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从住宅小区容积率、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成专交价格与同级属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比较三方面进行界定。
一、普通住宅
(一)定义: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区,民用住宅的建筑标准来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因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则指单套住房。
(二)主要特点:
1、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1);
2、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含1.2倍)。
二、非普通住宅
(一)定义: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
(二)主要特点: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上(不含1.2倍)。
❷ 非住宅类业主资格如何认定
(一)对“业”的理解
对“业”理解可以有这样不同的认识:
(
1)宽泛意义上的理解“业”是泛指所有的产业,可等同于财产来理解,是一个与人身相对的概念,既包括了物,又包括智力成果;
(
2)特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是权利主体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物如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包含在内;
(
3)指不动产,即土地、自然资源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附着物。从我国目前对业主概念使有的生活习惯和法律运用的倾向上来看,“业”的内涵所指主要是第三种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整体规划开发使用的条件下,“业”的范围会延伸到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划之内的房屋相关物,如绿地、树木、空间、道路、标识等。
(二)业主的界定
字面上看,“业主”即“业”的所有者。03年建设部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中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把业主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如将“业主”定位于“房屋所有权人”,那么,《物权法(草案)》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称谓,表明立法者意图中的“业主”范围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并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列为业主所有权的一种特别形态。
其实未必如此。笔者认为,在建筑物区划范围之外的“业主”的内涵,可以按照上述观点作出判断,即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称之为“业主”,但就建筑物区划内的房屋及相关物的权利享有和维护而言,只要对房屋及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中的部分权能与利益,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业主”。依这一判断,建筑物区划内的“业主”是指对房屋及其相关物有直接支配权并享有其利益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收益人、处分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规定性,就应当在区域范围内正当地行使权利而成为建立于房屋及其相关物之上的权利主体----业主。这些规定性包括:在以土地整幅利用为基础的建筑区划范围为内;区域范围内客体应为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直接进行全部或部分支配的权利;直接享受房屋及其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利益;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在建筑物区划范围内,房屋的居住权人、典权人,由于能够直接享有房屋及相关物的支配权和利益,即对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处分权利,因此,居住权人和典权人可以称为“业主”;在房屋及相关物之上的特别债权人如承租权人,因为其对房屋能够享有支配权、排他权等“物权性”因素,享有对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他效力,亦具备了“业主”的构成要素,所以,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的承租权人也可以成为业主。根据“业主”的这一规定性,由于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交换利益,它并不直接与房屋及相关物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义务发生关系,所以担保物权人不能成为业主。只有当担保物权人通过优先受偿权而获得了房屋及其相关物的直接支配权之后,才可能成为业主。
综上所言,我们所称谓的“业主”,事实上表达在两种语境之中,在建筑物区划之外的“业主”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区划之内,则可以包括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和典权人。
(三)业主权的内涵
从法律调整角度而言,建筑物区划之外的“业主”权利,只需依据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即可;建筑物区划之内的“业主”权利则需要专门的规则予以确认和保护。众所周知,随着人口增涨、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日趋紧张,使得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高层建筑或复合型建筑越来越普遍。建筑物区域之内(通常称为小区)众多业主在一个区域内形成了具有很强公共性的社会关系。在此社会生活条件下,势必要重新定位“业主权”概念。为此,笔者设想:《物权法》中所确立的“业主权”,仅调整建筑物区划之内的“业主”相关事务,不触及建筑物区划之外的“业主”权益问题。
可见,本文所称的“业主权”实为小区内复合物权形态,特指在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划(小区)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典权人对房屋及相关物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权利的主体为业主,即房屋的区分所有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和典权人等;客体为以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建筑物区划内的房屋及其相关物,可以延伸到小区规划之内开发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至于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等多重区域;业主权的内容具有多重权利内容,包括了主体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公用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以及由上述权利所形成社区权利。
❸ 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
根据容积率、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三个点进行划分的。
一、普通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非普通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
(3)南昌市怎样认定经营性非住宅扩展阅读:
上海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
现行普通住宅标准( 现行普通住宅标准( 现行普通住宅标准( 2014 年 11 月 20 日起执行): 日起执行):
1、5层以上 (含 5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 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 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 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 5层的老式公寓、新里弄旧等; 层的老式公寓、新里弄旧等; 层的老式公寓、新里弄旧等; 层的老式公寓、新里弄旧等; 层的老式公寓、新里弄旧等; 层的老式公寓、新里弄旧等; 层的老式公寓、新里弄旧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m²以下。
3、内环线的低于 450 万元 /套,内环线与外之间 套,内环线与外之间 套,内环线与外之间 套,内环线与外之间 套,内环线与外之间 套,内环线与外之间 的低于 310 万元 /套,外环线以的低于 套,外环线以的低于 套,外环线以的低于 套,外环线以的低于 230 万元 /套
❹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从住宅小区容积率、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比较三方面进行界定。
一、普通住宅
(一)定义:
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区,民用住宅的建筑标准来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因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则指单套住房。
(二)主要特点:
1、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1);
2、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含1.2倍)。
二、非普通住宅
(一)定义:
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
(二)主要特点: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上(不含1.2倍)。
(4)南昌市怎样认定经营性非住宅扩展阅读: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者之间的税费差别:
1、个人所得税:成交价×1%
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非普通住宅(无年限制)按成交价的1%征收。
转让受赠住房一律按差额的20%征收。
直系赠与,看老证,满5年免征。
2、增值税:
普通住宅:若是满2年,免征增值税;若是不满2年,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满2年,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依然按差额征收5%的增值税);
❺ 如何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1、经营性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商品或服务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回,就是说为了利答润而经营的,主要就是为了赚钱。
2、非经营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是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是指旨在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投资项目。
包括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如教育项目、医疗卫生保健项目)、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某些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项目)等。
(5)南昌市怎样认定经营性非住宅扩展阅读
国有资产收益按其形成来源划分,包括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
经营性收益是指企业由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国家投人的资本金,通过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创新,促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产品成本降低所获得的生产经营净成果。
非经营性收益,是指并非由于企业自身努力,而是因为某些客观因素使企业获得的收益,比如国家的特许垄断经营,自然资源的级差地租等。
区分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可以使我们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产生不公平现象,对不合理的收入进行限制,实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经营性收益
