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怎么办
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如下: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房产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哪里办扩展阅读: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必须是以下情况才能办理:
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需要具体致电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住证办理使用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目前已经归口街道办事处管理,公共户口如无其他意外也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 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哪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中介机构每月10日前上报登记备案情况
另外,通知还规定,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还规定,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地税和公安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各房屋中介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对隐瞒不报的,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公安、工商和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据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地税和市公安等四部门正在抓紧拟定贯彻《通知》的实施措施,就建立协查和联合执法机制、相关处罚措施、加强中介机构租赁信息报送管理和启用网签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做出详细规定。
办理租赁证住宅房屋证每次交100元 非住宅房交20元—350元不等
根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5月初公布的信息显示,办理《房屋租赁证》中,住宅房屋按套每次100元;非住宅房屋,则每次120元—350元不等。
非住宅房屋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 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 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350元。
3. 怎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时间是工作周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3)房产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哪里办扩展阅读
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
7、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4.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1、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
2、办理流程: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时间是工作周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3、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注意事项:
(1)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2)准备至少65元现金,其中15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办理时间大概需要1.5至2个小时还是非常的便捷的。
(3)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5、证明必须是以下情况才能办理: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6、需要提醒的是人才服务核心周边肯定有相关人才中介机构,交一点钱让他们帮着办理住所证明,需要具体致电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住证办理使用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目前已经归口街道办事处管理,公共户口如无其他意外也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材料。
附:
1、租赁税是针对业主的而不是租客的,所以完全不用担心。
2、租赁合同备案是要到所在区的租赁所办理的,不是房地产交易中心。
3、租赁税是评估价月租的5%,而不是你租房子的价格的5%,一般评估价都低于出租房子的价格,一次性收取一年的。
4、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59号
电话:65533550-3281
拓展资料: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家庭户口簿;
5、公有住房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