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房产赠与
存在债权债务的房产是不能够进行交易(赠与)的,你的按揭没还清,就表示此套房屋存在债务,因此不可以赠与。公证也没用。
如果还清贷款后,房产证和土地证是谁的名字,谁才有处置房屋的权利,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⑵ 婚前房产变更,赠与问题
1 只是财产的转换形式,依然是婚前个人财产,
2 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有,未经配偶同意,单个共有人不能擅自处理
⑶ 父母婚前赠予儿子的房产,现在如何收回
1.首先父母亲在婚前对儿子的房产赠予,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父母的赠予行为业已经完成,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几种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形是不能撤销赠予的。
3、如果您的儿子身体有秧,原则上办理过户更名时,在你儿子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房产证上只有他本人名字,如果他能亲自到场的话,我认为是不需要另一方到场的,但是如果你儿子身体已经到了不行的状态,没有意识,丧失行为能力了,那么则由他的配偶作为监护人,一般也是法定代理人到场来办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⑷ 丈夫婚前家人赠与的房产,死后怎么分
那是婚前个人财产。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共同财产配偶得一半,另一半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⑸ 婚前财产成为遗产如何继承呢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那么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可以依版照遗嘱分割遗产,如权果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有争议,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遗嘱继承纠纷。如果生前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那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平均分割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
⑹ 婚前赠送房产与婚后赠送房产有区别吗
婚前赠送后,房产是你的个人财产,婚后赠送,若无特别约定,则应该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且须注意,赠与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要变更产权人。
婚前赠送后,房产是你的个人财产,婚后赠送,若无特别约定,则应该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且须注意,赠与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要变更产权人。
1、婚后如以他婚前的个人财产赠送,如特别约定赠送后是你个人财产,则属你个人,反之则不过是把他的个人财产转为你们的共同财产。
2、如以婚后财产赠送,那么这毫无疑问是共同财产。除非你们约定这部分共同财产属于你个人所有。
(6)婚前赠与房产如何继承扩展阅读:
1.公民之间因房屋产权登记而引起的产权纠纷的处理
如果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如一方在产权过户时主动放弃登记,又无其他约定,在他方已登记过户后才反悔而主张产权共有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一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退回放弃登记一方的买房款;
如一方在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产权,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来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记方既未退款又长期无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实事求是地认定产权归出资双方共有,并应将产权证更改过来。
如果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双方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将产权证一并登上他方姓名,但既无赠与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多年后,他方知道并主张产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2.因换房引起的产权纠纷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的互换房屋协议,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应认定有效,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城市房屋互换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换房发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且实际交换使用管理多年,又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互换产权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条例施行后,换房未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发生纠纷后,一般应认定换房无效。如果有契约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在发生纠纷后房管部门又补办了手续的,可认定为有效。
如果是公民之间自愿协商互换私房承租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换房后经办理住房使用交换手续,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已与新的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权的,除出租人追认的以外,一般应认定换房无效,责令各自腾房。
3.因房屋赠与引起的产权纠纷的处理
赠与城市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如果房屋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该房屋赠与关系无效。
赠与农村房屋一般以书面赠与合同和房屋实际交付为准。
4.因添附而取得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
如非产权人在合法使用他人房屋期间增添的附属物,房屋产权人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双方就房产返还时附属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附属物应随物主,产权人可给添附人以适当的补偿。
添附人以自己经申请批准为由主张附属物产权的,一般不予支持;双方协商不成的,应由添附人将附属物拆走;拆除时给原房造成损害的,应给原房屋产权人赔偿损失;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归房产所有人。对不符合添附要件而主张产权的不予支持。
5.非产权人在合法使用期间,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而主张产权引起的纠纷的处理
如非产权人在租用、借用或承包时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之前,已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产权问题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果虽经房主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房屋产权仍属原房主所有,对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费用,由房主折价偿付;
如果系产权人未经房主同意,擅自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产权仍归原房主所有,对其因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费用,房主原则上不予补偿,但也可通过调解或双方协商由房主给予适当的补偿。
6.借用者对房屋进行修缮而主张产权引起纠纷的处理
房屋借用关系存续期间,借用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张产权。对原来产权明确的房屋,如果双方没有商定借用期限,产权人有权随时收回。借用人对所借住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不能以房屋借用人变换或借居时间长,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了所有权,借用房屋的产权仍归原产权人。
7.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
(1)兄弟姐妹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
父母的遗留房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其他兄弟姐妹虽无异议,但一直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记一方主张为己独有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登记人是作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记产权,产权应归兄弟姐妹共有。
兄弟姐妹数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买房契约和房产登记证登记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应视为登记人代表共有人登记产权,其房屋产权属于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间,
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资金经营工商业供养全家,并以自己名义购置了房产,兄弟姐妹为此发生纠纷,购置时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产权确认归购置个人所有。
(2)父母、子女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
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应归登记人所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人只是作为产权人代表的,则应认定产权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父母用子女的赡养费购、建房屋并登记了产权的,产权应确认归父母所有。子女主张产权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资时期明确了是与父母共同购、建的,产权应认定为共有。
子女因结婚、分家等购、建房屋自住的,产权一般归购、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离婚时,父母、兄弟以购、建房时曾有资助为由,主张产权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
家庭成员中一人经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员以少量物料、钱财或劳动投入,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属亲属之间帮助,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后,可由产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在农村,父母明确为子女结婚所盖的房屋,其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结婚后实际使用的,可视为父母赠与子女的婚前财产。
⑺ 婚前财产如何继承
若是遗产继承在婚内,所获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财产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遗嘱中说明了遗产归某方一方所有,那么这笔财产就属于这方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7)婚前赠与房产如何继承扩展阅读: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