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房屋评估价格不服,能否重新申请评估
当事人如果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自己找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2. 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根据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任然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征收人仍然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好像正常的流程就是这个样子的,但是通过分析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我发现这个矛盾的集中点与其说是对评估结果不满意,不如说是对房屋评估机构的不放心,房屋评估机构能做到作为第三方保持中立的态度,客观的进行评估么? 虽然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是委托房屋评估机构的委托方竟然是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出评估费的也是市县人民政府,这样矛盾哪会有不产生治理,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作为征收方市县人民政府如果为了减少拆迁补偿的支出而对评估机构施压故意降低评估价格,房屋评估机构哪有抗命之理呢,特别是房屋评估机构受征收方的行政管辖时,更不会玩火啊,这会产生什么后果,而这样的后果也一直在中国的大地上发生着。所以我认为虽然现有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较之以前进步不少,但是程序方面还是难以保护好被征收方的利益。所以我建议被征收方在选定房屋评估机构时,应该尽量选择不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房屋评估机构,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这样才会有可能得到一个公正的评估结果,另外建议对现有条例做下修正,将房屋评估机构的委托主体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改为由被征收方来委托,至于房屋评估费用,完全可以变通,由政府通过提高拆迁补偿费的情况下,让被征收人均摊,这样就彻底剪断房屋评估机构对市县政府的奶水依赖,以便作出更加公正的评估结果,那该有人会问了,房屋评估机构会不会偏向于被征收方呢,我想可能会产生,但是出于保护公民私权的目的,这反而是必要的,面对国家庞然机器,我们自保是合情合理的,显然利大于弊。当然此种设想能否实现,还是要看权利和权益的博弈结果,我辈只能在护民权,建法治的道路上棘棘前行。(张永红律师)
3. 对房屋评估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写申诉内容
对付对房屋评估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写申诉报告?伸伸手内容这个你就去到当地法院去治一下子,要不着个律师去治一下就行了
4. 法院评估房屋后双方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2、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3、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 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评估办法》第20、属21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我们要知道,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复估只是针对估价报告的技术问题出具的书面鉴定,并不是进行实地现场的再次调查评估,因此如果对于评估面积的丈量有错误或者依据有错误,在复估中是不能被纠正的。经过专家委员会的复估,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被征收人抄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袭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十日内可以提交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最终裁定)。经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公示即生效),告知所有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 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不服或有异议如何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的住宅建筑都必须事先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对方回“在自己家院答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过了你家阳台的地板”这种建筑是不会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因此可以断定对方是违章建筑,对此你直接可以到当地城管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8. 对房产评估价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quote]原帖于2007-11-1412:28PM发表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ue;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alt='ClickheretoopennewwindownCTRL+Mousewheeltozoomin/out';}""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ue;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style.cursor='hand';this.alt='ClickheretoopennewwindownCTRL+Mousewheeltozoomin/out';}""onclick=""if(!this.resized){returntrue;}else{window.open(this.src);}""onmousewheel=""returnimgzoom(this);""alt=""""/>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quote]
谢谢你
依然是向法院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容请吗?
是向法院申请的.
9. 原告我对法院对被告的房产评估价格过高不满意怎么办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内,鉴定人拒不出庭容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0. 国有土地上对房屋拆迁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4、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