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产公司对外出售车库合法吗
朱思强读者: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判断房产公司出售车库的行为是否合法,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出售规划内的车库是否合法的问题。房产公司出售的如果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那么该房产公司出售车库是合法的。如果双方对车库的出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车库在规划中已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业主在购房时交付了相应公摊款项,则该车库应作为共有建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房产公司无权出售。二是车库在规划中没有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车库的建盖资金全部由房产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转由业主负担,则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当然有权出售。 另一种情况是出售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否合法的问题。该类车位、车库不符合规划要求,一般均是挤占了业主的公共空间建盖或者是把业主的公共用房改为车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该类车位、车库应属于业主共用,房产公司无权对外出售。 关于购买车库的主体资格问题。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房产公司和业主可以约定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处分,都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即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由于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因此房产公司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无购买力或不需购买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房产公司向非业主出售车位,须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否则行为违法,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 住房产权与车库产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车库证和房产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证件,前者通过合同形式确认,后者通过国家法定机构确认。对于居住使用是一样的,买卖交易、拆迁补偿方面,都按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通行商品交换等价补偿的原则。
2、重要性不同
如果没有小区的住宅所有权,即使拥有100%的车库独立所有权,也不能申请任何银行的按揭贷款。
3、存在形式不同
房屋有产权,车库不一定有产权。
(2)开发商对外出售车库产权70扩展阅读:
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有效的,应受到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物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③ 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吗有产权证没
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车位,产权为业主共有,并非开发商所有。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车位有产权证,产权人可自由处置。地下车位为人防车位的,因人防车位使用的是人民防空用途土地,故产权为国有,但没有产权证,只有经人防办审核的该车位的规划图,由当地人防办保管代持。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也未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非业主。
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小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一同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2、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经全体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用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用权,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之需。
④ 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开发商出售能拿到产权证吗
你好,房地产开发商一般是先拿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开发出售房屋产权的,版如果没有是不可权能办的到产证的,至于车库这个要看你们买卖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重复付钱购买地下车库的现象,如需帮助可来电预约时间面谈。
⑤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吗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⑥ 我们小区车位可以签买卖合同,但是没有产权证,可以买吗要注意什么他们说使用时间和房子一样70年!
目前在实务中关于停车位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开发商在报建的时候已写明用途,开发商能够拿到产权证的,这种车位属于有产权的不动产,属于开发商所有车位,可以放心买卖。
重点说一说第二种,第二种是开发商在报建的时候未写明用途,不能拿到产权证,更多的做法是开辟一块小区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建设停车场,该类车位的归属现在是有争议的。因为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产生以下问题:
1、该车位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该问题直接决定开发商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该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那么是否可以买卖或者租赁,买卖价格或者租赁费则依据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条例来执,而不是开发商制定的买卖价格或者租赁价格计费。而且,即使管理条例允许车位买卖,该买卖行为也非买卖,而是视为租赁,有效期最长20年。
3、因为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因此不存在70年产权的说法。我国不动产产权并非所有权,实为使用权,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没有国家出具的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所谓70年仅仅是一个噱头,不足采信。
以下是关于车位的一篇权威报道。
南京网传法院判地下车库归业主 鼓楼法院辟谣
2016年04月12日07:18
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地下车库之争引发广泛关注。虽然网帖中声称“法院判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收钱卖车位该退款”的说法被证伪,但现实中小区“车位归属权之惑”仍存。
近日朋友圈内疯转的网帖称,南京星汉花园小区共有地下车位59个,业委会2011年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将车库交出,获得法院“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委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的判决支持。
事实上,该判决并未生效,开发商随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经撤销发回重审后,最终判决其中29个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应当移交。这29个车位包括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等地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位,以及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应为业主保留的最少6个车位。此外,网帖还做出了“开发商要退出卖车位所得巨款”的暗示,这一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暗示引发不少市民转发。
发现案件遭遇谣传后,鼓楼法院随即在官方微信上发出声明,强调“部分微信公众号提到的判决内容是并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该案应以最终生效判决为准。”
现行法律下,小区车位归属有四种类型
网传“车库之争”引发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中的“车位归属权之惑”,小区车位如何区分?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春玲介绍说,不同权属的车位,在费用收取上各有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全市各小区的车位归属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全体业主共有车位、人防车位、开发商所有车位、业主私有车位。
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可分两种情形:《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设立、改造绿地等设立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南京有“不低于15%(最少6个)车位为业主保留”的地方规定,这部分停车位也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费收益属于公共收益的一部分。
人防车位是根据《人民防空法》设立,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
此外,开发商在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归属,《物权法》则规定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一规定通常被视为开发商拥有产权,可以出售产权或者出租使用权。
业主私有车位是指小区业主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产权车位,一般位于地下车库,业主使用私有车位只需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即可。
专家建议:地下车库应半数归业主共有
上述四种权属的车位中,以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最为争议不断,网帖涉及的星汉花园“车库之争”,争议的也是地下车库。记者采访法学专家得知,这是因为现有法律尚存空白,未明晰地下土地的使用权属。
在被误传的网帖中,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的名字赫然在列,记者采访邱鹭风教授获悉,网帖中的说法是她多年前在《物权法》尚未出台时的观点,并非近日接受采访时所说。《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当年的观点今天看来显然已经“时过境迁”。
邱鹭风告诉记者,她认为《物权法》中对于车位归属的规定尚不完善,随着近年来“天价车位”的出现,法律对于小区车位归属的问题应当再进行调整明确。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个条款太过模糊,应当对多少比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予以明确。”邱鹭风说,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南京15%的业主共有产权比也过低。她认为合理的方式是,将所有规划车位中留出一半数量作为业主共有,车位由开发商承建,但成本可由业主分担,以提高业主产权占比的方式,平衡小区内的关系,来解决已经出现的高价车位问题。 (张源源)
来源:南京日报 (责编:施忆、张鑫)
报道来源:http://js.people.com.cn/n2/2016/0412/c360305-28123837.html
⑦ 车库的产权多少年
车库的产权一般是50年。《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专放汽车的车属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车库证和房产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证件,前者通过合同形式确认,后者通过国家法定机构确认。对于居住使用是一样的,买卖交易、拆迁补偿方面,都按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通行商品交换等价补偿的原则。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