,销售商应当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也有“消费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的规定。在家电产品送货到家后,消费者应该要求商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切莫自行安装,因为一旦因安装出现问题,厂商就会拒绝三包。
不解免费退换货含义 枉掏运费
案例:北京消费者王先生今年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好后正赶上寒潮来袭,可是空调制热效果很差,商家更换一台后依旧不行。由于还在7天的退货时间内,王先生于是要求退货,没想到商家工作人员却表示产品可以退,但王先生要承担运输费40元,并解释说如果仅仅换货,他就不用承担运输费用。因为对产品失去信心,王先生坚持退货,而且为了尽快退货,王先生虽然对承担运输费用有异议,但还是交了40元,办理了退货手续。可事后王先生觉得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品牌的信任,后来退货是因为产品有质量问题,他自己没有一点儿责任,退换货不仅给他带来了麻烦,还要承担运输费用,实在冤枉,遂投诉到本报。在了解情况后,记者同商家进行了沟通,商家最终同意退还王先生40元的运输费用。
●提醒:三包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调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这里虽然没有明确不能收取运输费用,但是在销售时商家承诺免费送货,之后因产品问题而出现退换货产生的费用,就应该包含在免费送货之列,而不能再找任何借口进行收费。
另外,三包第十五条还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据此,产品在三包期内维修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应让消费者承担。
维修不填保修卡 失去免费换货机会
案例:河北石家庄市消费者刘先生近段时间被家里的洗衣机弄得郁闷不已。这台洗衣机已经用了3年,因为出现不脱水的故障,修了3次都没有完全修好,本来想换货,但是厂家却称只有一次维修记录,不能更换,最后眼睁睁地看着产品过了三包期,刘先生却毫无办法。
刘先生是在2007年元旦购买的这台洗衣机,第一次出现不脱水的故障是在2009年6月,厂家售后人员很快就上门免费给修好了。刘先生回忆说,当时维修人员索要保修卡进行了验证,并填写了故障原因和维修情况。修好后用了4个多月,在2009年11月的时候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此次维修人员上门后没有索要保修卡就进行了维修,修理后也没有填写保修卡,他也没放在心上。可是没想到前不久洗衣机又出现同样的故障,刘先生开始觉得洗衣机可能存在质量缺陷,要求更换,因为他听说在三包期内连续两次维修都修不好的,可以要求厂家换货。没想到厂家售后人员却说只修了一次,不能换货。刘先生据理力争,却拿不出维修证据,厂家一点儿都不让步。
刘先生在向本报投诉时称,维修时,他根本没有想到过还要填保修卡,第一次要不是维修人员索要保修卡进行验证,也不会填。第二次维修时,维修人员没有提醒,他也就没有在意,哪想到这里竟然藏有陷阱,白白丢失了换货的机会。
●提醒:三包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对于三包,一般消费者只是知道三包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要负责免费维修,但很多人却不知道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让厂商换货。而知道在此条件下更换货需要提供维修记录和证明的人就更少了。维修记录和证明就是在维修后,维修人员在保修卡上所作的维修情况记录。为了规避责任,很多企业的维修人员经常故意不填写维修记录,而消费者因为不懂或是觉得麻烦,也不主动要求维修人员填写,从而给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有机可乘。所以消费者在维修家电后,切记要维修人员详细填写维修记录,以免给自己今后的维权带来麻烦,甚至白白丧失更换货的权利。
不保留包装箱 退货要出包装费
案例:山西消费者盛先生前不久购买了一台42英寸平板电视,回家使用时发现效果不佳,而且有几处明显的黑点,于是要求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本来一切都很顺利,但是当商家工作人员上门拉走电视时,因为盛先生提供不了包装箱,而被要求支付400元的包装费。
