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房子法院怎么执行
通常复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房制屋产权属于谁,法院是无法执行的,当然如果知道房屋产权属于谁,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
法院拍卖房子的程序: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Ⅱ 法院如何执行农村没有房产证的房孑
没有房抄产证的房屋,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对房屋的现状进行拍卖、变卖。但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以及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法律后果。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Ⅲ 农村的房子能强制执行吗只有一套
农村的房子如果符合下情形,能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Ⅳ 法院对农村宅基地房可以执行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是唯一的住房,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如果不是唯一住房,可以查封并进行拍卖,但拍卖对象只限于本村村民。
Ⅳ 法院能强制执行农村的房子麽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Ⅵ 农村房没房产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Ⅶ 农村一套房子,有房产证,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但还是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情况而定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容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在对农村房屋的执行中,必须充分考虑执行措施的适度:
第一,对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执行。
Ⅷ 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规定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8)农村房产如何执行扩展阅读
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
一、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Ⅸ 农村宅基地可以强制执行吗
1、 根据农村的习惯,有许多都是由家长申请宅基地建房并以家长名义办证,但实版际上宅基地权、房屋是给儿子的。
再者,如果两处宅基地都属于被告,那么也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所以,本案的情形,应当认定房屋分别属于被告的两个儿子的。
因此,对本案房屋(宅基地)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因两个儿子并不是因继承而取得房屋(宅基地)的,所以你也不能以被告人继承人的身份执行他的两个儿子。
综上,结合全案情况,本人认为执行难度相当大,但不管怎样,都建议你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不收费。
(9)农村房产如何执行扩展阅读: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Ⅹ 农村房屋法院能执行吗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唯一的住房是不能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容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对于被告人只在一套房产,人民法院只能进行查封,但不得拍卖或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