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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阻止争议房产过户

发布时间:2021-02-28 01:51:08

❶ 遗嘱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怎样阻止争议房产交易

继承房屋如何过户问题: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❷ 如何保护有争议房产不被过户能否在房管局做什么申请,使此房产不予过户

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呢?
你起诉,可以让法院来进行遗产分割,他即使过户了,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是遗产,也是无效的

❸ 家庭房产有纠纷,如何阻止买卖

房子抄产权人是谁,谁就有权利买卖,其他人阻挡不了,因为阻挡者没权利,打官司都不受法律保护!除非这是继承老人的房产,产权人过世,目前还没有过户,所有法定合法继承人之间有纠纷,那就去法院解决,在法院没有判决房产归谁的情况下,谁都没有权利买卖,房产局不会给你办理的!

❹ 怎样阻止子女勾结房管所过户父母房产

不管子女怎么勾结房管所工作人员要过户父母的房子,首先需要你父母的同版意,没有你父母的同权意,再怎么勾结也没用。其次,如果父母不在了,需要兄弟姐妹的放弃继承权的承诺,你作为兄弟姐妹,不放弃继承权还是没用。如果房管所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办,除非自己的工作不想要了。

❺ 如何向房管局申请终止不合法的房产过户

不合法的房产不能过户。
过户的手续:
1、签约。签约是指卖方夫妻双方和买入内方同时到房屋产容权监理部门签置《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成交价格需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或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2、交税。交税是指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目前主要包括:契税、房屋交易管理费、产权登记费;
3、登记。登记指买卖双方交纳相关税费后,买入方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表,按照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取证。取证是最后一个环节,买入方到产权监理部门领取过户完毕的新《房屋所有权证》,这时整个过户手续全部结束。

❻ 房屋纠纷怎样防止一方将房产过户

可以在起诉时申请保全房产或查封房产,这样,另一方是无法将房产过户出去的。

❼ 房产纠纷诉讼中,被告却将争议房屋过户怎么办

可以起诉,申请法院判决过户无效,因为属于恶意财产转移,构成恶意转版移财产罪。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二手房过户流程大全 二手房过户如何避免纠纷

二手房过户流程大全 二手房过户如何避免纠纷

二手房过户办理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麻烦那简直就是欲哭无泪了。很多购房者办理过户的时候会遇到大大小小的麻烦,最后搞得自己是进退两难,苦不堪言。为了让大家避免纠纷,请您看下文二手房过户知识。

王先生买完二手房之后遇到了让人棘手的麻烦,由于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注明户口迁出的期限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在王先生过户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售房者借各种理由不迁出,为的是给房子涨价。而王先生认为现在涨价是房主的过错,所以也不肯低头。最后,双方僵持不下,使得王先生苦不堪言,找不到解决的办法,不仅影响了工作,还影响了生活。

其实,出现王先生这样苦恼的人不在少数,因为过户问题出现纠纷的更是常有的事。但是,归根结底,还是由于购房者本人买房之前对二手房的过户问题不够重视,也没有足够的了解。所以,购买二手房,了解必要的知识,过户的时候就一定能够防患于未然。

1.充分了解户籍政策。根绝政策的规定,如果需要把自己的户口迁入新买的房子,那么,原来的户主必须先迁出。如果户主迟迟不迁出,那么,购房者就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合同中一定要注明迁出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有的人买学区房,就是为了孩子能够及时的上学,但是,如果遇到没有良心的售房者,不把户口及时的迁出,孩子就不能进入理想的学校,那么,花高价买的房子也就没有意义了。

2.若售房者强调可以在没有户口的情况下也可以落户这个房子的话,购房者千万不可轻信。最可靠安心的办法就是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如果确实是真的,那么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也不晚,然后需要在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3.购房者申请过户之前,一定记得要求售房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出,一定记得口说无凭,需要落实到合同上。

4.如果售房者买有按照合同的规定迁走户口,需要支付给购房者一定的赔偿金。购房者可以直接从房款中扣除这部分违约金,余下的部分如果不够的话可以向售房者进行追偿。

最后,如果房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迁走户口,应当支付违约赔偿金给购房者,买方可以直接从房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仍然可以向房主进行追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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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如何避免房产交易产权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发生的产权登记或债权债务纠纷。 对该条购房人要看明白:房地产商在这里承诺的是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而没有承诺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没有债权债务,而且房地产商所承诺的承担全部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1、购房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 在商品房出售以前,房地产商已将出售房屋所在的土地或出售的房屋抵押,在解押之前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出售的房产价款不明显低于价值和通知抵押权人(比如发放抵押贷款的银行),并告知购房人已经抵押的情况,其行为就是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的风险是在房地产商解押之前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也无法以房地产商出售的房屋已抵押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在此期间,在建房屋出现烂尾或房地产商破产,购房人虽可依合同要求房地产商承担全部责任,但却未必能挽回自己的全部损失。因此,购房人在知道欲购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没有特别的实惠是没有必要去买的。 2、购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房或已售房。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预购人依法解除预售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面对这些法律法规,却仍有个别不法的房地产商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进行销售,或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甚至多次出售,对购房人进行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受骗的购房人虽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然存在房地产商同意赔多少,实际能赔多少的问题,仅凭合同第十二条铅印文字解决这个问题也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购房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第十二条空行写明:出卖人保证本合同标的物不存在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抵押,否则本合同自买受人通知解除之日起取消,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通知()日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人民币()元(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具体数字)。争取对自己多一点儿保护。 3、购房人已购房屋在购买后又被房地产商抵押或出售。 按《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和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预购人依法解除预售合同之前,不得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的规定,房地产商的这些做法肯定是违法的。但房地产商违法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一定能保障购房人能得到应有民事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虽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购房人最好还是能在合同第十二条空行中约定清楚,如出现上述情况,房地产商具体赔偿的时间和金额,购房人应明白千分之一也叫不超过一倍。 最后笔者要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目前仍有购买的房屋没有抵押,但土地已被抵押的情况出现。对于这种情况,按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购房人虽不至于血本无归,但也难免遭到一定损失。

❿ 如何从客观上阻止房产过户

符合法律手续过户是阻止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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