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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借用资质行为

发布时间:2021-02-20 08:43:34

Ⅰ 借用资质违法吗

现在社会上很多都是要资质这个东西。不过你说借个资质犯法不犯。当然犯法!你版没有资质说明没有权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比如说你是开发商没有资质借了一个来盖楼结果盖好了人住进去了结果楼塌了。你说犯法么?
资质这个东西就像大学文凭一样。国家说只有上过大学的有专业培训的才能盖楼。我说我只上过高中但我能盖比上过大学的更好的楼 找个上过大学的当傀儡,也是可以的。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很多开发商(包括大开发商在内)因为自身公司项目局限性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只有盖楼的资质,但没有装修的资质)自己开一个空壳装修公司,找一家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帮忙审核自己的子公司。这样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成本。严格意义上讲借资质是违法的。但现在很多大公司和企业要么自己靠本事拿资质(费时费力费钱)要么找一个有相对资质的公司借一下。不过现在很多空壳公司不做项目专门借资质给别人赚钱。
你要是没资质考量下究竟严不严重。一般小问题的话不会有人管你是借不是借的

Ⅱ 借用资质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可以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资格证明。比如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格证明,代表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他人以你企业的名义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慎之。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规章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 如何具体认定借用资质行为

主要特征可归纳总结为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1、挂靠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且与被挂靠单回位没有劳动或隶属答关系;
2、挂靠人为了规避资质许可限制而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至于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管理费”、“挂靠费”等费用,我们认为不宜成为认定“挂靠”行为的要素之一。
(1)因为实践中被挂靠单位通过出借资质获得利益的途径和表现形式各异,以列举方式作出规定难免存在遗漏;
(2)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挂靠单位为了满足其资质延续审核对于业绩的考核要求而出借资质时,不一定收取该等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院暂行意见》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Ⅳ 什么是借用资质及如何防范

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 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人甚至私刻印章,伪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这些投标人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行为,影响工程质量,败坏政府采购形象。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防范借用资质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 如何防范借用资质 1、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 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其原因:一是怕麻烦,二是怕承担责任。 为此,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资质要法人到达投标现场,带来的责任和麻烦,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2、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就是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进入投标人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财务账户。其原因:一是借出资质单位财务收支账目不好做。二是借用资质投标人害怕资金被截留。 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3、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 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组织,并非借用资质单位人员,与借用资质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针对这种状况,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 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通过回访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行为。 4、 加大监督防范力度 总之,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首先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Ⅳ 借用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吗

1、《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开发商借用资质行为扩展阅读:

《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一)投标人挂靠、借用一个或多个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投标;

(二)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

(三)投标人授权的被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三金的人员)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本身不直接参与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用的;

(四)不同的投标人授权同一人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联合体投标除外);投标委托人出现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有重复出现的。

Ⅵ 借用资质投标最高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效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扩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Ⅶ 房屋开发公司出借资质违法行为向什么部门举报

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专主体,视情节轻重,属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对顶风违规,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严格追究纪律责任,严肃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同时,对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Ⅷ 物业管理资质借用其他物业公司的,开发商自己管理的情况下所有的行为算不算是违法的

开发商可以自己做物业管理,开发商自己管理物业的好处是比较了解自己开发的所有配套设施。也可以用其他的物业公司来管理。但是你是说‘借“其他物业公司的资质是不可以的,他们应该是有协议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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