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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房价的政策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1-02-20 22:34:31

房价的新政策是什么

没有什么房价的新政策,只有国务院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最典型的要数限购政策。建议你在网上搜一下“国八条”以及北京版的限购措施看一下。

② 限购政策对于房价到底有什么影响

限购政策对于房价会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交易减少,价格趋稳,限购政策推出以来使得中山楼市迅速降温。业内人士认为,“房价上涨迅速的区域,部分项目出现价格‘回调’属正常现象,但总体上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限购政策对于房价的影响:

1、政府出台调控政策稳定市场,抑制不合理的需求,房价上涨预期消失;

2、金融系统收缩房地产贷款,开发商急于回笼现金降价销售。

3、房价上涨过快致投资客离场,房价上涨因素逐渐消失。

(2)限制房价的政策怎么看扩展阅读:

控制房价的手段:

1、取消商业银行的差别化信贷,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低首付、提高贷款上限,支持中间阶层置业。

现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违背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能,必须靠银监会三令五申才可实施,而限购令可基本禁绝利用信贷资源炒房和过度投资的行为。

央行、银监会可根据全国宏观调控需要规定按揭首付和利率的底限,由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按风险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户制宜地发放按揭。

2、取消限价房,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

中产阶层可购买性价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体系从“以售为主”转向“租售并举”,将来可转向“以租为主”直至最终取消经济适用房。

3、原用于调整供应结构、抑制地价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

国有土地出让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易导致暗箱操作的综合评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限购政策作用明显 投机退市房价平稳

③ 中央政府最近几年限制房价的政策有哪些

去看两会颁布的新“五国条”

④ 你如何看待限制价格政策

限购是一种扭曲的调控方式。它只是人为地把购房者的需求推后,从未能真正使楼市降温。所谓猫有猫道,狗有狗道。只要他手头有钱又想买房,就总有办法买到房子。我借张身份证不行吗?我开假社保不行吗?我跟开发商签私下协议,交易但不办房产证不行吗?

你别跟我说不行。我们那办个假社保假个税收入证明,也就几千块。然后有代理公司老板告诉我,好多大炒家都是几十套甚至整栋拿下来,价格是市场价的八折左右,然后跟开发商协议一年内不准卖出,待到第二年卖出后,差价就由炒家拿走。这个过程不签合同,不办房产证,也就没有产生税收,其实就等于开发商跟炒家借钱,利息是差价部分。

小炒家是被挤出去了,可大炒家还是暗流涌动的。

所以,限购好比治水中最下策的堵一样。它解决不了问题,只会一次又一次导致报复性反弹。限购一来,购房者会观望,然后市场明显下滑,开发商拿地热情下降。在这段期间,开发商只要资金不紧张,多半会捂盘惜售。所以成交量可能腰斩,价格却不会下降。然后,等到观望期一过,之前压抑的需求就会如洪水般爆发,而此时市场的供应量也由于前期开发商拿地保守,捂盘惜售而变得供不应求,随之而来的自然是量价齐飞,还有土地价格飞涨,地王频出。

观望期供过于求,观望期结束时供不应求,限购扭曲了周期,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所以你看,限购本身不可能降房价,只会造成房地产行业的大起大落。所谓空调,越限越涨,由此可见一斑。某位地产商跟我说过,限购只是一种不作为。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它打着打压房价的旗子,实际在为房地产这个支柱产业打掩护。

⑤ 限售对房价有影响吗 限售政策对房价的影响有哪些

限售对房价的影响是什么呢?

