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预查封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权证未办出来之前的查封叫做预查封
❷ 查封未备案登记的个人房产,法律上属于预查封么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版登记手续、权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可以进行预查封的房屋种类: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❸ 查封的房子 变成预查封 有什么影响吗
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房产进行的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和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的主体行为,对房地产的查封、预查封以及查封冲突时的轮候等房地产执行制度均有一系列创新性的规定。
1、根据《通知》第13条、14条之规定,可以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两种情况:
(1)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2)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该情况应注意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被执行人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法院对确认后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预查封;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2、根据《通知》第15条之规定,可以预查封的房屋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法院只能进行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这是指建筑物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还没有划分所有权,作为被执行人虽不对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期待权。
❹ 查封和预查封登记有哪些区别
查封登记和预告登记都属于限制登记的一种。目前限制登记尚未列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登记种类;在物权法的立法中,也只是对限制登记的一种------预告登记作了规定。
查封登记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权利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了房屋,而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查封登记和预查封不同。查封登记分为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转移登记。这一部分基本上与正常的转移登记相同,只是这种登记并不是按正常的登记程序由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而是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由登记机关直接为之办理转移登记。第二部分是待这一登记成立之时,同时对该房产权利予以查封。
登记机关直接为权利人办理转移登记后,要不要制作权属证书?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没有也毋须对此进行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和制度,权属证书则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的一项凭证,这种凭证只是用来证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有此一项权属状况的记载。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因而登记的效力来自于登记簿,并不以有无权属证书为准。
查封登记毕竟不是按正常的程序进行的,且执行法院日后对该房地产进行实体处分的概率极高。因此,可暂不制作权属证书(执行法院如日后解除查封,可在当事人要求领取该项权属证书时再行制作)。如在查封登记时制作权属证书,也是可以的,但是权属证书以保存在登记机关为好。
❺ 法院对预查封的房产到期能否执行
预查封?你指的是诉前保全吧?如果你能在期限内起诉,那查封就可以在案件判决或调解后执行,但是如果不能在指定的期间内起诉,那就得撤销查封。
❻ 个人犯什么错误情况下房子被预查封
欠债。犯刑事案,伤害,交通事故,生意来往,一切官司对方有提出申请诉前保全。房子都会被预查封。
❼ 法院给予预查封房产可否交易
房屋预查封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签约购买并在房产交易管理机关办理版了预售登记备案,但权尚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物权转移登记,在将来可能会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进行的一种司法限制性强制措施,是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可期待物权和买受人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权利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在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阶段,房屋预查封工作由执行法院向房产交易管理机关出具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设立预查封制度的目的在于对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屋,虽未经产权登记或预登记,但是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期待物权,以及被执行人(涉案房屋的购房人)对涉案房屋的开发商(通常为预查封的案外人,以下简称开发商)的债权进行限制,以避免该权利在发生变更或涤除后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预查封后,对于被预查封之财产的权利人是否能够成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尚处于未知状态。正因为该项权利的未知性和特殊性,司法实务中极易引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及二者与执行案外人(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纠葛。
所以必须要解封后才可以交易!
❽ 预查封抵押,在售房产个别单位出预查封是怎么回事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和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的主体行为,对房地产的查封、预查封以及查封冲突时的轮候等房地产执行制度均有一系列创新性的规定。
1、根据《通知》第13条、14条之规定,可以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两种情况:
(1)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2)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该情况应注意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被执行人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法院对确认后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预查封;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2、根据《通知》第15条之规定,可以预查封的房屋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法院只能进行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这是指建筑物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还没有划分所有权,作为被执行人虽不对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