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产原值含什么
房产原值包含相关配套设施:
相关的文件有两个,规定了房产“配套设施”的定义,并进行了列举。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1)什么时候调整房产原值扩展阅读:
房产原值的确定原则
规定房产原值的确定原则的文件有2个,《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已经废止。
现在有效的规定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大点。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注意,房屋原价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确定,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或重新评估。
比如房屋已经建好投入使用,但不从“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或者虚减对应的房屋会计科目金额,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或重新评估原值后计征房产税。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② 外购房产如何确定房产原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外购房产确定房产原值的方法: 95年前建造的房屋,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
95年(含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于按上述方法确定房产原值的,计征税款时不再享受30%的减税照顾。 2,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缴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免租期你公司没有取得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及房产税。 如果没有免租期,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就是按照第(2)点,正常缴纳。 4,按照财税[2009]7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即:2010年1月1日转让时间。
③ 房产税税率什么时间调整的
广东这边的做法:
每年9月30日前进行房产税的申报
计算方法是房产原值(包含占用土地原值)*70%*1.2%
④ 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⑤ 房产原值发生变化后如何缴房产税
提供宁夏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以下为通知原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二、如何缴纳——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⑥ 房产原值该如何确定
根据《北来京市财政自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77号):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⑦ 房产原值变化后 已纳的房产税是否也要调整
你一季度的是不需要补缴的。
因为你的房产的原值只是二季度才增加。
你一季度不需要对你一季度以后的房产原值的增加而进行补税的。
⑧ 房产原值增加部分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房产税
是发生了改扩建么?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验收后次月就要调整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⑨ 地税局网上申报房产税的问题。原值是否可以改正。
先找你管员问下
必须要更改的
要填税源调查表
如有增加需在次月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