这轮“最严楼市调控”正在向三四线城市扩大,除了“限购、限贷、限价”等传统组合拳,还诞生了一个新手段——“限售”。

媒体称,截至目前,已有成都、厦门、福州、青岛、杭州、广州、珠海、惠州、扬州、常州、长乐、徐水、启东、白沟、东莞、西安、济南、郑州、高碑店等超过20个城市启动限售的调控政策。

限售可以极大遏制房地产炒作,这被视为“斩断楼市流动性”的狠招。

克尔瑞(CRIC)研究中心新近报告指出,本轮调控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如:力度调整,转向“因城施策”;范围扩大,主要集中环三大经济圈的三四线城市也加入;手段增加,多个城市史上首次采用限售。

报告认为,限售本身就是长期性政策,可以有效的控制房价、减少投资性需求。从各城市对于新政策的推展速度来看,未来很有可能同”限购、限贷“一起成为楼市新的长效机制。

在一系列调控政策震慑下,热点城市楼市降温明显。

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4月楼市成交整体下行。其中一二线城市均不同程度下降,三线城市同环比略有增长。上海、广州、福州、苏州等城市的成交下降明显,环比跌幅均超过3成。

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显示,4月一线城市北京、深圳成交环比有所上升,上海、广州降幅超过三成;同比均下行;二线城市环比下降16.02%,同比下降35.45%;三线城市成交量环同比双双上涨,幅度分别为9.39%和11.10%。

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多家机构和业内人士预测称,二线城市将基本全面升级调控到“四限时代”。其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主流房地产市场进入周期性调整已成定局。楼市拐点正在到来。

限售对房价的影响

由于限购存在持续加码的可能性,本来没有换房或者再购房需求的家庭在政策加码之前也开始蠢蠢欲动。一是担心加码后首付上升或者没有购买资格,另外就是全社会在心理趋势上形成的看涨惯性,现在购买即使未来几年略有下跌,但终归还是会涨回来,到时候即使住不着,或者完全不需要住这么大的房子的话,大不了卖掉,说不定还能赚上一笔。即使房价到时候不涨,自住或出租便是。

究竟限售令能否抑制房产过热?

1、限售调控力度更大

首先,限购和限售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限购、限贷调控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政府才出台了限售措施。因此我觉得限售的调控力度会更大一些。

其次,限售其实是以往限制短期炒房行为税收调控政策的升级版。以前虽然未限售但针对短期的炒房行为加重征税。如广州之前满两年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满五年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限售令后,房价会降吗?

限售短期可稳定房价,但作用有限。

限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限售导致短期内市场存量房源减少,不仅对稳定可以限制炒房行为,而且可以避免出现因调控政策密集出台可能出现的集中抛售行为。同时,由于限售针对存量房,对于新增住房影响较小。

短期内,限售对稳定房价会有积极影响;长期来看,一旦人们适应了调控政策,限售对市场的影响有限。

3、对未来房价的预期要理性看待

在上层一再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总基调下,从去年国庆期间的限购加码开始,部分城市确实仍然在延续上涨的趋势,正是因为这样,才会有3月以来以北京为首的各大城市的政策的持续加码与“补丁”的修补。

从供给侧来看,城市土地供应区别对待,房地产企业贷款收紧,强制降低杠杆。从需求侧来说,限购,限贷,限售,个贷利率上升等措施都是在为楼市降温。目的很明确,就是房价不能再涨。

房地产调控从来都是有效的,历史上,只要调控房价肯定是跌的,但总是小跌就开始放松调控,大跌就出台刺激政策。中国房地产并非完全市场经济,走势非市场化。而且从全国看,实际分化非常明显。一个字涨或者跌,也不代表全国。

未来3年内,还是老生常谈的那句话,那些之前已经暴涨的1,2线城市不可能再涨,随着成交量的萎靡,供需关系被人为的改变,房价有小幅下跌的趋势,但大幅下跌几无可能。而最近上涨的这些限售城市,尤其是三线城市,未来房价从哪来的还要回到哪去。

