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
您可以用抄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袭去查询房屋登记信息。
因为根据住建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有关规定,房屋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事项,到房屋所住区显的房屋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该信息是在互联网上查不到,因为房屋登记是专用系统。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区的房屋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即可。
资料来源:《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B. 如何查询个人名下房产
您可以用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去查询房屋登记信息。
因为根据住版建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权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有关规定,房屋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事项,到房屋所住区显的房屋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该信息是在互联网上查不到,因为房屋登记是专用系统。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区的房屋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即可。
资料来源:《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C. 如何查询个人名下房产
您可以用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去查询房屋登记信息。
因为根据住建部《房屋权回属登记信答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有关规定,房屋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事项,到房屋所住区显的房屋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该信息是在互联网上查不到,因为房屋登记是专用系统。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区的房屋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即可。
资料来源:《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D. 如何查个人名下房产
您可以用自己的姓抄名和身份证号去查询房屋登记信息。
因为根据住建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有关规定,房屋权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事项,到房屋所住区显的房屋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该信息是在互联网上查不到,因为房屋登记是专用系统。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区的房屋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即可。
资料来源:《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E. 怎么查房产证的名下
1、权证查询:权证和共有权证是国家地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己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归属的文件。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证,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目前,我国房产登记查询是在规定地方区域内以个人姓名为索引查询。
2、房产部门档案科查询: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3、房产部门受理科: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产部门房产受理科或交易大厅查询。
4、他项权利证书查询:房产的他项权利证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抵押权利,他项权利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委托他人(办理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
如何查个人名下房产?
1、如果买卖双方有意进行房产交易,那么查询房产信息就可以直接去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者窗口查询。
2、不过去房产局查询不是随便就可以查询的,房地产他项权证除权利人和法律规定除外,不能随意查询,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
F. 怎么查自己名下有没有房产
查询名下房产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去房管局的办事大厅进行房产查询。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四条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6)怎么查个人名下的房产证扩展阅读: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