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被查封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对此并无过错,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可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金。
❷ 开发商与某购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人已向开发商交纳了定金。数月后,开发商要提高房价,也同意双倍返还
显然,该购来房合同是有效的,购房源人履行了先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要提高房价,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虽然其愿意在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但显然这并不非法定解除的条件,何况开发商有履约能力,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原合同约定履行购房合同,本案并不存在解除或中止购房合同的情形或事由。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是存在的,只有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新的价格,或者解除合同,仅仅以为市场价格波动就要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这并不符合维持合同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所以只要不存在法定事由,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
❸ 根据我诉说的情况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对不起,好长时间没上网。迟来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所认购房屋系具有商业价值的农贸市场摊位,作为购房人以追求其最大商业价值为目的,因此在决定购买前会综合考虑诸多对摊位商业前景有重要影响的条件等因素。其中房地产商广告宣传的那一段话应该是你决定认购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也是决定摊位价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从法律上讲,该句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已构成要约,而且要约是不可随意撤销的,因此,只要你作出承诺,这句话就应构成你们之间的合同条款。同时,开发商对广告内容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也是开发商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前契约义务。其实,不管你与开发商买卖合同中是否有该句内容的条款,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然,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成立,双方都有督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义务。从法理上说,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性条款和不确定性条款,确定性条款应当包括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你未介绍)。如果开发商明确拒绝将该句广告内容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表明其否定该项要约,违背广告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因此不能签订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归责于开发商,其应双倍返还所收定金。这里的定金属立约定金性质,具有担保订立本约的作用。如果你仍打算购买该摊位,可变通签订本约,在合同正文前写入诸如:“购房人基于开发商广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订立本合同”等字样。房地产纠纷比较复杂,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未详尽,以上观点仅为本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❹ 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赔偿的法律情形
在现实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1、已经签定合同,交付定金,到期不交付或者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原则。
2、房屋面积缩水,超过3%的部分,双倍返还超过3%的缩水部分。
❺ 能否向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
开发商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❻ 什么情况下,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没来有预售证 是可以退的,源
其次,按照法律政策来讲你是有据可依的
理论上是可以退的
但是开发商如果怎么也不退的话,你可以找关系,也可以利用法律保护你
再说一下,你应该签了认购协书 或者其他一些诚意金啊之类的东西 看看你签的协议上面有没有可以利用的。
❼ 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后是否还应当赔偿损失
我觉得要看定金是做什么的,定金分为成约定金,履约定金等等,定金在合同里面的作用在于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根据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之后,只是不能要求违约金,但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请求权应该还存在
❽ 怎样才能让开发商退还定金
叶女士于2014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认为:《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案。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鑫律师认为:《认购书》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购房合同。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约,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而《认购书》作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
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认购书》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订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当事人叶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叶某也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当即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万元定金。
二、律师分析
王鑫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在买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者为非当地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的,通常开发商会私下允诺通过其他途径为买房者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者提供且没有正规发票,这种情形存在着银行审批贷款的风险,有许多购房者就因此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开发商会将这种风险由购房者来承担,一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会不断要求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否则即会没收定金或者首期款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本律师认为属于双方明知故犯,开发商恶意诱导购房者,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支持本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5-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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