❻ 如何确定我的房子是合法经营的非住宅
看房产证,房屋性质如注明为住宅,则不是合法的经营用房,其余的均为合法的经营用非住宅
❼ 经营性用房的评估标准是什么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拆迁可补偿
新办法规定,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改为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非)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所谓“住改非”,即指产权登记时房屋性质为住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经营、经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完税记录的房屋,包括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改为商业门面的;二层(含二层)以上作为营业性用房,如开设旅社、饭店、幼儿园等。
计算补偿金额,以改变住宅性质的实际面积为依据。一般情况下,这类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依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A、将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住宅改为商业门面经营使用: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按住宅拆迁评估价格的20%补偿;持续经营3年及3年以上的,按拆迁住宅评估价的40%补偿;持续经营5年和5年以上的,按60%补偿,持续经营10年和10年以上的,则按80%补偿;
B、将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住宅改为饭店经营使用的,则以A规定的经营年限和补偿标准为基准,按其80%计算给予补偿,如经营1年的,其补偿金额即为拆迁住宅评估价×20%×80%;将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改为旅社、幼儿园等使用的,按其70%计算给予补偿。
C、二层以上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仍以A款规定的经营年限和补偿标准为基准,由下层往上层递减,即:二层的补偿标准为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的50%,三层则为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的30%,四层以上(含四层)补偿标准为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20%。
■专家点评:这些细则是新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摸索出台的新政策,它要求拆迁人充分考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连续经营利益,办法就是拿出更多的钱去补偿。
不过要注意,将住宅出租使用和无法提供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材料的,并不属于补偿范围。在新办法中,这一块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影响最大。
装修房屋拆迁照例计价
新办法规定,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除可整体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评估机构估价确定,若无法达成协议,则以此公式计算: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装修重置价格÷标准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装修使用的标准年限有三种:1、住宅房屋10年;2、办公用房7年;3、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重置价格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当年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为基准价格。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格的20%。
■专家点评:正所谓装了不白装,对于那些担心房子拆迁后装修款无处讨钱的被拆迁人来说,这个办法的确非常受用。
最低收入家庭拆迁有优惠
新办法要求,如被拆迁人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属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拆迁补偿安置应给适当优惠,保障其房屋基本建筑面积。如该家庭被拆迁房屋的住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按照新办法一律按5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对最低收入家庭实行产权调换,原产权面积内不补被拆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因安置房平面结构原因造成超面积安置的,增加的面积部分,被拆迁人需按同类安置房屋结算价格的70%支付价款。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确有困难的,可以与拆迁人约定分期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收入家庭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无其他房屋(包括租赁的公房)的。
■专家点评:这是新法中的最亮点,因为它在拆迁的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底层人士的利益。
搬迁、安置补助合理化
据新办法,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产权记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次支付搬迁补助费,安排临时周转房的,按拆迁人要求搬迁的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则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按市场价格确定搬迁补助费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又达不成协议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助金额。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限电视、空调和独立供电、供水设施的迁移,按当年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实行货币安置或由于搬迁后不再使用的,按当年的安装费用支付。
如拆迁房屋为住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的住房出租价格支付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则需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用标准详请咨询市拆迁办。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12个月内按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则按2倍支付。如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则应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专家点评:补偿政策以前就有,但新办法充分考虑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等不同模式下的补偿方式,非常灵活,它让被拆迁人有了选择余地。而且,在补偿费用上也更合理。
单位拆迁停产停业不受损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工厂或单位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则需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从业人员生活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按桂林市当时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每个从业人员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2、停产、停业补偿: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的营业用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金额3%的货币补偿,对被差遣营业配套用房(仓库、厂房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金额1%的货币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过渡期内,拆迁人应对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每月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金额0.4%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1.5倍支付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逾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本款的标准支付补助。如实行货币补偿,则按上述产权调换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及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不予停产停业补偿。
■专家点评:停业补助虽然无法和正常生产所得利益相比,但对一个企业来说,至少可以适当弥补停产或停业时的损失,更关键的是,这种补助可以适当缓和被拆迁人的负面心理,有利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释
根据规定,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及本市所辖各县城镇房屋拆迁,均可参照新办法执行。
但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发布公告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办法操作执行补偿、产权调换和安置。
❽ 房产证写的非住宅,该房能否用于经营,请说出法条依据!(急!)
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专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商业服务用房】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严格的说,“非住宅”的概念比商业服务用房概念更大,非住宅除了商业之外,还可能是仓储、办公等用途,但非住宅用于经营是可行的。
❾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从住宅小区容积率、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与同级别土地内上住房平均交易价容格的比较三方面进行界定。
一、普通住宅
(一)定义: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区,民用住宅的建筑标准来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因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则指单套住房。
(二)主要特点:
1、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1);
2、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含1.2倍)。
二、非普通住宅
(一)定义: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
(二)主要特点: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上(不含1.2倍)。
❿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北京市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袭认定标准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原则上应当低于按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区域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或套总价的1.2倍。
五环内为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468万元;五环到六环为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六环外为单价23760元/平方米、总价281万元。单价、总价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
在北京,所购住房凡不满上诉任何一条的,即属于非普通住宅。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