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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囤地

发布时间:2021-01-03 00:06:30

A. 最近很多闲置土地的新闻,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闲置地产生啊

可能涉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方面,开发商转卖增值数倍的土地时,需内要向政府缴纳一大笔税容收;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大规模处置闲置土地的现象将向市场发出房地产调控进一步严厉的信号,这将打击当地房地产市场,进而造成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收入的减少。在全库会的资讯中看到一篇时评,里面一针见血的点出了原因:“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开发商频频钻政策和法律文件的空子,这就是囤地、空置地块频频出现的根本原因。”

B. 房子的年限是从拿地后开始算还是从售楼后开始算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拿地的时候开始计算,如果拿地以后五年再建房子,三年版内将房子盖好,这时候土地使用权权已经过了八年,你买房子的时候,也就是50年的土地使用权现在等于42年,有的时候是开发商故意捣的鬼,他故意减少使用年限,这样他们减少支出,但卖的时候又不减少

C. 开发商存入政府的保证金和购买的土地出让金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1、土地出让金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3)开发商囤地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D. 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句意明确的一项是( ) A.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开发商囤地炒地做了严格规定,加

D

E. 请问开发商是如何靠囤地挣钱的~~谁真的明白~请作答~谢谢

开发商不傻 愿意花钱买的地肯定都是他们认为的好地,就是有升值可能且升值潜力较大的地。升值部分不一定要大于购地成本,很简单,你买了一块金子,过半年升值了,这时候你转手的价格是按升值后的价格走,所以不管你升职多少只要升职就算赚了。一般很少有1、2年土地价值翻倍的,因为政府也不傻,不会给开发商那么大的利润。但是肯定会升值。所以你的第3个问题就解决了。
升值部分不一定大于成本,但是肯定会升值,而时间成本和贷款利率就是开发商需要支付的升值成本,升值利润大于这个成本就可以,不大需要考虑购买成本。

因此,圈地是值得的,只要开发商对市场和城市发展的趋势判断正确,从这个角度讲,风险也是有的,特别是所谓的地王们,由于对市场判断过于乐观而导致无力开发的地王有的是。囤地资金一方面来自开发商自有资金,另一方面来自银行贷款。现在银行贷款严格了,所以自有资金比重大一些了。所以小开发商很少有能当地王的。潘石屹王石也经常拿不到自己想要的地。谁都要考虑成本么,不顾成本拿地的基本都困死了。拿地后需要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交齐所有资金,这方面北京很严格,原则上不可以拖欠,绝对不可以免除!!所以你的第一个问题解决了。

由于土地被高价出让,政府希望土地能够马上开发(这有关他们的政绩问题)并且希望得到较多的土地出让金(这有关他们的收入问题),所以他们都会对开发商有所宽限。比如南方谋市的地王,由于拿地价格过高无力开发,政府虽然多次催促,但是企业已经陷入困境,而政府收回土地也不可能低价出手,所以土地只能闲置。不收回也不开发。银行方面就只能被欠款。如果最后开发商不能承受就只能倒闭了,或者被别的开发商吃掉,资产债务一起转入新公司。谁有钱谁搞去。所以 你的第2个问题也解决了。

F. 开发商称产权有70年,是否我们能享有真正70年

开发商来所称道德产权70年是指开源发商拿到得地块是70年产权的地块
对于地块使用年限及后期需要明白的信息给你点信息以做参考
1.对于实际可以使用的年限。举个例子,开发商时2008年拿的地,经过开发到交房用了3年时间,也就是说,你是在2011年你入住。你还能使用的年限就是67年。
2.对于后期地块的使用方式。如果此地块年限到期,那么根据条款来说,这块地上的所有居民共同将所在地块按那时的费用再重新购买一次。然后继续使用
不过,按照中国现在发展的情况来看,一般的地块用到30年就已经很不错了,然后就是各类的拆迁,政府根据拆迁时间以及地块的位置做评估,然后给予补助或分配其他安置房。所以对于是不是有70年产权对于大家而言(我个人认为)其实没有多大区别,只是因为普遍的担心所以会有些迷惘。回想10年前,或者20年前,当时的你或许就不会想的到现在的情况,那一样对于10年后或者20年后,你也肯定是升官了,房子会住更大更好的。

G. 我想举报一开发商囤地多年,什么也不开发,看样子是要倒卖土地,怎么写匿名信来举报呢

这个举报不了,人家是按法律手段买卖土地的,没有做违法行为~版~~~~~

不信你权可以拨打114咨询法律专线,在问问看~~~

现在都是有钱才是硬道理的,大家都想有利图,这是事实,人家想等地皮涨得高了在转卖或怎么~~~~~

但还是有点办法:召集全村的人到村委那抗议,有可能会演变成,那地先让你们种着,要用了你们在搬迁~~~~这是最后的办法,毕竟人家没犯法~~~

记住,得村里一半多的人抗议才有好的效果~~~当地政府会稍微妥协的

H. 去售楼处买房子还是直接找开发商

对很多人说,买房时一辈子的事情,所以买房前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我闺蜜是做售楼的,在平时交谈的时候她会和我们透漏一些房产的潜规则,多亏有她,不然我买到的房子会被坑死。下面盘点一些买房最容易被坑的6个雷区。

1、不要贪便宜
有些五十年产权用地建设的小型多功能公寓,看起来很便宜,但这类公寓因为买的人多了,单价也比住宅单价高。还有些早期出让地块上现在开发的楼,这类楼盘如果归属于一个较大较有实力的开发商,其背景具备囤地可能,则可以大胆买入,但有些小开发商的项目,是因为多次辗转才获得现在上市销售机会,便宜的背后是诸多的资金转入转出,不买也罢。

2、不要以地价判断地段
判断买房的地段应该是结合自身需求买的,如果你是自己买房住,考虑的是交通条件和生活设施配备,对自己工作和生活方便就行了。
3、远离噱头而不实用的商务区
很多城市越来越发达,社会资源越来越好,不一定商务区的房子就是好的。商务区包括金融商务区,与买房关系不大,相反开发商却把这些当做看似很好的因素计入了房价,所以买房要远离一些噱头而不实用的功能区更好一点。

4、最好不要盲目排队买房
很多人排队选房,开发商看到商机把房价越抬越高。如果人们对地段、配套、销售中的一些做法、对开发商释放的便宜房,有深刻认识,就不会被坑被骗了。
5、不要相信广告语与口头承诺签合同
现在很多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买入交付时的标准会有很大误差。所以,不要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合同的附件每一项心里都有底,不然很容易被售楼小姐坑的。

6、谨慎认识赠送的附加值
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公摊过大的顾虑,开发商可能免公摊销售,为了消除人们对电梯维护费的顾虑,开发商可能为了促销免除几年的电梯维护费用,为了消除人们对物业过高收费的顾虑,也可能赠送几年的物业管理费,这些都是短期行为的刺激销售政策,没有什么重大意义。
比如买屋送装修,买房送家具,送电器等,事实上销售前计价稍微提升一点,就足以将这些支出打进房价,因此买房不要追求面子工程,即追求额外优惠,或者将这些赠送附加部分进行剥离,单纯就房价与相关房型进行性价比的对比。

I. 靑岛开发商囤地不建有几家政府怎样处理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J. 开发商囤地十余年,政府为什么不收回土地重新开

土地两年内未开发,政府有权限收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版法》第三十七条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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