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于农村自建房补偿实现从0到100万的跨越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赵先生、李女士系江苏扬州市西湖镇司徒村村民,2003年因结婚建房需要,由李女士向江苏扬州西湖镇电力新村申请落户并建房一套。建成后的房屋即位于司徒路南侧、邗江北路东侧“新庄小区”,评估表上建筑面积是359.38平方米,市值100万。时隔多年,2007年7月,当年尽管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但经过合法的手续自建且得到村组郑重承诺办理相关证明的房屋却被告知竟是新庄19户非法占地的房屋之一。8月21日,维扬区公安、国土、城管联合发出一份无任何印章的通告,要求其在限期内“主动”退出。后多次上访未果。2009年8月1日,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张贴《拆迁通告》与《房屋拆迁许可证》。8月23日,扬州市维扬房屋拆迁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西湖镇新庄地块拆迁工程宣传材料》。在以扬州市蜀岗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责任人的高度负责协调之下,10月强拆完毕。评估价值仅20余万,但补偿款并未落实。
2、法律分析
一、撤销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重中之重
经分析,王优银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处罚决定的撤销将会使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失去存在的根基,因此该诉成为整个维权体系之关键。
王优银律师果断于2009年11月9日向维扬区人民法院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国土局企图通过偷换概念方式混淆客观事实,辩称其处罚对象为违法占地行为而非李佩文房产;处罚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而非李女士;同时其房产属于村委会委托代建房。针对国土局此种毫无根据的谬论赵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国土局处罚的本质实际上是让原告李女士对村委会的违法占地行为承担实质责任的同时还要剥夺其享有的维权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
律师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缜密论证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毫无法律依据。律师指出,国土局称其处罚的对象不是原告李女士及其房产是滑天下之大稽根本站不住脚。微观的事实实体层面,王律师根据《物权法》、《农村村民组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了李女士属于司徒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房证明、相关手续、土地费用缴纳收据,建房协议书等确凿证据证明所拆房屋为李女士合法自建房,依法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扬州国土局处罚的房产属于原告的合法房产,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层面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也未依法送达,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程序显然严重违法。赵律师更是站在宏观的社会和谐、国家机关形象的重塑以及法律权威的维护的高度上要求法院对国土局此种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
一审扬州市维扬区法院无视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于12月14日错误地以李女士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起诉。2010年1月王优银律师遂向扬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中院以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进入实质性审查就直接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终拆迁方再被多次打击之下不得不妥协,与女士私下达成协议:安置房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该房市场价值约合100余万。
4、律师建议
本案中李女士房屋从性质上看属农村自建房。此种形态在我国目前农村地区非常普遍,王优银律师提示“农村建房必须先要经过城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即使是旧房翻新也要经过批准,任何人更不能占用农田擅自建房”,否则在面临拆迁时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特别是在大搞“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对于此类存有权利瑕疵的房屋当地更是堂皇的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以达到快速拆迁与低成本拆迁的目的。
但并意味着凡是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一概得不到补偿,王优银律师指出获得拆迁补偿关键归根结底在于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我们被拆迁人博弈的筹码一为事实背后的真相,二为以前者为依托的法律。如果被拆迁人无法看清对方行行政处罚之名欲达实现低成本拆迁、快速拆迁之实,面对“问题别墅”自建房只能自觉理亏。而程序设计之复杂,法律规定之细致,使得专业律师的作用在其中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因此通过律师这一桥梁让纸面上的法律长出锋利的牙齿或将成为利益抗衡中的重要砝码。李女士案中,当年斥巨款从村委会购买的宅基地自建的房屋被以违章建筑强拆而该房产目前的市场价为已达100万元以上。最终在律师的争取下,实现了从0到100万的巨大转变。维权之路尽管曲折而漫长但却彰显出法律的巨大力量。
B. 居住建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必然会出现建筑的名字,只不过是前缀后缀不太一样,比如
正常向的内:范斯沃斯住宅容深度解析,范斯沃斯住宅——钢与玻璃的艺术
特别长的:以xxxxx(比如通用空间设计理论)为基点的建筑分析——密斯·范斯沃斯
文艺向的:邂逅密斯·范德罗——相遇于范斯沃斯
或者来点英文也会显得比较高大上一点....
C. 行政法农村宅基地案例分析
1。应该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是代替派出所行政的乡政府。乙方为行政复版议第三人。复权议可以有两次【为最终复议】 2直接到区或县法院起诉。 话又说回来,宅基纠纷不是啥大事,发生殴骂更是不理智,远亲不如近邻!能商量解决的就不要动用武力,伤了和气多不好啊!!
D. 基于非农户口购买的农村房屋获得合理补偿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张先生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村五组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2012年5月,射阳县政府书面告知张先生其房屋已经被依法征收,但却以张先生是非农户口,与其他人达成的购买农村房屋协议无效为由,拒绝给张先生合理补偿。2012年6月初,张先生房屋被县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强拆。
2、法律分析
2011年6月4日,律师以张先生的名义向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射阳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要求其书面公开张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地块被依法征收国有的政府批准文件及红线图、立项文件、规划许可文件以及一书四方案。根据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代理律师获悉,该房屋所在地块未办理立项、规划手续,政府的征地行为严重违法。
(一)行政复议—区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由于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张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律师于2012年7月3日以张先生的名义向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张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2012年7月21日,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迫于压力,书面告知张先生其房屋所在地块没有立项文件。就此,两位律师不仅成功获得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依据,还迫使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射阳县政府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妥善解决张先生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二)行政复议—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由于县国土资源局拒绝向张先生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地块被依法征收国有的政府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律师于2012年7月3日以张先生的名义向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射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张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2012年8月10日,射阳县国土资源局迫于压力,向张先生公开了征地批文和红线图。两位律师终于拿到了提起征地批文违法行政复议的依据。
(三)行政复议—省政府用地审批行为违法
拿到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的征地批文后,律师立刻以张先生的名义就征地批文违法的问题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后,致电盐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其妥善解决张先生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四)行政复议—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悉射阳县政府征地行为欠缺立项、规划手续后,律师立刻就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鉴于射阳县政府征地行为严重违法,盐城市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射阳县政府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主张张先生是非农户口,根据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1999)39号《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张先生无权购买农村宅基地,其与他人达成的购买房屋协议无效,不具备申请人资格,请求驳回张先生的复议请求。鉴于张先生确实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资格,如果不就此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张先生的申请面临被驳回的风险。两代理律师对张先生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射阳县政府提交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严格审查,从张先生房屋已经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08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对张先生07年的购房行为没有溯及力、合同效力需要法院认定以及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的角度,撰写了专业的听证意见,最终导致盐城市政府无法作出驳回张先生行政复议请求的决定。盐城市政府明确指示射阳县政府提高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张先生拆迁安置补偿问题。
3、判决结果
由于律师提交的专业听证意见,盐城市人民政府最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2年9月26日,两位律师就市政府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考虑到此行政复议必败无疑,再次给县政府施加压力。县政府决定妥协,答应了张先生的所有要求。至此,张先生不仅拿到比预期更高的货币补偿,还比农村户口的村民多获得了一套安置房指标。本案终于圆满结案。
执行律师:王优银 杨波 宋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