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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处置抵押房产参照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27 00:27:10

⑴ 民法抵押处置有几种

民法抵押处置一般有三种。(一)协议折价。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如果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价抵债可以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且简洁明了,便于债权人快捷有利地实现债权。协议折价不同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流质契约是抵押合同中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债务未受清偿时直接转移给抵押权人的约定。
(二)变卖。变卖是通过当事人协议或在法院主持下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以获得价款的行为。“变卖”的关键在一个“变”字,即将抵押物变成现金。当事人协议进行变卖的,其性质与协议折价相似,却没有协议折价的弊端。因为要变卖抵押物,须有第三人前来购买,而第三人的购买行为乃市场行为,其花钱购买抵押物,必反复进行市场分析和比较,以确定既对自己有利、又为抵押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价格范围。反过来,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抵押物如果过高,则不会为市场所接受,如果过低,则不符合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拍卖。关于法院执行中的拍卖的性质,理论上尚存争议。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公法行为,因为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是法院行使公共权力、对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另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私法行为,因拍卖、竞卖与成交的过程仍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
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综上所述,当债务履行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完成还款任务的,又没有和金融机构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物。融资担保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包括协议折价、变卖和拍卖等三种。其中,协议折价的方式便于金融机构快速有利的实现债权,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省时省力的办法。

房产抵押有哪些形式,如何处理房产抵押纠纷

房产抵押的形式有哪些

1、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

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地产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而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将房产和地产并付拍卖,但仅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shhuang44ss

在实践中,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依法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时,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抵押人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并经过抵押物登记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认定两个抵押合同均为有效,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才不会动摇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并且,对一物两押或一物多押认定为无效亦缺乏法律依据,而是采用“设立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也承认一物多押的效力,对一物多押的情况,只要第二抵押权人及其后的抵押权人是明知的、自愿的,就不应予以限制,不应否定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两物两押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纠纷的处理

1.由房地产先抵押后出租引起纠纷的处理

《担保法》并未禁止抵押物出租,因此,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抵押物的。原因如下:首先,抵押权只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就某物设定抵押后,仍对该物享有所有权,只要租赁期限不超过债务的清偿期,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可以将该物出租。其次,由于房地产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具备将房屋出租的条件。最后,由于抵押物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出租权,可以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保汪债权的实现。

但由于在抵押物上设定租赁权,也可能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因此对于抵押人出租抵押物应作一定的限制,但应区别对待。如果租赁期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一旦他人要实现抵押权,则租赁合同终止,或者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于抵押物上存在的租赁关系并无异议,同意原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不必限制抵押人出租房屋,抵押权的实现也不必然导致后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而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原则上应允许抵押权人或抵押物的新所有人主张原租赁合同无效。其原因在于: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如果允许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租赁关系,那么,在抵押权实现之时,必然会受租赁权的限制。若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则买受人不会愿意所买的房屋上存在着他人设定的租赁权,这样就会影响拍卖价值。而如果通过作价转让方式实现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就会受限制,这对于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

2.由房地产先出租后抵押引起纠纷的处理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后,将会成为抵押权实现的一种负担。一方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无力还债时,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债权人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则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阻止抵押权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权人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将房屋用作他用。另一方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无力还债时,如果债务人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在房屋交易完成后,租赁关系将继续存在,这必然会降低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从而降低对抵押权的保障。正是因为租赁权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妨碍,因此,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应对抵押权人负告知的义务。如未告知抵押权人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被抵押的房屋发生毁损灭失而引起纠纷的处理

我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毁坏后,对抵押人的法律效力涉及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所谓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法律效力。抵押房屋发生毁损灭失,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2)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提供与减少价值额相当的担保;(3)抵押房屋的毁损系第三人而为时,抵押人有义务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并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否则抵押人有义务向抵押权人以自己所得赔偿,提前清偿债权。

抵押权人的保全效力只及于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如果抵押房屋的毁损灭失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引起,则抵押人不负责对房屋毁损造成的价值减少提供新的担保。

如果被抵押的房屋由于自然灾害等而灭失的,其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如保险赔偿金等,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其代位物上,房地产抵押权人可以对上述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抵押的房地产灭失,没有保险金、赔偿金等代替物,也没有任何剩余物,房地产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房地产部分灭失时,基于房地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房地产抵押权存在于剩余物上,仍不消灭。

4.因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引起纠纷的处理

在我们生活中,登记公示的房地产抵押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常有不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债权本身无效或因清偿而消灭,而抵押权登记尚未注销;二是房地产抵押登记因错误、遗漏或误被注销,从而导致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属状况不相一致。因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引起的纠纷大致表现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在第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但在此之前,抵押登记仍具有形式上的效力。在第二种情形下,登记机关应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更正的登记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在更正错误的登记之前,善意第三人因信赖错误的登记而取得的权利,仍应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房地产权利人,只能要求造成抵押登记错误、遗漏或误被注销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因抵押房地产被扣押而引起纠纷的处理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房地产被人民法院扣押,债权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El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房地产纠纷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6.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纠纷的处理

如果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列入了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接到抵押人的书面通知后,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担保。如果被拆迁人获得拆迂安置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安置房作为抵押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没有安置房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方面的担保。抵押权人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房屋被拆除后,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办理抵押房屋的注销手续,解除抵押合同。

