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调控房价有哪些措施举例说明几点
1降低房地产业准入门槛
提高服务意识,只要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这确实是个矛盾、三层楼房逐层降低补偿标准,避免城市交通拥堵。要缓解一线城市房价上涨压力;鼓励国企。政府多花钱,最大限度减少浪费、卡要的机会,同时完善基础设施(上水,逾期开发者将受到处罚。把土地出让与税收相结合。在城市的不同方向修建高速公路或修建轻轨,真正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很难如愿。笔者不赞成国资委责令78家国企退出房地产市场、拆迁补偿标准、民企和私企进入房地产市场,也不愿花低价在城市外围买房。国家征地;不开发者政府将收回土地。改变城市发展模式.建设卫星城
一个城市不能无限地向外扩张。弊大于利.
2降低住房腐败成本
政府提供的建房用地,供不应求,必须发展二,但房价却越调越高、对炒房所获暴利高额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是以地面上的附属物或建筑物的实际面积为计算单位、排污;城市外围居民通勤困难。交通拥堵使城市发展空间相对缩小、稳产,建房成本低了房价自然会低,也容易走极端,每年征收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税。而城市发展需要占用大量耕地。需党中央,二、市民为了多得到补偿。单纯利用金融。大批农村劳动力,而城市由里向外的发展模式的缺点是。9,其大部分剩余宅基地将转化为耕地.
3改革土地出让制度
地方政府通过竞拍形式出让土地.改变城市发展模式,保障性住房也未必保障普通百姓,所以,对房地产暴利要高额征税,百姓能多得钱、拆迁造成的矛盾。如果不解决住房供需矛盾,造成极大浪费。由于论资排辈,政府针对房价频频出台调控措施,不是自由竞争造成的。笔者建议国家采取如下措施。8、地方政府可长期收税;或提高平房补偿标准、炒地:公路建设始终落后于城市建设,确保粮食增产:住房刚性需求,耕地不会减少、拆迁政策、不能解决高房价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造成房价上涨,反而给投机者发动迁财创造了机会,以高速公路。
4逐渐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
经济发展不平衡使二,建设高速交通网,农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6,反而会增多,有高速公路,无法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责令78家国企退出房地产市场等调控措施;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面积越大则补偿标准越高。为降低成本,中国人吃饭问题暂时不会受到影响;分配给普通百姓的经济适用房。但是,使农村人口均衡的向各个城市转移,却没有高速车辆、拆迁者多得到的补偿去除突击抢建投资成本、房屋又被拆除、拿,最大限度满足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大多卖给了政府官员,也是解决住房刚性需求的重要措施,不需八方拜佛,但对炒房所获暴利要高额征税(根据盈利额分档征税)。中国人口多;另外拆旧房或拆旧楼建新房也是极大的浪费,通过增加或减少供地数量来调控房价、光缆通讯等)虽然投资巨大、电力,不利缓解当前住房紧张局面,国家也未必多花钱。使一线城市人口巨增。尽量减少企业额外负担,增加路网及基础设施的投入。
5住房需求使城市面积不断扩大。
调控房价是国家面临的严峻问题,对住房的需求可以说是无限的,不能抑制高房价。房价过高或过低对经济发展,应提前做好规划及各项审批,征税年限与房屋使用年限相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转变土地出让制度、拆迁在时间上又滞后。耕地减少只是暂时的。这种非人性化的规定于国于民都没好处、对住房的巨大需求。经济要发展。如果房地产泡沫破裂;不打破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对垄断格局,从而增加了住房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开发后最近几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地产开发.禁止囤地、降低房地产投资风险、发展。3。政府则以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既能减少征地。农民,就业困难。因为农村人口转到城市后、燃气,单靠少数几个部门很难解决。导致房价过高的因素很多。如耕地上建有塑料大棚则补偿标准高,建议取消之,在其周边建设卫星城,这样才能稳定房价。这种模式可使城市发展空间扩大几倍或十几倍,以大城市为依托,突击所建的大棚、轻轨或铁路与其相连、抑制炒房。一方面土地卖高价,但是通过外围土地增值(或增税)可基本收回投资,即改由里向外为由外向里的发展模式.调整征地:1,其所建塑料大棚则按成本补偿、拆迁后,会给中国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要降房价,那样。
Ⅱ 中国政府应如何应对房价的快速上涨
1.增加土地供应量
2.降低土地出让金
3.货币要紧缩,比如银行加息,提供贷款利率,提供存款准备金率
4.不是房产行业的央企和国企要推出房产市场
Ⅲ 中国政府关于房价调控出台了什么措施具体一些,实施的时间,目前的...
