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类,二类,三类居住用地有什么区别城市用地
一类,二类,三类居住用地的区别如下:
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1)四川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规划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规定,居住用地的主要内容有:
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3、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地。
4、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也应符合规定。
㈡ 住宅、商服用地土地性质如何确定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具体用地所规专定的用途。居住用地属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一小类——R11。
住宅用地如下
(2)四川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扩展阅读
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参考资料
网络-用地性质
网络-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㈢ 城镇住宅用地是什么
城镇住宅来用地是指供自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包括:①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②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③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④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居住用地在城市规划中共分了四类:
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指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简单来说,一类居住用地就是低密度、低容积率的住宅,一般开发为别墅等低层住宅。二类居住用地的指标要宽松一点,开发商可以盖更高的楼,所以二类居住用地是城市的主流。但是注意一点,严格来讲并不是说二类居住用地就不能建别墅,建不建别墅完全看容积率要求,何况目前规划条件中只规定容积率的上限值,并且开发商也可以一部分高层,一部分别墅的。
㈣ 土地用途中 住宅 和 城镇住宅 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住宅用地(一级类)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住宅用地(二级类),住宅用地包含了城镇住宅用地
2、实际使用权不同:
实际使用可能因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集体土地一般为农村住宅用地(宅基地),国有土地一般为城市住宅用地,正式建设必须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批准和使用进行建设和使用。
3、住宅建筑的基地不同:
住宅建筑的基底占地以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的总称;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居住用地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居住用地布局是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主要影响因素有人与土地、形势与政策、经营与管理、环境与景观等。
4、包含的用途不同:
城镇住宅用地的供给促进了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优化了城市布局,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住宅用地供应政策是土地政策主体从土地供给的层面对土地市场进行调控,涉及住宅用地规划、住宅用地区位、住宅用地出让、住宅用地开发、住宅用地使用管制以及相关金融政策。
5、对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
我国的土地可以分为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而我国的土地类型又是多种多样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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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分类:
1、按层数分:单层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超高层住宅。在我国,修建的住宅以高层住宅为主, 其中高层住宅分为: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按产品性质分类①:普通住宅,别墅,公寓,花园洋房。
3、按产品性质分类②:商品住宅,非商品住宅。
4、按缴税标准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道路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㈤ “住宅用地”和“居住用地”两个概念有区别吗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内路等)的总称。住容宅用地一般以各类道路为界限。如果与公共绿地相接,没有道路或其他界限,住宅前后以日照距离的一半计算,住宅的两侧按3~6米计算;与公共建筑相邻并无明显界限时,以公共建筑实际所占用地的界限为准。包括:①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②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③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④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和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及绿地。城市居住用地按照所具有的住宅质量、用地标准、各项关联设施的设置水平和完善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可以分成若干用地类型,以便在城市中能各得其所地进行规划布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居住用地分为四类,其中一类最好,四类较差。
所以居住用地面积更大,它比住宅用地多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㈥ 城镇居民能否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版土地的,必权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不能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镇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㈦ 什么是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我是国土局办证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指该宗宗地范围内是以住宅为主,兼内混有工业容、商业等用途的用地,城混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分为40年、70年或单一70年(根据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的设定为准);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指该宗宗地范围内是只能以住宅(含纯车库、车位)用途的用地。城一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单一70年(根据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的设定为准)。PS:城混可以转为城一比较容易,但城一转为城混就麻烦得多了!!!
㈧ 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为什么只有40年这样的房子能落户吗到期后怎么
能落户,只要房子不违规。到后期怎么办,你是担心使用期限到了是吧版,这个问题不用担心。如果权到时间了,你的房子还有人继续使用(有产权),去办相关手续就行了。不过,四十年房龄的房子,不管是自建房还是商品房,都属于很老久的了,一般是住不了这么久的(四十年都三代同堂了)
㈨ 求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PI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二)审查审批。有关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己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受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末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㈩ 城镇居民住宅实际用地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面积,这样触犯了哪条法律
您好;
有来可能被认定为源违章建筑而被要求拆除,不过目前国内对这块要求特别宽松,一般审核比较松散;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但是还是建议您按照取得批准的面积建筑施工,免得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