⑶ 什么是处分抵押房地产

处分抵押房地产是复指债务人不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法院申请以抵押给债权人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用于优先受偿债权人覆行债务,剩余所得由法院退换债务人,差额部份由债务人继续覆行债务。

⑷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顺序

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偿还抵押权人专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属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4)折价处置抵押房产参照什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除政府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外,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出售、交换、赠与、拆除或者改建。

有义务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如抵押人有不尽管理之职的行为,应接受抵押权人的指正并及时根据整改要求采取措施。

⑸ 抵押物处置税费包括哪些

公司的运营离不开这样那样的税,而在财务工作中对于各项税收的账目处理都需要做好。那么,抵押物处置税费包括哪些?重庆税收策划一诺财务称,这是很多新手财务工作者经常不清楚的地方,下面就为大家具体来说说其中包含的税费内容有哪些?

一、与未来处置抵押房地产有关的主要税费
不要再次辜负她期待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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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抵押物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中,如何确定预计未来可能处置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主要税费额,并在提交给金融机构的评估报告中,将房地产市场值中扣除掉未来可能处置抵押物时缴纳的税费,是房地产或土地评估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评估师对处置房地产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理解,也是考验着评估师的执业水平与能力。与处置企业的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科目主要有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另外,如果在建工程存在应缴而未缴的各种政府行政事业性及资源性收费等,在处置抵押在建工程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缴,这些费用也构成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二、关于营业税及所适用的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企业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物大部分集中为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各类房产、在建工程等,在房地产评估中,在确定抵押价值时,上述抵押物基本都需扣除未来可能处置抵押物时缴纳的营业税,其中较难明确的是处置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项目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原值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的。其中如何确定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取得的原值为计算土地增值税额的难点。

⑹ 抵押房屋执行问题

对于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执行的。超过执行标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拍卖的,拍卖款项用于执行款的给付后,剩余部分返还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
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⑺ 银行对抵押物的处理。

1、这个特别约定合法的,因为其前面有限定条件,是债务人无法偿还贷专款时才享受这项权利。属
2、从这个案例中看出,银行显然是受害方,个人觉得银行还是需要加大对抵押财产的监督权利,签署更加严格的限制条款,如果债务人违约,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
3、乙公司自己的租赁权对抗甲公司的抵押权的合同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因为抵押权合同在先,有了抵押权合同说明债务人已经没有对该房产的绝对使用权,所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租赁权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保护的!
希望能够帮到你!

⑻ 房产典当与房产抵押有什么区别

1999年8月,杨柳武为了给住院的妻子筹集医药费,经人介绍将其六间平房出典给某典当行。典价为2万元,估价为11万元,典期1年。双方签订当票一张,约定“超过期限未来典当行办理手续,就当房屋归典当行所有。”此外,双方还签有一份典当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典当成交后,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每月利息为700元,如不按时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续当,先把本金、利息赎回后,重新办理典当手续。”随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典当行在交付典金时扣除了4个月的利息,实际付给原告价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个月的利息,现仍欠4个月的利息。在其后的1年中,该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届满,杨柳武因一时未筹到足够的资金,未办理回赎。不久,典当行通知杨柳武,此房屋已变成绝卖(即不能回赎)。杨柳武在筹足资金后,要求回赎,典当行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杨柳武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协助回赎出典的房屋。
问题:杨柳武能否要回该房屋?
答: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旧中国法律对典权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之间以私有房屋为客体的典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的。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在典权设定时一次付清。典权期满后,出典人有权退出典价,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赎,典物即归典权人所有。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名义上签订的是当票,而且协议内容中也反复使用“典当”一词,但实际上典当行一方并未在签订合同至争议发生期间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约使用“典金”期间,也交纳了利息。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其性质并不属于房屋典当法律关系。相反,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一方当事人急需用钱,愿付利息,而被告一方当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并未占有、使用对方的房屋并取得收益的目的与行为,故属于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应当依照《担保法》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抵押借款纠纷”,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认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额应为17200元。(2)诉讼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杨柳武所有,如杨柳武不能清偿债务,则可依法拍卖该房,典当行可以从拍卖该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⑼ 抵押的房子能卖吗

根据法律来规定,抵押自人处分抵押物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也就是说,抵押房产可以交易,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经过银行同意。但我们日常交易中可能很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房产都是存在按揭抵押的,我们交易时无论中介还是买卖双方都没有考虑还要经银行同意,但是,我们需要知道,在交易存在抵押的房产时,需要经过一个必须的步骤就是解押,解押顾名思义,就是解除抵押。这里我们是采取了一个更为直接的方法,法律规定,出卖抵押房产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那么我们把房子的贷款还清了之后,银行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人的身份,因此,在还清贷款后,银行都会出具一份贷款结清证明,我们拿着这个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解押手续,这时候交易房产便属于无负担瑕疵的完整产权了,我们就可以放心的进行交易了。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出卖还是购买存在抵押的房产时,都要考虑解押款的问题,因为,高杠杆情况存在,按揭贷款往往比例很大,无论买卖双方谁来支付解押款,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⑽ 房产抵押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专押权的情形,抵属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无论是折价,还是变卖、拍卖,按照规定房产和土地应当一起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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