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叫非法买卖房产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买卖他人房产什么罪扩展阅读:
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正确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也就是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⑵ 将自己名下别人的房产卖于他人如何定罪
楼主说的情况一般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特定条件下,有可能构成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
我国有关不动产权属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不动产以登记的所有人为其合法所有人。依法登记是拥有不动产权属的法定条件。无论不动产的来源是什么,只要经过了合法的政府登记程序,这个不动产的产权所有人就是登记人。不动产的权属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合法的行为,不存在构成犯罪的情形。但是,因为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和买卖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利用时间差或者其他原因,故意阻碍不动产转移登记,进而占有他人应得不动产的,也可能构成诈骗等刑事犯罪。
楼主说的情况比较特殊。就是“自己名下别人的房产”。这种情况要区分两种情形来讨论。
第一种,是正常意义上的房产权属情形。首先确定的是房产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然后才是楼主说的“别人的房产”。因为法律上不认可楼主说的这种情形,那么这个“别人的房产”,只能推定是别人赠送给楼主的财产,或者是别人还没有实际占有的楼主的房产。这样的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但可能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是民事范围内的纠纷。
第二种,是故意占有他人应当得到的不动产。这是前面说的在买卖形成以后,但是还没有正式履行不动产产权登记,也就是买卖已经完成,登记还未完成的情况下,借用这个时间差,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一房二卖。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了诈骗犯罪。
⑶ 偷卖他人房屋属于刑事案吗
那要看你卖谁的房子了。如果是自己父母的,和爱人共有的房屋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内但是如容果是其他人的房产的,会涉及盗窃罪。
如果房产是被盗窃的,那么买卖的过户行为是无效的,原房产所有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屋。被卖掉的房子,如果收购人员的收购价格明显偏低,那么收购人员可以认为知臧购赃,也会涉及犯罪。
法院有关人员依仗权利徇私枉法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徇私枉法罪。即使不构成犯罪,在这里也会收到行政处分。
⑷ 强行非法侵占他人房产如何定罪
来准确的应该是涉嫌“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⑸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的房产办在自己名下,是否涉嫌诈骗罪。
这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对方对自己占有的他人房产,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变更到自己名下,构成侵占罪。
如果对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所有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将房产办到自己名下的,可能涉嫌诈骗罪。
⑹ 人家私自把我的房子卖掉这是什么罪
侵犯财产行为,一般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你也可以主张买卖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⑺ 偷卖父母房产构成犯罪吗
偷卖来父母房产构成犯罪
一般自的诈骗案或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是熟人之间,但很少发生在近亲属间。近日,市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诈骗父亲房产的案件。为了偿还欠下的高利贷,孙某通过伪造房产证、公证书等手段将父亲的房屋变卖。最终在取得父亲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偷卖父亲房产43岁的孙某系北京市人。据检方指控,孙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等手段虚构与被害人孙某某(孙某之父)之间房屋买卖的事实,将其父所有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
2011年8月,孙某将该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120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间,孙某又将房屋以总价135万元出售给张某。经评估,2011年8月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0余万元。检方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孙某对诈骗父亲房产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孙某表示,自己是被人蒙骗,她压根就没想把房子出售给别人,因此自己不应构成诈骗罪。
⑻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贩卖其房屋属于什么行为
没有产权证是无法进行买卖的,这就要看产权证是如何取得的。
如果是用欺骗手段获得的,就涉嫌诈骗罪。
如果是代为保管的,就涉嫌侵占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 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⑼ 抵押房子私自卖给他人,房款据为已有是否犯罪
1、如果该房子登记在卖房人名下,则该人可以自己决定卖房;
2、如果该内房有其他容共有人的话,则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得房款;
3、卖房人不分房款的话,其他共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4、房屋登记所有人私卖房子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所卖房子是公司财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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