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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阜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2-16 00:16:59

① 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全

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扩大,经济的发展需求,拆迁成了获得建设用地的主要的方式之一,很多房子都可能面临拆迁,而在拆迁过程中的拆迁协议补偿对拆迁人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拆迁协议补偿的形式有哪些呢,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标准?签订拆迁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小编整理了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算算你能拿多少补偿?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的拆迁许可的单位啊,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来拆除建设用地的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的安置的,并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的行为了。房屋拆迁补偿如果出现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最好是聘请律师,律师拥有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潜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房屋拆迁补偿形式: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拆迁协议书注意事项,希望对各位业主有所帮助!如果还想知道更多有关拆迁协议书注意事项的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拆迁协议注意事项和补偿的方式,希望对各位网友所有帮助。在面临拆迁的时候,确实需要大家提前了解更多的知识,才能在拆迁的过程中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7-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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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广西城市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广西拆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建筑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前款所称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
第三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五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区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规划区中的地理位置。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注明的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已购公有住宅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装修重置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前款所称房屋装修重置价格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
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是:
(一)住宅房屋10年;
(二)办公用房7年;
(三)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格的20%。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评估有异议的,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签订房屋拆迁委托评估合同,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地级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式、鉴定办法和鉴定费用的承担,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拆迁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5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和裁决的依据;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果作为补偿和裁决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循合理的评估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房屋拆迁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第四十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设施配套要求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屋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期限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没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费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告知抵押权人之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确定。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网、空调和供电、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当地迁移安装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产权调换需要临时过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8元或者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出租市场价支付,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3倍支付。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③ 南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回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这恐怕得到县国土局或城建局查一下。一般规定,被拆迁的房屋其补偿可以还原原面积的房屋。

④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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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的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前价格来衡量的。 房屋的产权调换则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结算。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⑥ 房屋拆迁每平方补偿多少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面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公寓2.06、独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电梯、成套)2.00、新工房(无电梯、成套)1.98、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1.94、“两万户”新工房1.65、旧里住宅1.54、简屋1.25。

⑦ 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二区片以外,本市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爱村、坛棍村、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塘社区、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锦江村、苏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村、那备村、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广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见表一)。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宗地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征地区片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人均农用地系数根据人均农用地确定(见表二)。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见表三)、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和供地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0〕32号)执行。

征地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员名单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按定额方式进行补偿。定额补偿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见表四),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补助)认定。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条件,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见表五)。

第二十六条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见表六)。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

(一)政府统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及交付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会资金采用合作开发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办理安置小区用地的国有划拨手续,在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拆迁安置地块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合作开发的具体事宜,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会资金采用“建设—移交”模式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安置小区公寓房项目的融资、建设等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项目具体的融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方将验收合格的安置小区公寓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采用以上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安置小区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的标准予以核定。公益项目用地用于公共管理、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安置小区公寓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区或开发区财政、建设、国土、审计、住房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可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条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市区范围现有用于安置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的,被拆迁人可向项目业主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调换后余下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公寓房属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0;砖木结构1:0.9。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上浮20%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迁户按同时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扣除土地出让金价款后购买(见表七)。

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建筑面积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并支付给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属于出让土地上建设的,调换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房屋,或者虽有二处以上(含二处)住宅房屋,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指导价、重置价补偿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2平方米、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补偿。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1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见表八)。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虽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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