⑥ 何为政府强制限定房价政府强制限定房价的现行措施有什么其利弊各有什么详细说说吧~~说得好有加分~~

楼主,听我一言!
1、限定房价这破事,政府是不会干的,政府现在的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很大都是来自于卖土地赚的钱,土地贵了,房价自然贵,限价的话,就意味的没人敢高价买,这样政府收入明显少N多啊!
2、同上了,政府现在没什么鸟措施,也不会有这样的措施。政府现在还是通过宏观调控来控制房价,因为增长的过快会影响民心民生,所以国家会稍微控制一下,收紧房贷,现在很多银行都没多少钱可以房贷了。
3、我们不能指望房价大降,为何?因为房价倒塌必然会造成强烈的经济动荡,政府不会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滴。到时候民不聊生,政府也会吃不消滴。
4、政府现在最希望的就是通过限制房贷来减少大家买房的热情,同时抑制房价的增长,主要的目的是稳定房价。现在大的房地产商压根无视政策。。。因为他们资金雄厚,不存在贷款无法偿还问题,而小的开发商则卖不出房子就还不了银行的钱,降价是在所难免的。
5、那些没房子的人怎么办呢?这个不要紧滴,政府又出台政策,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了,公积金一般都是用于首套房,因为利率很低,这样没房的人买套房也不会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我预测房价会小降,不会大降,等明年房市肯定会好装。下半年必然会有开发商用某些超低价特价房作为噱头吸引人购买。下半年房价松动,出手的人不会少的,其实我身边很多人都等着房价再降一点就要出手了。。现在是僵持阶段,各方势力都虎视眈眈啊。。。

希望采纳!有何问题,明天接着谈!

⑦ 为什么关于房价的限制政策总让我觉得搞笑

房价的涨跌取决于房价的影响因素的变化,来看看房价的影响因素,如下一、经济因素回。通常来讲答,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增长越快、产业结构越合理、就业率、收入水平和投资水平越高,财政收入越多、金融形势越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就越大,房价总体水平也越高。一、社会因素。影响房价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家庭、城市形成历史、城市化状况、社会治安、文化与时尚等。二、行政与政治因素。行政因素主要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住房、城市规划与建设、交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些制度、法规、政策和行政措施。政治因素主要指政局安定程度、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军事关系等。四、房地产内在因素和周边环境因素 这个因素主要是指房地产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状态,如土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建筑物的外观、朝向、结构、内部格局、设备配置状况、施工质量,以及所处环境的地质、地貌、气象、水文、环境污染情况等。

⑧ 中国政府对房价的政策~要具体的政策名啊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编辑本段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编辑本段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编辑本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编辑本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⑨ 现在国家对房产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房产新政策2018一:限购
一线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起了发改委的重视。

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两会期间表示,当前一二线城市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幅度较大。

需通过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和棚改,增加住房供给,采取诸如限购等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政策等。

房产新政策2018二:增加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

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

房产新政策2018三:整治“首付贷”
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上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以“首付贷”为代表的杠杆资金被认为是推动此轮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以后,记者曾在《地产中介链家的“金融风暴”》中提到“首付贷”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

(9)限制房价的政策怎么看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继去年5月的“国10条”后。

于2011126日出台“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各地执行细则,对楼市进一步进行调控。

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继去年5月的“国10条”后,于2011126日出台“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各地执行细则,对楼市进一步进行调控。

第三条“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第四条:“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⑩ 如何看待各地政府出台的房价调控政策

楼市调控来的高压态势和源持续低迷的成交量并未抑制楼市躁动。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价格下降的有9个城市,持平的有5个,上涨的有56个城市。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与3月份相比,4月份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在增加,这一趋势逆转了自1月以来环比上涨城市减少的态势,但在目前楼市持续降温、4月成交量明显萎缩的背景下,属于异动。专家指出,如果5、6月环比涨幅仍然持续扩大,很可能招致新一轮调控政策出台。
对于未来的房价走势,陈国强认为,目前,价格涨幅趋缓甚至价格下降的态势已经显现,接下来的三四季度,稳中有降的价格变动特征将更加明显。
一线城市由于经历了几轮调控的洗礼,开发商相对比较理性,通过降价来促进销售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最近两个月北京、广州、深圳的知名发展商都出现了实质性降价的案例。
对于二线的发达城市来说,中原地产预计,继一线城市之后,这些城市的降价促销现象也将逐渐增加。不过,杨红旭强调,如果5至6月房价环比涨幅仍然持续扩大,很可能招致中央新一轮调控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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