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价计入房产税原值账务处理怎么做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房产税,只是作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专内门的处理容的。在这里税收与会计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作为会计是按会计准则来进行处理的,只要在申报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就可以了。因为,现在划拨土地很少了。也就是说零成本取得的土地几乎没有了。作为会计上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只能是企业取得土地后,自建房屋才能产生。直接购买的房产土地价值已包含在房产原值中,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现在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按这2倍的面积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当然如果2倍超过土地总面积时,就按土地总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作为会计上土地计入房产,通过在建工程结转,完工后转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❷ 土地已计入房产原值,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问题描述:
我企业为2005年以前成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土地已计入造房子的固定资产原值,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土地与房子是否可以分开交?
问题答复: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和房产的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来计算。
计税价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即房产税的政策没有变化,变化的是政策的计税依据——会计上的房产原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即新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从房产原值中分离出来,从而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
❸ 新会计准则下土地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纳税
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处理。也即,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
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不计入建筑物建造成本。
由以上三点推论出:从2007年实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内容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也即,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缴纳房产税时,
土地使用权可以不计入房产税计征基数。以上观点是否正确?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应用指南: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指南规定,确实可以将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不记入建筑物成本,仅仅指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其他的如: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这里还应该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计算缴纳房产税。
❹ 求助: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土地使用权如何入帐
1、《无形资产准则》:“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专分别属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 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固定资产准则》:“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 3、《首次执行准则》: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 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❺ 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财税[2010]121号: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嘉市地方税务局近期应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嘉市房产及土地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后将确定新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并按照新依据计征两税。在此次清查过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问:土地本身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建房时需要将土地价值计入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又包括了该部分土地价值,是否存在重复计税问题。现就该问题进行解读: 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明确了土地价值也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务局要求调整房产税计税依据理由充分。至于是否存在重复计税,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考虑的问题,我们更应关注的是计入房产的土地价值如何确定。财税[2010]121号中同时明确“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综合起来该文件应当这样理解: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
2 、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12000÷26000=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24000万元)
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6000万元。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利好政策,而非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用地单位的惩罚措施。例如占地面积大而厂房少的工厂、大型堆场、仓储、物流的企业等,厂区空地较多,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允许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可以测算出这类企业计算房产税的地价将小于全部地价款,减轻了房产税负担。
财税[2010]121号文件发布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只有一种方法: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
3 、cdqm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办公楼,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105万元,不包括土地价值。该宗地为本年新征,土地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容积率为0.48(容积率为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使用年限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因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以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011年缴纳房产税的地价=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发布实施,使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相同,杜绝了之前由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所做的房产税筹划。
目前仍存在没有将土地价值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协调解决计税依据问题,避免涉税风险。
❻ 土地价值如何计入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6)会计制度土地如何计入房产扩展阅读:
中国土地价格的涵义不同于一般土地私有制国家:
第一,它是取得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代价,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价格。
第二,土地使用权价格是一定年限的地租收入资本化,土地所有权价格是无限期的地租收入资本化。从理论上讲,土地使用权价格低于土地所有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年限长的,其价格要高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短的。
第三,由于土地使用年期较长,按法律规定,最长可达70年,而且在使用期间也有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又类似于所有权。所以,地价评估原理、程序与方法上又类似于私有制国家。
❼ 新会计制度中对房产原值如何定义
楼上的解抄答过于片面。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扣除10%-30%计征房产税,这是地方税,地方政府可以在此范围内选择。
同时还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这也是地方税,具体税率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两个税种只要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不发生变化,每年都是固定的,交纳的税金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和生产经营无关。(车船使用税和购买印花税票也是这样记帐)。
❽ 账面土地评估增值如何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房产评估增值,并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内调整房产容原值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后的原值为基数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调整相应房产原值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确认的房产原值为基数征收房产税。另外,企业自行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的评估增值并相应调整的账面价值的,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据此改变房产原值,房产税仍按照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房产原值为计税基础。
❾ 会计制度对土地评估费可计入在什么科目
土地评估费的入帐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进行分别处理:
1、企业因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作为土地取得成本的一部分,应将其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2、企业因对外融资而以土地使用权对外设定抵押所产生的评估费用,则属于企业的融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是为了开发目的的,其土地评估费用作为土地取得成本,应计入开发成本。
(9)会计制度土地如何计入房产扩展阅读: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1)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是其他法定权利,而且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
(2)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经过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才能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❿ 新准则下土地是否要计入房产原值
问:老师您好,我有下面的疑问,请您帮助判断!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3、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处理。也即,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不计入建筑物建造成本。 由以上三点推论出:从2007年实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内容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也即,房产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权数额。缴纳房产税时,土地使用权可以不计入房产税计征基数。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指南规定,确实可以将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不记入建筑物成本,仅仅指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其他的如: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这里还应该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