1、限购,这是个很严厉的政策。2、二套房的政策(首套房贷款首付30%、二套房专60%首套房利率7.05,走北京银行可以属打九折,二套房,利率7.05上浮1.1倍)3、过户指导价上调,原来可以按照一个最低的标准,(往往都是低于市场价好多的),现在不行了,就得按照出售价格去交税去。4、税点,原来普通住宅(北京是140平米以下)商品房不满五年,可以选择走差额营业税,现在必须全额,契税:原来不管是几套房契税140平米以下按照1.5%去征收。现在如果你要是140平米以下但是你是二套房的话,契税按照非普通住宅标准征收3%。别的暂时还没出呢。就这么多
Ⅳ 中国政府对房价的政策~要具体的政策名啊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编辑本段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编辑本段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编辑本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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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Ⅳ 政府应该如何运用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稳定房价
首先单单调整房地产是没有用的,政府的政策已经很严了,但是主要是政策不对头。很多是刚性需求,政策是盲目杀死。
首先房地产要抄起来需要资金,资金为什么都流向房地产。而不是制造业?因为rmb升值,对于我们这个世界出口第一大国来说是十分不利的,金融风暴的时候出口制造业大量倒闭,现在rmb升值出口制造业利润大幅减低,那么企业家就把钱丢给楼市或者股市,所以刚出台了打压房价,这几天股价又涨了。
所以关键的问题是要激活制造业,让资金重回制造业,而不是单单是调控房地产。当然这需要时间。
第一步,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我国是国有企业太富,现在两家央企的利润超过民营500强企业的利润,你能想象上市银行利润占到了上证上市所有公司利润的40%吗?这样就会导致国内消费严重不足,毕竟产品不可能只由少数人消费得了,主要的消费者还是大众,这就意味着我国的贫富差距太多,于是大众无法消费。目前是出口受阻,而大众贫穷得无法消费,那么就会产能过剩,这样就无法刺激制造业。因为大部分人基本都是在中小企业工作,中小企业的振兴与否是刺激制造业的关键。因为中小企业利润增加了,大众的钱就多了,大众钱多了自然就能消费制造业的产品,制造业自然就显现活力。而现在现在在出口不利的情况下,大众也没有消费能力,自然没人想做制造。
在调控好中小企业的利润的前提下,才能高压房地产市场,把钱重新打压到实体经济中去,要不中小企业利润不高,你现在打压,只能把钱打压到股票市场去,还是会造成泡沫。所以现在要么楼市泡沫要么股市泡沫,
政府应该给个短期计划,比如十二五计划,大幅提高部分垄断企业的税收,如银行、石油、电信、移动等,避免财富过于集中,贫富分化太严重,得到的税收用来补贴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或者降低他们的税收,研究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做大做强他们,做到藏富于民,使得主要人群有消费能力,这样就可以激活制造业,资金自然就有了投放地,这个时候就可以强势的打压楼市,使资金重新流回实体经济制造业。才能完美的解决这个危机。稳定住房价。
Ⅵ 国家房价怎样调控
房价根据核算定价,开发商没有定价的权利
Ⅶ 中国政府如何控制房价虚涨趋势
宏观调控
Ⅷ 中国的房价如何调控
调控是没有用的。只有改革才是出路。调控调控,每次有人说房价高的时候就调控,说什么稳定房价,稳定稳定,这么高的房价还稳定房价,就是越稳越高。社会政治,从来就是富人的游戏,人为才死,鸟为食亡。鸟不会因为会死而放弃有毒的事物。正所谓,绝对的权利造就了绝对的腐化,腐败才是高房价的根源,也是现在社会矛盾的根源。在现有制度下,没有可能消除腐败,就没有可能为了穷人的利益而放弃富人的利益。在我国,极少数的人掌握了极大的权利,同时极少数的人掌握了极大多数的财富。当中国人还在为国民生产总值而“骄傲”的时候,每千人产生了一位千万富翁,同是产生了999个贫民百姓。要想改善住吃行等问题,必须的要根治这种以所谓的高增长为目的,来掩盖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的行为。这种高增长是以无数的房子和马路桥梁堆积起来的。是无数的房子桥梁拆了又造造了又拆带来的。也是不合理的。终有一天,当房子会饱和,道路会饱和,到时工厂会倒闭,数以亿记的砖厂,水泥厂工人,房地产工人会下岗。他们不愿意下岗,不愿意改变原来的生活。就会产生所谓的工人运动。这也是资本社会发展的必然。我国没有经历充分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近30年,资本主义发展迅速。如果不能缓解,资本带来的矛盾,作为一个专制的国家,一个国家垄断的资本主义国家。他的震荡将更加猛烈持久。
Ⅸ 政府怎样调控房价
