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产的流拍后果
房地产开发中,成本是定价的根本,市场供需是定价的依据,产品品质和营销是提高效益的保障。另一层面,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活跃程度,象征着地产商、投资者对这个城市发展的信心。许多时候,土地拍卖状况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楼市的风向标。
例如:几年前龙华、宝安中心区的土地拍卖价格翻倍上涨,预告了关外大盘价格的同比上涨;而进入08年,深圳推出的十几块关外边远新地,除振业和一不出名开发商外,其余尽数流拍。难道是深圳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景气度下降了吗?或许,与股市一样,“政策市”成了影响市场预期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土地流拍影射了开发商对政府调控政策背景的观望,甚至疑虑情绪;另一方面,土地质素不佳(基本在基础设施不完善,远离经济发达区域的远郊地区),即令品牌房企提不起兴趣,又让实力欠缺的中小开发商知难而退。
笔者发现,可能是关内及关口(近郊)大盘最后一次“上演”。同样有关内土地供应八年仅靠历史遗留土地支撑的原因,且开发成本和旧改难度逐年增加。
而如果今明两年土地继续流拍,则大盘可能会与“大户型”一样,在未来的深圳市场上成为稀缺品种。毕竟,单栋和小社区楼盘,户型小且无法体现居住舒适度,在信贷不利于多次置业的前提下,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常住人口自用和换房性需求。
让我们回看以下品质型大盘加大户型代表产品,如何完成其在市场上最后的绝唱。
包括:福田新世界山水四季,宝安金泓凯旋城和金港华庭,罗湖万科东方尊峪,龙岗招商依山郡和公园大地,盐田东埔蓝郡。
② 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拍卖流拍后这样处理: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房产流拍后会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案例:
2015年9月30日10点26分,义马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布的一套“盛世天骄”房产经过58次竞价以434000元的价格被成功拍出。今年受房地产市场冷淡行情的影响,司法拍卖房产也同样遇冷,多套房产由于流拍,已进入第二拍、第三拍。
此次拍卖的房产评估价471700元,第一次流拍后降价至380000元仍然流拍,现已流拍两次,第三次拍卖价格降至320000元,均价为1800元/平米,这也是该房产的最后一次拍卖。
经过两次流拍,再次上传拍卖前执行干警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流拍原因,发现该房产系本地房产,与之前拍卖成功的车辆关注人群范围不一样,存在着地域性的特点。
发现这一关键点后,执行干警积极与义马文广新局联系,陆续在电视、报纸、手机报,尤其是现在最为流行的微信公众平台“微义马”、“义马百事通”等发布了该房产的拍卖公告。
由于借助关注度较高的宣传渠道,拍卖公告挂至网上后,立刻吸引了大批围观网民和众多有意竞买咨询者。由于价格诱人,引来1242人次围观,9月29日上午10时准时开拍,拍卖时长24个小时,9月30日上午10时到期后又经过5次延时直到10时26分该套房产被成功拍卖,成交价434000元,溢价114000元。
为使司法拍卖更阳光,义马法院于去年5月正式入驻淘宝网,开启网络司法拍卖时代。
目前,该院已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挂出了23条司法拍卖信息,节省佣金近百万元,目前已成功拍卖11起,而其中大部分为车辆,此次借助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形式参与本地房产的司法拍卖,为接下来拍卖本地房产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③ 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后怎么处理
房产司法拍卖最多可以拍三次,每次流拍后降价再拍,如果第三次也流拍,法院会予以变卖或者将房产以物抵债。
④ 法院查封拍卖房屋三次流拍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后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购买法院拍卖房有何利弊
关于“利”的分析
可以避开限购令,对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规定,是否也按照限购令执行。因此,我们说目前还是一个“灰色地带”。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竞得人必须拿着法院出具的房产权属变更司法裁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书及身份证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产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可以规避部分税种,一般来说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出具了法院的协助执行书后,通过法院拍卖所得房屋只需缴纳契税,不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但目前这种操作方式尚存一定争议。
关于“弊”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上述法律规定是我们经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据,很多人都认为从法院取得的被拍卖房产应该是非常安全保险的,但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因为法院不是专业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因此在实际执行时,经常会出现司法权与行政权“打架”等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无法预见的风险。
风险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会出现这样的风险?要看该房屋在拍卖前的所有权状况,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产权手续齐备,则可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那么,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没有办理产权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但如果原所有权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只因不具备主管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那么条件具备后或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使之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购房人也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
风险二:房屋质量没保障
因为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延期交房,这种房屋经常会因为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开发商使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导致存在质量瑕疵。但因为这些房子还没有经过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因此无法发现隐蔽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很难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法院一般会认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卖前只要告知拍卖公司房屋存在某种瑕疵情况,拍卖公司又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竞买人,并声明仅以房屋现状拍卖,就视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竞买人对所竞买的物品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拍卖标的物了解清楚后参与竞买,所以只要实际参与了,法院就会推定自愿接受这种现实,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支持竞买人的诉求。
风险三: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回转,法院错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执行。
通俗地讲,“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如何对抗执行回转?我们认为,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与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权法》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卖人或者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的人,是无权处分人,买受人及取得担保物权人是善意(不知情且无过失)的当事人时,则可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护通过拍卖取得房产的当事人利益,法律应该赋予善意取得对抗执行回转的效力。同时,因错判遭受损失者,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
这种执行回转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对竞拍人的损害却是巨大的。因为目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救济,所以最现实的办法可能就是选择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做出一定让步了。
风险四:购房成本风险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
其中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过路费”,竞拍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若干天将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并凭借保证金收据到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拍卖成交后,竞拍人的保证金冲抵购房款,如未成交拍卖结束后将退还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竞拍人除了要缴纳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要根据具体成交金额,支付给拍卖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为房价总额的1%~5%之间。
另外,如果被拍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拍得房屋后办理所有权证时,还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参与拍卖时,还必须留心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
⑤ 流拍后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内,拍卖总共可容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⑥ 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后怎么处理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版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权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
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的。
⑦ 流拍的房产怎么办买卖
被执行人抄的房地产经过第一次拍卖而无人竞买,也就是说,此物所蕴含的金钱价值不为大家所接受。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两种选择:降价进行拍卖或变卖。法院此时应以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物的价值为宗旨对两者进行权衡,不能生硬套法律规定。而本案房地产的价值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急速上升,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既最大限度实现了该物的价值,且节约了拍卖成本,迅速地实现了债权。
如果非要被执行人的同意才能变卖,而其又不见踪影,只能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此既浪费时间,又得不到各方理想的结果。所以,法院不应降价拍卖,应直接裁定以流拍价变卖该财产给案外人。
信息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1/id/2255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