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对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内容
内容摘要: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细内容:
首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一,注意免税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北方地区随着纬度不同,各地入冬时间也不同,东北已经下大雪,华北地区还是初秋时节。比如,哈尔滨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0月20日到次年的4月20日;北京的供暖期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所以,哈尔滨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4月20日,北京的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是2018年3月15日。
第二,注意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的范围: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实务中,供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采暖费。
第三,注意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与其他采暖费收入分别核算,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四,注意开票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供热企业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是否需要享受免税还是放弃免税?
财税〔2008〕17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明确,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也就是说,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测算,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94号文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
然后,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如果供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争取免税较划算;反过来,放弃免税权合适。需要提醒的是,放弃免税权要进行申请,并且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
其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注意免税时间与免征增值税时间的区别。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㈡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专《通属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㈢ 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的规定: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㈣ 公司的厂房要交房产税吗,如何交
需要交纳房产税。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缴费途径
1、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2、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3、第二个是银行。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4、第三个是付费通网站。纳税人还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4)供热企业房产税怎么交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㈤ 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的规定:“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㈥ 供热企业在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内如何计算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固定资产原值×(1-30%)×1.2%;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房屋租金收入×12%;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各该等级应税土地面积×各该等级应税土地单位面积税额。
㈦ 供热公司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大连一家专业供热企业,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公司每年收取居民版采权暖费200万元,收取非居民的采暖费300万元,总收入500万元。请问,我公司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市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该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因此,你公司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按房产余值和土地面积计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分别乘以60%(1-200÷500×100%)缴纳。
㈧ 供热企业的办公用房应按全额缴纳房产税吗
这个有规定,看你供热收入来源中用于居民住宅供热的比例予以扣除相应比例的房产土地税
㈨ 供热企业房产税怎么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专以下简称《通知》)属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㈩ 供热企业交什么税
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版继续执行供热企业权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挂网费收入不是预收款收入,应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此外,按企业与客户签订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确认所得税计税依据,未明确期限的在10年内均匀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