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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房产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1-02-27 13:34:42

㈠ 现在我开一个合作社股份怎么分配

按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

㈡ 房屋产权如何分配

结婚前男方付房的首付,写的男方名字,女方出钱买车和房子装修。婚后一起承担房贷,办房产证时加女方名字,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房产应当均分。

㈢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千克)按11元/千克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20元/千克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千克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

(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㈣ 以合作社的名义的房屋如何过户

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
一、当购买的农村房屋有房产证后,就需要向国土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了。具体的过户手续如下:
1、 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
3、 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
4、 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5、 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
6、 发证
二、农村房产证过户程序及费用
由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农村建房的宅基地是集体分配下来的。因此,农村房屋过户不需要像城市房屋过户一样缴纳各种土地税费。所以,农村房屋过户的费用也是极低的,只需工本费即可。具体的费用可以咨询当地乡或镇的国土所。
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
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注销后才能过户。
买卖房屋所需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齐全;
2、买卖协议双方签字,村社签章;
3、完税证明;
4、买卖双方为本经济合作社证明;
5、收款收条。
税金缴纳情况各地不同,需要咨询你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中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此项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未生效要件,只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时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房产买卖即便未办产权过户,登记合同还是生效的。(前提是同一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

㈤ 合作社股份怎么分配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版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权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比如很多地方现在正在推行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也就是土地入股。假如当地一亩地流转价格为800元,土地入股后,给农民的土地价格为400元/亩,另算股份,农户年底可以获得分红。比如还有的合作社是以农机、大棚入股等。



二、成员分类

根据合作社的成员出资多少,可以把股东分为两类:

一类是“普通股”社员,只入股100到200元,享受合作社的一般性服务,不参与合作社的第二次“按股分红”。

第二类是“发展股”社员,其实就是合作社真正的股东,可以采取5000---10000元每股的入股方式。此股参与合作社的第二次“按股分红”。发展股成员其实就是合作社的真正出资股东。

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千克)按11元/千克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20元/千克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千克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
(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如何分配

合作社虽然对外通抄过经营活动取得利润,但是对内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这一特点,为了区别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的利润称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与企业会计中的当年利润相对应,反映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经营成果。计算方法是:

当年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收入总额-成本-税金-有关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留公积金,二是扣除公积金之后的可分配盈余。

㈧ 农村专业合作社利润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
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

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

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㈨ 农民合作社如何分配利益

这个要看股权的多少呀,对总的人说还有总 的出资额应该都是很清楚的,按具体的出资额问已经,计算一下每一股的收益,按每股的净收益分一下就可以了

㈩ 合作社的利益怎么分配、求具体、求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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