盛先生告诉记者,他家只有一居室,房子太小,没地方放包装箱,而且当时也没有想过要退货,所以就把包装箱卖给小贩了。产品质量有问题,责任在厂家,却要他来承担包装费,让人想不通。退一步说,即便要交包装费,一个纸箱子也值不了这么多钱,这简直就是讹诈,目的就是不让人退货。
虽然同商家几经交涉,但是商家就是不让步,称是厂家统一规定。盛先生最后只好交了包装费,“交多少钱,我也要退,吃亏就吃亏,因为我对这个品牌已经失去信任了。”
●提醒:三包规定对包装费的收取没有明确要求,厂家私自收费费用,据不合理。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厂商收取包装费的做法也不算违规,消费者一旦遇到高额包装费陷阱,想维权都难。因此,在购买家电产品后,一定要将包装箱完好地保留一个星期,以免退货时枉出高昂的包装费。
送货上门不检查 产品瑕疵自己担
案例:北京消费者胡女士今年元旦花3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当洗衣机送到家时,她丈夫不在,只有她和孩子在家,而且孩子正在哭闹,一着急,就没有开箱检查,直接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可是等到晚上她丈夫回家拆开包装后,却发现洗衣机正面箱体上有一个明显的凹痕,于是向商家提出换货。但商家却称胡女士已经签了字,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而洗衣机箱体上的凹痕不能证明就是商家造成的,所以拒绝换货。商家还称,只有洗衣机的质量有问题才可以免费换货。无奈,胡女士只好自认倒霉,可是每当看到洗衣机上的凹痕心里就郁闷不已,后悔当时太疏忽,同时也质疑商家太不厚道。
●提醒:家电产品在出厂运输的过程中,有时会因碰撞而损坏外壳,对此,消费者在收货时一定要及时检验。另外有的家电产品随箱还装有一些必要的配件,消费者在收货时也要注意仔细检查,看是否齐全。三包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家电厂商把验货以消费者的签字为准,消费者在收到货时,即使没有打开检验,但只要签了字,就视同已经验货,此后如果出现配件缺少或是产品外壳瑕疵,都不再负责。所以在家电产品送货上门时,消费者务必开箱验货,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自行维修 失去了厂家免费服务
案例:山东临沂消费者李女士购买不到3个月的电磁炉出了故障,向厂家申请维修,厂家却称不能实行三包,必须自费维修。
原来,李女士不久前的一天晚上正在炒菜时,电磁炉突然出现故障,虽然指示灯还亮着,但电磁炉内却发出嗡嗡嗡的响声,就是不工作。她家附近就有一个维修店,为了不耽搁家里人吃饭,她赶紧带着电磁炉前去维修。可修理后没过多久,电磁炉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于是她打电话向厂家售后服务部门申请维修。没想到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指出电磁炉已被打开过,按照公司的规定,不能再享受三包服务了,要维修就得自费。李女士赶忙解释说上次出现同样的故障,因为怕耽搁做饭才拿去找人修的,并不是自己打开弄坏的。但维修人员坚持称不管什么原因,电磁炉已经被打开过,就不能再享受三包服务。而李女士也因为产品刚用了不到3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心里十分不爽,坚持要免费维修。
在投诉时,李女士说:“明明是产品出了质量问题,耽误我做饭,我自己掏了钱维修,还得负责任,他们倒好,什么责任都不用负,太不公平了。”
●提醒:三包期内的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必须提供免费维修,或者是免费退换货。但是三包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由于有了这条规定,加上家电产品有时很难说明故障产生的原因,所以“私自拆动即不负责”已成为家电行业的惯例,大多厂家对故障产品都采取这种做法。所以当家电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千万不要私自拆动,也不要找非厂家指定的维修部维修,而要到厂家指定的维修地点,由专业的维修人员维修。
⑼ 房屋装修纠纷怎样处理
家装纠纷种种全看透家装纠纷如何解决装修纠纷中的消费者责任