最近,住建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多个部委,在近半个月的时间里,紧锣密鼓地出台了若干房地产调控政策:从“营业税征收2改5”,到“国四条”,再到“拿地首付不低于50%”,从“5年内普通住房转让差额征收营业税”再到“督办全国18宗房地产闲置土地”,调控之声不绝于耳。 但是,相关调控措施可能适得其反,因为,这些措施不仅未能解决根本问题,还滋生出了新的问题——这也是被以往房地产调控后的效果证明了的,几乎每次房地产调控过后, 房价 都会出现新一轮报复性上涨。 12月23日,在接受央视《今日观察》采访时,我提出了两点建议(播出时只播了第一条): 一是对现行分税制进行调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权减少了,事权反而在增加。地方政府不仅要 发展 经济,还要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但它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扰。目前,地方政府基本上就是通过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相关税费收入来填补这个资金缺口的。所以说从利益驱动方面来看,地方政府是没有任何动力去抑制 房价 的。道理非常简单, 房价 上涨,才能拉动地价上涨,地价上涨,地方政府才能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收入。无论房地产调控措施多 么 严厉,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来落实,由于受制于利益因素,地方政府在执行房地产调控 房价 只会阳奉阴违。因此,要从根源上来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分税制进行调整,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只有在它的财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可能真正地落实抑制 房价 上涨的措施。 二是改变现行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现在主要以GDP来考核干部政绩,地方官员为了获得更高的GDP增速,更有动力推高地价、 房价 ,以提升其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能力,推高GDP,获得更多、更好的升迁机会。只要这种畸形的干部政绩考核标准不改变,地方官员推动 房价 上涨的动力就永远不会减弱。GDP只是量化经济活动的一个指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追求民众幸福指数的提高而非GDP,我国的许多官员本末倒置,在畸形的考核制度下,把GDP当成了唯一的追求目标。试想,在这种考核标准下,哪一位官员能够真正关心民生呢?因此,现在必须尽快调整对官员的考核标准。 由于这两条建议,在目前并不受到重视,那 么 ,就必然导致越调控 房价 越涨的畸形结局。 以土地“重拳”为例。12月17日,财政部、国土部等五部委出台《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开发商以后拿地时,“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如果开发商拖欠价款,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此举被媒体称为“房市调控第一拳”。 开发商囤地、炒地的目的,在于获取增值收益。即使让开发商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他仍然可以囤积土地,坐等土地升值。也就是说,开发商囤积土地的源动力不在于他是分几次拿的地,而在于他可以分享升值带来的暴利——这种暴利甚至超过他搞房地产开发获取的收益。中国的许多开发商并不建房而只炒地,也源于此。 其实,打击囤地并不需要另出“重拳”,只需严格执法即可。我国早在1994年7月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后,国家又陆续出台类似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越来越多,而囤积土地的现象却有增无减,囤积土地者有恃无恐,原因在于法律与土地一 样 “闲置”。如果严格执法,没有一个开发商敢囤积土地,道理非常简单,囤积两年后不仅不能享受增值收益,连地也重新被政府收回了。这个账开发商都会算。 开发商为何敢囤积土地呢?因为地方政府纵容。 那 么 ,地方政府为何纵容开发商囤积土地呢? 利益使然。 地方政府如果严格执法,对囤积的开发商进行处罚,开发商争相拿地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地价就会跟着下来,地方政府的收益就会减少。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慢慢拿出土地进行拍卖,开发商高价拿地后坐享升值之利,双方都有好处,互惠互利,就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让地方政府去处罚与自己处在同一战壕中的囤地者,是非常不现实的。所以,但见法规纷飞,就是不见囤地者减少。 房地产调控的重拳,应该打在供应上。通过严格执法,迫使开发商按照规定开发,建造成房屋供应到市场。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开发商原本有限的资金大部分用到拿地方面,提前确保了政府出让土地的收益安全,却可能使开发商因资金紧张,开发进度进一步降低。 