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补缴以前年度房产税和本年度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版企业每一纳税权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当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补交以前年度的房产税,不能在补交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费——房产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闪调整
借:应缴税费——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B. 房子已经交付使用,但是还未竣工结算,房产税原值怎么确定
按暂估固定资产的金额确定缴纳房产税
待竣工结算后,与原来的差额再补齐房产税。
C. 房产税应该如何补交
分两种情况:
1、非征期新增加房产,应为房产税一般采用按季缴纳,不是1、专4、7、10月份新增加得房产属应在下一征期进行补报(例如:2月份新增加房产,应从3月份开始缴纳房产税,在4月份申报房产税得时候补报就可以了),不收取罚款和滞纳金。
2、该申报没有进行申报,建议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报,需要交纳罚款和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D. 如何补交上年度房产税
咨询您的税务专管员.
一般这种情况的,我们这边的处理是.
直接到前台,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一并开具.
E. 已投入使用尚未决算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新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回[1986]8号)第十九条答"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因此,尚未决算就已投入使用的房产自使用次月缴纳房产税。
F. 房屋未竣工决算,查补的房产税要交滞纳金和罚款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所以,贵企业该工程虽已完但如果尚未使用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如果在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则应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但对于您所说的这种在决算前即已投入使用的情况目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五、关于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第五条“新建房屋从房屋入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账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所以,对于您所说的情况还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并请他们出示征税罚款的依据。
G. 厂房的决算价值和暂估价值不一致,房产税要退补吗
一般不退补。目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新建的房屋,建成内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容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已交纳的房产税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
《山西省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第五条“新建房屋从房屋入账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账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H. 工程完工未决算的房产要按暂估值补房产税吗
《财政部、国复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所以,工程虽已完但如果尚未使用则不需缴纳房产税,如果在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则应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I. 请高人指点,补提去年房产税及补缴去年房产税的问题
1、前任会计去年11月缴交房产税900元和土地使用税元时,只做了交纳税费的处理,没有计提,现应该如何处理?
补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224
已经上交了并编制了会计分录,此时,不做上交会计分录了。
如果有应纳税所得额的话,调整企业所得税。如果经过调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话,不需要做次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81(1124*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81
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或抵缴。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4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43
说明:如果经过调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话,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2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24
2、本月交纳本年度上半年房产税630元和土地使用税448元,同时税局要求补缴去年土地使用税224元。又应该如何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078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6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448
补交去年的土地使用税的计提会计分录,前面已经讲述,在此不再赘述。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63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672
贷:银行存款1302
简单方法:
由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数额小,其影响今年的损益应该是很小的,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题,补计提
借:管理费用1124
贷: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224
2题,
借:管理费用1302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6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672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630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672
贷:银行存款1302
J. 补交去年的房产税、印花税和滞纳金、罚款账务如何处理
首先要看被税务局查处是什么时间的。如果这个事件是在财务报表报出日之版前发生的,按照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税费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照补交税金的25%,注意,不可把滞纳金和罚款计入)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以前年度计提过盈余公积,再相应冲回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被税务局罚款是在财务报表日之后发生的,那就计入本年损益
借:管理费用(补交印花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补交营业税)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和罚款)
贷:应付税费
当然,如果你的补交税金和罚款金额明显不重大,那么直接进入本年损益也是可以的,只要低于审计的重要性水平即可。因为如果你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那么你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还要因为损益影响做纳税调整。将滞纳金和罚款做纳税调增收入。这样是很麻烦的,还要调整审计报告。还不如直接进本年来的干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