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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场审批

发布时间:2021-02-16 03:54:12

⑴ 2019新建住宅小区停车场还要备案吗

是的,这个还需要备案验收的。

⑵ 小区住宅的地下停车位需政府部门批准出售价格吗

不需要,这个都是开发商自己定的价格,但是一般不会太离谱,也不会太便宜,就是靠地下停车位来挣钱的。

⑶ 居民区建停车场有什么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看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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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请问:小区停车费涨价是否需要物价局审批

小区停车费涨价是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自由协商的结果,无需报物价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协商,如果小区业主认为涨价不合理,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住宅小区停车场审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⑸ 住宅小区开办停车场需要那些部门审批

先找物业

⑹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6)住宅小区停车场审批扩展阅读:

小区停车位的处理方式:

车位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而定。

1、开发商单独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是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在销售时未分摊,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销售。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业主,业主在得到车位的所有权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如果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处理仅采用销售方式,若业主不购买地下车位,不能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内。

2、在房屋没有完全售出时,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

这种情况是开发商在销售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而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此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地下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

3、在房屋完全售出后,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不享有所有权。

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⑺ 天津市住宅小区如何申请停车场

住宅小区里面要设置停车场?那要去交管部门,交警大队有停车管理办公室,内到那里申请,但基本很容难,据说要挂靠在联华下才给办理!一般小区里住户停车不需要办理手续,我们做过的物业小区都是以占地费的名义收取车辆保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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