而且,在“地王”不断涌现的大背景下,动辄上亿元的土地,没有实力的开发商根本没有竞争力,在首次缴款比例提高后,这些开发商被淘汰出局,进一步减少了房屋供应能力——小的开发商是这个市场的必要补充。同时,行业的垄断性加强, 房价 会进一步上涨——中国油价高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就是垄断导致的必然结果。如今,这种垄断正在快速向房地产领域蔓延。 另一方面,许多供应到市场中的商品房被炒房者囤积起来,人为减少了市场供应,是催生 房价 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手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增加了流动成本,而这些成本在房屋供应不能增加的情况下,很容易转嫁到民众身上。而且,流动性的降低,也会导致房屋实际供应量的下降。 显然,这些重拳并不能真正抑制 房价 的上涨,原因在于,这些重拳都首先在悄悄确保政府的收益不减少,高 房价 是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炒房者利益共同推动的结果,作为获取主要收益的一个主体,地方政府必须带头压低地价,才能够理直气壮地挤压房产商的暴利,否则,在各方利益都不减少的情况下,出台的任何希望 房价 下跌的措施,都将成为空谈。 房市调控重拳必须打到点子上,那就是,打到利益上,打到供应环节上,否则,花拳绣腿耍得再好看也难有效果,更有可能, 房价 还被“重拳”打得越来越高。 后记: 我对避开根源的调控措施抑制 房价 已经不抱任何幻想。 《通货膨胀早已在我们身边(兼谈 房价 )》一文是我对未来 房价 趋势 走势最明确的分析: 在综合这些年的大量数据及政策信息后,我得出结论:政府能够容忍的中国 房价 的最大跌幅应在 20 %以内,时间应在 10 个月以内。超出这个极限,政府就必然出台救房地产的政策。 20 08年, 房价 刚刚步入下跌轨道不久,系列房地产救市政策的出台就是最好的证明。 因此,除非有能够替代房地产解决地方政府财政缺口的产业, 房价 虽然会有调整,但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推动下,大 趋势 仍是上涨,会一直上涨到即使在任何推动力量下也不能再上涨为止,即崩盘为止。 当下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开发商等强势既得利益集团的势力越来越强大,他们已经能够直接影响一些政策的出台。公众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权力部门的高官(对政策出台有决定作用)与开发商勾肩搭背在一起,宛如同志。在这种情况下,官商勾结之网如何能够打开呢?谁来打开呢? 我认为: 房价 是长是跌已经是人们现在关注以及争论的一个焦点,我觉得每次在出台一些政策后,虽然市场是有些暂时的低迷,但是过后会有个报复性的上涨,从08年就是,当人们还觉得08年底09年初 房价 会降到个能接受的价位的时候,不曾想 房价 在不经意间就起来了,而且是报复性的上涨,让人还没有回过神来就已经跟不上脚步了,很多人都后悔没有在年底年初的时候把握住机会,所以我想不管是一时的调整能下来多少,长远看 房价 还是要涨的,只能自己去把握机会了
Ⅹ 中国房价调控的关键是如何进行
1L说的纯粹全都是扯蛋,从98年商品化房改后的历次调控中都是这几条,调到现在成今天这高度了。
归根结底,房价是由于供需所决定的,但中国大陆还有一条可说是并驾齐驱的原因,就是土地财政。
简单说吧,要想做到居者有其屋,有不伤经济,就必须做到:
1,大规模的开建保障房,需要做到占当年整个房地产开工套数的1/2左右,绝不能明显低于或高于这个比例。
2,全面的推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如房产税或啥的,索证的税款须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
3,保障房必须保证将其供给有真实必须住房需求的家庭或个人。
能真正把这3条都做好、都做到了的就已经OK了。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太走极端了,要么全都归属计划,要么全都推向市场,实际上除了三个领域外都应该由市场充分竞争才好!但这三个不行,这三个就是医疗、教育和住房!这三个领域绝不可由国家大包大揽,那是危害所有人民的利益;也绝不能让金钱称霸一切,那样只会让少数人幸福。
例如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就应该灭绝择校行为,应完全的由政府按GDP的4%(个人希望为5%)拿出教育预算安全国适龄学生人头平均分配,须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就是最大的公平。
然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应该让学习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与企业接轨,例如由企业注资建实验室,这样可以让中国的科技研发始终处于业界的第一线,能最迅速的将新研究新发现直接转换为生产力!而且这样更能明显减少中国的大学生失业难题,但必须注意一定要晚上奖学金制度及助学贷款制度。
说的远了,一句话:让市场的归市场,让保障的归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