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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2012

发布时间:2021-02-15 06:54:30

1. 住宅设计规范2012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有什么不一样

自2012年8月1日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是建筑专业设计(方案图、建施图)必须遵守的新规范;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建筑电气专业设计(电施图)必须遵守的规范。
都是住宅设计的规范,只是专业不同。

2. 求住宅设计规范2012版,也就是最新版的正文,不是学习材料,谢谢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施行日期: 2 0 1 2 年8 月 1 日

前言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3. 求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全部条文,包括非强制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 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 ℃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12 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节能等级的规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4. 《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有何区别和联系

设计的时候应该以设计规范为准,因为图纸标准都是统一制定的,为了更好的交流,可定要采用设计标准

5. 《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有何区别和联系

《住宅建筑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有以下主要区别:
1、强制执行程度不同:前者全文强制;后者部分强制。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为通用标准,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后者为专用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内容不同:前者全面、系统,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外部环境、结构、节能、防火与疏散、使用与维护等内容;后者突出建筑设计,侧重于内部使用方面。
4、编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编制方法新颖;后者则采用传统的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方法。
5、关注点不同:前者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后者更关注实用、经济。

总的来说,《住宅建筑规范》的出台并不是代替更不是否定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在设计方面的细化。推而广之地说,《住宅建筑规范》也不能替代其他专项标准。
记者:《住宅建筑规范》在实施方面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袁振隆:《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由于《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制的标准,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81号等执行。

《住宅建筑规范》是对《住宅设计规范》的补充,级别高于《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 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的区别

《住宅建筑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有以下主要区别:

1、强制执行程度不同:前者全文强制;后者部分强制。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为通用标准,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后者为专用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内容不同:前者全面、系统,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外部环境、结构、节能、防火与疏散、使用与维护等内容;后者突出建筑设计,侧重于内部使用方面。

4、编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编制方法新颖;后者则采用传统的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方法。

5、关注点不同:前者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后者更关注实用、经济。

总的来说,《住宅建筑规范》的出台并不是代替更不是否定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在设计方面的细化。推而广之地说,《住宅建筑规范》也不能替代其他专项标准。

记者:《住宅建筑规范》在实施方面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袁振隆:《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由于《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制的标准,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81号等执行。
《住宅建筑规范》是对《住宅设计规范》的补充,级别高于《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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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屋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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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目录

介绍公告
规范全名
英文名
国家标准编号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住宅建筑规范前 言
1 总 则
3 基本规定
4 外部环境
5 建 筑
6 结 构
7 室内环境
8 设 备
9 防火与疏散
10 节 能
11 使用与维护
其他辅助实施资料住宅建筑规范及配套规范实施手册
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介绍 公告
规范全名
英文名
国家标准编号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住宅建筑规范 前 言
1 总 则
3 基本规定
4 外部环境
5 建 筑
6 结 构
7 室内环境
8 设 备
9 防火与疏散
10 节 能
11 使用与维护
其他辅助实施资料 住宅建筑规范及配套规范实施手册
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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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86—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全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英文名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国家标准编号
GB 50368—200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6年3月1日
编辑本段住宅建筑规范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 加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为 童悦仲 林建平 涂英时 陈国义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张 播 李引擎 李娥飞 沈 纹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维 洪泰杓 胡荣国 赵文凯 赵 锂 梁 锋 黄小坤 曾 捷 程志军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1.3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 ≤1:20 ≤1:16 ≤1:1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http://ke..com/view/1120207.htm

9. {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 有什么不同

《住宅建筑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有以下主要区别:
1、强制执行程度不同:前者全文强制;后者部分强制。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为通用标准,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后者为专用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内容不同:前者全面、系统,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外部环境、结构、节能、防火与疏散、使用与维护等内容;后者突出建筑设计,侧重于内部使用方面。
4、编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编制方法新颖;后者则采用传统的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方法。
5、关注点不同:前者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后者更关注实用、经济。

总的来说,《住宅建筑规范》的出台并不是代替更不是否定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在设计方面的细化。推而广之地说,《住宅建筑规范》也不能替代其他专项标准。
记者:《住宅建筑规范》在实施方面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袁振隆:《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由于《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制的标准,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81号等执行。

《住宅建筑规范》是对《住宅设计规范》的补充,级别高于《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 最新住宅建筑规范是哪个版本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抄范》
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06年3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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