家装纠纷种种全看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希望自己住房的居室舒服些。据了解,购新房者95%以上都要进行装修,这就给装修市场的兴旺提供了条件。近年来家装投诉一直是热点。秋冬季是家庭装修的高峰期,许多消费者因种种原因在装修中遇到了烦恼。
样板间可能只是招牌
有些装饰公司虽是正规公司,但平日只有一支装修队伍,装修高峰合同多时,原来的人马应付不过来,为多揽活,他们就临时借别的装修队或到马路边找人。这些施工人员没有技术认定、专业证书或专业培训等,到客户家一装修问题就出来了。有些装饰公司为揽活,请技术工艺水平较高的人员将样板间装修得质量挺好,到客户家装修时换了一套人马,实际装修与样板间相差甚远。消费者某先生经反复比较,花高价特意请了一家分公司进行装修,谁知该公司聘的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很糟糕,不是门的尺寸做小了,就是墙角做成了曲线,装饰公司虽答应给维修,但某先生惹了一肚子气,时间和精力也搭不起。
钱数定死质量难达到
许多人是用贷款买的房,在装修时就得精打细算,跟装修公司定个死钱数,但装修完麻烦就来了。消费者刘先生准备花3万元进行装修,他走了几家公司都没谈成,最后有家装饰公司为能揽到活,答应3万元成交。但该装饰公司给刘家装修后,不能达到刘先生的要求,刘先生提出意见,该装饰公司却称,你花这些钱,活儿干到这种程度就不错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至今未解决。
口头增减承诺难兑现
装饰公司前期口头承诺多,订合同时却只写大项,施工中出现的小项、细项,未在合同中以文字体现,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异议,引发投诉。消费者闻先生,要花3.5万元装修150平方米的住房,除地板外由装饰公司全包,装修公司答应完工后加做一个壁柜和玄关。完工后,装饰公司却说材料不够了,不给做壁橱和玄关。消费者投诉到消协,装饰公司强调凡是合同中没写的,可以不做,结果问题没能解决。
装修书面文件不全
装修中,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应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但有的装饰公司的施工设计人员基础工艺设计水平低,考虑不全面,粗制滥造,又不给消费者出设计和施工图纸,发生纠纷后,消费者无图可依。消费者高先生请一装饰公司花2个月装修房子,完工后的半年中,因设计质量问题已维修5次,装饰公司多次进行推托,后虽把三包期延长半年,但之后又不断出现问题,使消费者牵扯很大精力。
拆改结构责任不清
装修过程中,有些消费者让装饰公司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拆改。装饰公司将室内不能拆动的承重结构或不能私改的非承重结构进行了拆改,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装饰公司不负责,造成投诉。
合同材料价质标注不明
有些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订的是全包合同,而装修起来大小材料很多,如木龙骨、大芯板、地板、瓷砖、油漆、小五金等等,但签合同时往往对使用材料的品牌、等级、型号及价格等不详细注明。装修完消费者认为装饰公司使用的材料达不到标准、工程质量差,发生纠纷。刘先生花5万多元请装饰公司装修,后双方因材料的价和质问题产生纠纷,使工期拖延2个月,完工后,装修质量又不断出现问题,刘先生投诉后,消协经反复调解,刘先生获一次性补偿8000元。
合同付款比例要均衡合理
大多装饰公司合同中规定,合同签订后,第三天把40%至60%的款交给装饰公司,工期一半后再交40%至60%的款(等于总款95%)。完工验活再交5%的尾款。这样工期一半后,不管工程进度是否过半,消费者得交95%的款项。而工程进度由装饰公司说了算,消费者只有被动地交款。款交了再出现问题,想让装饰公司退款非常难,消费者要多留个心眼。所以现在大部分是:合同签定交定金10%,如果甲方终止合同,拟作设计费和损失费;开工当日付30%;基础完工付30%;水电铺设完工付水电工程款;木工完工付25%;油漆完工竣工验收后7天付5%;各阶段增加或减少项目相应阶段付清或扣除.
另外,装饰公司施工中的不负责任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如铺地板或地砖,客户买来地板和瓷砖,施工人员只图方便,不管色差、质量好坏铺上就完。地铺完了,往往矛盾纠纷也来了。因此干这活时最好主家有人监工,随时调换。
装修涉及到的项目较多,也复杂,请消费者装修前多了解些“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