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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证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1-03-05 23:15:14

① 离婚时房产证未办如何分割房产

离婚后可来以重新分割财产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② 未办理房产证如何分割房产

如果是一个人出头买房子,这个人的钱是怎么凑够的,法律不强调不关心专,特别重视结果,即是属这个人买了房子,问题里的情况法律可以认为是合伙买,但是是一物两卖,不可行,只能认为是借另一方的钱买的,现在不是分房子,是要回钱,可以要求给利息或者投资收益。没有登记房产证,根本不是房产

③ 还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办理有效房产分割

对于未办理房产证复的房子,法院在制判决中不会直接进行处理,可以判决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当事人可到法院另行起诉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 无房产证的房产怎么分割

没有办理
房产证
的房产还有不存在产权,所以,也没有产权分配的问题。
只能请
房产评估
所进行评估,得房者对另外的人进行金钱补偿,分割后进行公证

⑤ 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法院会如何判理房产的分割

对于未办理房来产证的房源子,法院在判决中不会直接进行处理,可以判决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当事人可到法院另行起诉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资料: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

房产证 网络

⑥ 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怎么分割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有共同使用权但无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类型有四类:

1、在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

2、在单位以优惠价购买的福利房屋;

3、在单位以低价位租赁的公房;

4、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但尚未交付的商品房。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上述财产时,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共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判决房屋由一方使用,另一方搬离该房屋,等将来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所有权。

⑦ 未取得房产证该怎么分割房屋

一、夫妻怎么约定分割房屋
1、房屋地址准确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约定分配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颁发,只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则婚姻财产约定中的地址描述要与购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产权证已颁发,则必须与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一致,并且加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
地址描述不清,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协议约定不明确,给婚姻协议的效力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地名的规范相对滞后,如恰逢当地的城市规划,原来的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可能都将不复存在。因而,一个保险的方式是,除了明确当时的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具体院落楼层外,邻居的产权人亦在协议上明确,对于日后的争议还多了一个佐证。
2、产权比例要明确
夫妻间购置的房屋产权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后购置,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购置,要想体现出资的不同,那么产权比例的明确约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后购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亦可、以在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清楚的约定。当然,这种产权比例的约定,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一致,只要夫妻双方认同即可。
对于房屋的婚姻财产约定的另一表现形式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产权比例。比如,双方(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作为购房合同的买方,在合同中附加上各自的产权比例。这样,在开发商代为审办产权证时,产权管理机关便会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在产权证书上明确共有权人的产权比例。否则,产权证上虽注明了共有权人,但未明确产权比例时,只能认定为每人一半。
二、未取得房产证怎么分割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⑧ 离婚,房子未办理房产证,如何分割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房屋的价值;

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属所有;

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

(3)在法院对该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之后,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未办证房产如何分割扩展阅读:

房屋问题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⑨ 无房产证 如何分割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专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属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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