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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无效如何行政立案

发布时间:2021-03-03 19:45:28

『壹』 房产抵押登记错误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房产抵押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时生效,如果不登记的话,不管抵押合同成不成立,抵押权都不成立

『贰』 房产证已抵押贷款,对房产证进行申诉,法院不予立案,怎样才能让法院立案谢谢

法院不立案的理由完全不成立,房产证抵押贷款和你的确权诉讼没有任何关系。
你直接去找上级法院投诉吧,或者找个律师找关系。法院现在有立案考核的,要限制立案率,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立案也要忽悠你不立案,据说是为了体现和谐社会。

『叁』 注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是否要以抵押合同无效之诉为前提

你这个问题有点事事而非。既然是行政诉讼,对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许可或收回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行政诉讼。你认为抵抻登记行为行政机关未审查应当审查的相关文件,而是疏漏、工作不负责任所造成,其原因有多方面的,不仅仅只是抵押合同的无效。如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的标的或相关程序不合法,那也可导致撤销,因此并非只是合同无效为前提。

『肆』 法院判决房产因抵押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版.违约金:指合同当事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伍』 也谈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判定房屋抵押登记无效

邹峰同志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已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其抵押是有效的,抵押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发现登记是错误的,也只能依法定程序撤消。吴某应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抵押登记的效力,而不应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审查。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物权法》不承认物权无因性原则,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自然无效。 从文章所讲述的案情看,黄某瞒着妻子吴某与银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将黄某与吴某的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合同上吴某的签字及手印均是由黄某代签及代按,又伪造了妻子吴某委托办理相关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向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认为该房屋已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其抵押是有效的。只看登记结果,不考察登记的产生原因,认为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就是有效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无因性原则,《物权法》对交付、登记等物权变动要件的规定,主要出于公示的要求,他们只是履行债权合同的行为。原因行为无效,物权则无法发生变动,即使发生了“变动”,也因原因行为的无效而不被法律承认,是可以被法院撤销的。抵押登记是具体的物权变动事实,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具体的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自然无效。结合案情,抵押合同的标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物权法》9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抵押无效。银行如不能证明吴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则银行因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登记无效,最终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权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就该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作出评判,无须经由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 首先,抵押登记效力这一确认之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关系,如前所述,因抵押登记行为属于物权变动行为,物权变动行为是否有效必须审查使其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必须主动进行审查。如果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那么抵押登记行为就是无效的。 其次,登记机关仅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先行政后民事,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只审查材料的完整性,不负责材料的合法性。根据《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33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第48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50条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房管局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如果材料不齐全,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至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由申请人负责,房管局不承担法律责任。且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再次,假使先行政后民事,中止民事诉讼,抵押登记的效力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行政诉讼中也仅仅是对房管局的办理抵押登记这一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要房管局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依据的是申请人提供的完整材料,那么,房管局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申请登记材料的虚假是否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审查。可见,中止诉讼而进行行政诉讼无法解决抵押登记的效力,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直接在民事诉讼中对抵押登记的效力进行认定,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对《物权法》第9条的认识 《物权法》第9条的仅仅是对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始得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动产登记后,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则取决与登记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认为只要登记,就一定产生法律效力。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 如何处理房产登记民事和行政诉讼交叉的案件

当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另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前提时,应当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案件判决结果没有出来,就无法判断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当中止诉讼。

如何处理行政和民事诉讼交叉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先民后行。理由是:房产抵押权登记以抵押合同为前提条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登记合法;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不合法。如果申请抵押登记的其他法定条件均具备,申请人之间针对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那么抵押合同的效力就成为抵押登记行为合法性的唯一决定因素,行政诉讼就需要等待民事判决确认的结果,以民事判决结果来判断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当抵押合同的效力纠纷没有被民事判决确认时,就无法判断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先行后民。理由是:房产抵押合同,是房产抵押权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但不是房产抵押权登记的唯一条件,还需要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申请人与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没有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如果其他法定条件不具备而登记,那么登记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是否应当以民事判决结果为前提,应当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如果对抵押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申请抵押登记的其他法定条件也不具备,行政诉讼无须等待民事判决结果,可以直接作出裁判。本案虽然存在当事人对抵押合同效力的争议,但是也存在一方申请人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情形,法院无须等待民事判决结果,直接作出判决并不违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民自行。理由是:首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其诉讼主体及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决定其裁判结果必然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主要特征是“不对等性”,即行政主体的地位不平等,依据的是包括地方性行政法规在内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只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而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并未进行裁决,因此,其结果不影响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其次,行政诉讼裁决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但并不必然决定民事诉讼的结果。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都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房产登记发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证机关行使职权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标准,即审查申请发证所提供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对房产取得、转让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作审查。因此,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当然也是形式审查。房产登记发证行为本身不直接使申请人获得权利,登记发证机关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改变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它只是对申请人现有房产权属状态的认可和证明,而不是对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特定权利和事实的确权和裁决。可见,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直接影响民事裁决的结果。再次,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书,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在民事诉讼中,房产证作为证据,可以证明房产登记的事实。房产证的证明力是以其上记载与房产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否一致为依据的。如果房产证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房产证在房产交易中就失去了证明力。如果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未做变更,房产证自身单独变更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正因为房产证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房产权属的一种重要证据,其证明力的作用大小只能与其他证据相互比较来确定。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优势证据的原理,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而不必先中止诉讼,待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后再行判决。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发证审查属形式审查,而民事审判则应进行实质审查,当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变了房产登记的事项时,当事人可以依判决申请房产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柒』 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行政行为违法有何区别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a
href="/s/?w=%E8%A1%8C%E6%94%BF%E8%AF%89%E8%AE%BC%E6%B3%95&ch=w.search.intlink"
target="_blank">行政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加的判决形式,用以补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适应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
确认无效判决的是依据这一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是指这一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但这一行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出卖他人房屋或是将他人的房屋设定抵押。对于这类情况的出现,按理来说,只要登记机关已尽了注意的义务,这类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应维持的行政行为。至于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并不等于该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这既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当事人申报不实为由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然后再由登记机关依法律文书撤销登记。可能是考虑到这样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审判的影响。加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才作出了可以确认无效的规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登记机关仍然属于败诉。只是登记机关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也被称为无过错败诉。
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一种判决。如果被确认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违法行为:
1.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实际工作中,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主要是由于该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如: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不合法,依法本应当撤销。但是第三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信任登记薄的记载而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此时,原房屋所有权因转移而消灭,行政诉讼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这一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的内容在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记载,即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撤销也变得没有意义。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违法虽然都属行政机关败诉,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捌』 怎样去法院推翻抵押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内欺诈、胁迫的手容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玖』 确认房产抵押无效怎么执行,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回根据其过错各答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地产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时候,这种无效合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拾』 哪些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担保制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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