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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宣传广告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7 05:41:53

『壹』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有法律约束力吗

开发商发放售楼广告以及宣传材料等,已经成为开发商促销自己商品房预售项目的主要手段之一。但由于我国商品房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宣传广告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一些开发商利用售楼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要约对发出人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购房者在判断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有无法律约束力时,要看售楼广告的内容是否是“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售楼广告就可以视为要约,即使未明确写入合同,也可以约束开发商。

一般来讲,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经常出现的“南北朝向”“一梯两户”“60% 以上绿地覆盖”“6000 平米社区服务中心”等内容,因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售价,所以可以看成是要约。而诸如“温馨家园”“风光秀丽”“商机无限”等宣传,则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效力。

『贰』 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版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2)关于开发商宣传广告的规定扩展阅读

广告的特点:

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叁』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是要建立科抄学的海外开发投资决袭策体系,规范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制度,杜绝盲目决策和头脑发热式的投资行为;二是做好海外开发的风险防控,从前期论证,项目决策,运营监管等多角度、多层次加强海外投资的风险管控;三是正确处理好自力更生和借助外力的关系,自力更生为主,借助外力为辅,不打无把握之仗;四是严格依法依规,不能照搬国内的经验。到一个陌生的国度,文化、法制体系和管理理念与国内都不一样,处理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也不一样,照搬国内经验往往会陷入被动局面。

『肆』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内释》第容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购房人发现建成房屋与开发商预售广告中许诺条件不符,不能基于该广告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能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广告商或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如开房商在广告中作出根本无法实现的承诺,则属于缔约过程中民事欺诈行为。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伍』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单有法律作用吗

广告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没有强制法律效力。当个人和开发商达成共识后签订的合同等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陆』 房地产开发公司宣传虚假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去房管局稽查大队举报,具体法规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网络里就有。如涉嫌欺诈在咨询律师后胜诉性在80%以上,你就可向法院起诉。你的问题再具体一点,大家就更容易帮你了。

『柒』 在购房时开发商的宣传彩页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来民法自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购房人发现建成房屋与开发商预售广告中许诺条件不符,不能基于该广告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能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广告商或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如开房商在广告中作出根本无法实现的承诺,则属于缔约过程中民事欺诈行为。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捌』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8)关于开发商宣传广告的规定扩展阅读:

媒体报道:

湖州南浔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

今年3月份以来,湖州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加大对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有效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截至目前,该局已出动执法人员112人次,检查辖区内楼盘16个,行政指导10家,查处违法案件4起。

“自整治行动开始以来,我们注重打防结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商与中介法律法规培训,集中宣传讲解《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加强对广告企业的行政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发布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确定广告发布事前预审、事中对比、事后监管的全方位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

整治行动以来,该局共组织行政约谈10次,并指导6家广告企业完善制度。

参考资料: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人民网-湖州南浔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

『玖』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资料不实或虚假宣传,能否作为买受人的索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版应当承权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购房人在入住后发现上当受骗时,首先要弄清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如果属于要约邀请,则在法律上无约束力。此时,如果购房人发现建成房屋与预售广告中许诺条件不符,不能基于该广告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能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广告商或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如果开房商在广告中作出根本无法实现的承诺,则属于缔约过程中民事欺诈行为。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设法将广告许诺的条件纳入预售合同中,使其成为合同条款,以便日后追究预售方违约责任时有合法依据。 另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拾』 开发商的广告也有法律效力 广告别再随手丢

楼盘广告常常巨幅挂在城市里显眼位置,赫然成了一道城市风景,看到广告而心动买房的业主也不占少数。那么,这些开发商悬挂在外、面向大众的广告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广告上诱人的宣传标语是否可以等同于开发商的承诺?这些问题你应该知道答案,以免损坏自身权益。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宣传海报通常是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有些海报可以界定为法律上的要约邀请,是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
售楼海报往往体现的是楼盘外观图、小区整体布局图、价格、地段、房型、规划配套、优惠条件以及投资者等信息,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要从法律上确保宣传海报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把宣传海报中的具体内容明确的写到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或者将宣传海报内容作为售房合同的附件,以此制约开发商虚假宣传和后期的违约行为。即使不对宣传海报进行约定,我们在买房时也一定要对宣传海报进行留存,如果一旦日后就房屋格局、面积、质量、小区环境等事宜发生纠纷,将可能成为赢得诉讼的关键证据。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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