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转了一个房子出租32万转让费用,对方说是全部装修好的已出租,时隔半个月收房
那得看你合同上是怎么写的。
㈡ 去工商局投诉中介高价收房低价出租怎么解决
,我觉得最来有效的办法就是到中自介总公司进行投诉,一般中介人员在给我们介绍房产的时候,都会从中间添加一部分的猫腻,如果你发现了其中的一些猫腻,可以向中介总公司进行投诉,对方会给予这个中介人员一定的处罚,当然对于我们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如果是中介公司出现违约或者出现什么违规操作的话,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权益保护电话进行投诉。
㈢ 投资新房,收楼后该出租还是空置着等转手呢
一、基本情况:
1、名下房产:2017年底买入知识城的时代天韵,95m²、单价1.85w,总价约175.75w,北向、小三房。车位。
2、现状描述:月底收楼,目前配套未做起来,人气相对不足。
3、意向计划:打算持有5-6年再卖。
二、问答:
问题1、收楼后是出租还是丢空?那边租金好像不高,三房好像也就2200-2500租金。
答:你当时买房目的是以投资为主吗?如果是,且月供或者现金流存在一定的压力下,建议先配置简单的家私家电然后出租。
假设,月租金为2500元,除去中介费和一些家私家电的成本,第一年约2w收益,具体还要看你购买的是什么档次的家私家电。随着知识城的产业建设不断完善,以及产业员工的增加,租赁市场热度会逐渐提升,租金水平未必会立竿见影,但至少趋势是往上的。那5-6年下来,总收益大概是十来万。
当然,有些小伙伴可能会说,不出租,至少不用担心折旧,将来卖出去新净一点。但是,有住过人和没有住过人的情况下,只要房子不是太残旧,那总价不会相差10多万。所以,如果在你决定要出租的情况下,选择租客尤为重要。并且在租赁合同注明一些要求,限定常住人口量,担心的是一些人拿来做员工宿舍,一套三房住了十多个人,那房屋的折旧折损也会相对严重。
问题2、如果出租回收后再卖,整个房子装修等都会变得比较旧了,到时卖房子是否会卖得比其他没有出租的价格要低呢?或者难卖,但不出租又好像少了一笔收入。
答:就像我上面所说,是会折旧,但你是5-6年出租,这个租金也可能会上升,那算下来,你还是有收益的。如果你只是持有2-3,等证过两年就卖了,并且租金水平比较低,那或者考虑不出租。只是在这里提示一下:
1)出租要打理,遇到不太友好、不太配合的租客,是会增加你的烦恼和精力的,例如家私家电坏了,又需要协助一下租客。
2)每次收回来再出租,或者将来要卖,都找个相熟、靠谱、负责任的中介帮忙结算请水电管理费等手续。并且自己或者找人搞搞卫生,包括空调网、抽油烟机、洗手间等都是卫生死角,卖的时候还可能要刷刷墙等。
反正,做包租婆不容易,房东不能做“甩手掌柜”。
问题3、我入手这个价是否还算低呢?
答:你是想问,你买得便宜是吗。具体房子情况我无法感受,从初步来看,我认为当时购买的性价比还可以吧。时代天韵这个楼盘是不错的,至少你买了标杆项目,我还是要送上迟来的恭喜。
补充:
我们先来算一笔账,房子总价约175.75万,如果按最高能出租2500元/月来计算,租金回报率只有1.7%,还不到2%,如果还要算上贷款月供,回报率甚至会更低。
据房知了4月统计,广州租金回报率均在1.8%-1.9%之间,而四大一线城市租金回报率均低于2%,即目前租金回报率低是整体的现象了。
所以,买房投资更多是要通过房子升值后买卖赚取差价,但目前房价整体稳定,难有大涨形势,这就限制了投资房产的时间不能太短。
这样说,是让房子空置保值会更好吗?
非也。毕竟空置也非不是不耗成本的,每月要交的物业管理费还是要交。
所以一般来说,投资的房子,知了哥更建议出租,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总说——投资建议选择可以立即出租、而且租金回报相对较高的二手物业。如果租金有2000以上的话,出租5年,至少有11万左右的收益,这样即使折旧,翻修再出售也不亏。
但如果投资年限短,而且租金还低(1000左右甚至更低),就需要慎重考虑成本问题了,或者该说,这样的房子在投资之前就应该慎重了。
㈣ 出租房屋由中介收房怎么收费
一般都是收一个月房租的一半 当然你跟中介谈好价格的话 那就按谈好的来 但是一般都是半个月房租
了解房产信息和知识 请网络菜鸟房产网
㈤ 房屋中介为什么收取房东费用
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有些地方是房东和房客之间个收半个月工资的。普遍的是专只收租客的。有没属有必要只能看房东您的时间了。交给中介可以省心些,当然是大型一点的中介。人家付出了心血收取合理的费用也是常理。必竟不是无尝服务么。个人意见,仅供参与。
㈥ 房价为什么越来越高
你好!这个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房价是升还是降主要是看你所在的区域环境。从整体上专讲一、二线城市房价属已经下降,部分繁华商业圈还是会持续上升;不过,三、四线城市房价整体还是会上升。
三、四线城市房价上升的原因有三
第一、受炒房群体的影响,很多炒客投入
第二、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有意抬高房价,炒作推高房价【例如:一些开发商和旅行社合作,底价出团旅游,实际上就是拉皮条,故意给当地有购房需求的市民制造恐慌】
第三、刚需,全国各地都在开发,所以部分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以上仅代表个人看法,如有怠慢,请提示删除
㈦ 8,物业收房不让对外出租.给的价格不合理,怎么办
关键问题是,房子是谁的?如果是你自己的房子,物业怎么有权不让你出租啊?如版果权你自己的房子,物业逼着不让你出租,那他们就犯法了,打110报警吧!但如果房子是物业的,你是租房的,你无权转租,人家不让你转租,那是人家的权利。
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当否,请批示。
㈨ 买房时放价9000多,收房的时候房价7000多,这样能收房子吗
既然房子已经交钱买了,那么只能自己承受房子的价格,再降也是自己的,也是需要去收房子的。
㈩ 长租公寓高收低租究竟是怎么回事
所谓的高收低租和其字面意思是一样的,就是租房平台给房东的租金和跟租客的租金是不一样的,这里的高收是指房东的租金,打个比方说,一套租房,租房平台给房东的每个月的费用是6000,但是他跟租客签的却是4000。这就是所谓的高收低租。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天上不会掉馅饼,虽然这类高收低租的房子在房价上确实可以得到更大的优惠,但也存在着暴雷的风险,长租公寓就是最好的例子。
关于这起事件,大家如何看?欢迎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