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京房屋继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转让该房屋时,以转让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需出具被继承人原购房发票)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继承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为简便计算,自行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全部收入直接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是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南京公证处
你母亲为第一继承人,
做继承公证给你母亲,
继承公证费2%评估费几千.
然后可以去房产局办理新证.
应该没有别的途径,以后要卖的话要交20%的所得税,你应该在生前过户到名下,现在为时已晚!
另外再建议到中介公司问问专门处理疑难杂症的(如首套房证明,贷款解压等)
B. 南京房屋继承问题
一、2+1和1+1的房子看房产证上是否有你的名字。如果有的你名字,你爸无权处理你的部分。
二、爷爷的房子,可以赠送给给,过户后,赠送行为行为即可成立。或者到公证处作公证遗嘱。
三、户口的部分我不清楚。
C. 南京怎样办理继承公证呢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关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注销户口后由公安机关出具)。
2.死者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一页、档案中的主要社会关系一页、档案中有单位公章的一页,将以上几页档案依次排开,并由提供档案部门加盖骑缝章,并在第一页加盖提供档案部门的档案专用章。
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如果有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定要同时带上。
二、死者配偶的材料
(一)死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需要的材料与前一项相同。
(二)死者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如果没有结婚证,需要死者单位或配偶单位出具的二人婚姻关系证明及死者去世后其配偶是否再婚的证明。
3.有关遗产的相关权利凭证。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购房结算单、保险单及缴费收据、股票账户卡及当前账户对账单、公司章程及股权证等等。
三、死者子女的材料
1.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子女对遗产的态度。如果放弃遗产,可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遗产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3.如果子女先于死者死亡,且子女已结婚生子,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子女的情况证明、继承权证明、档案材料。
4.如果子女在死者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子女的婚姻状况和子女情况证明,继承权证明、档案材料。
四、死者父母的材料
1.死者父母健在的,需要表明对死者遗产的态度。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2.死者父母已死亡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该证明由死者父母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且要写明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其与死者的关系。
五、死者兄弟姐妹的材料
如果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且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除以上材料外,还要准备下列材料:
1.在子女的继承权申请表上,填写死者兄弟姐妹的情况。
2.死者的兄弟姐妹对死者遗产的态度。
D. 江苏省南京市2016遗产继承程序
若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则按遗嘱执行。
若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顺序的继承人同等继承财产。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 请问南京继承遗产在哪里办理
您好!你父亲去世了,你母亲目前还在世吗,1、如果你母亲在世版的话,房产属于夫权妻共同财产,你母亲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情况下,你父亲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包括你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你母亲那一半的份额赠与给你就可以了,需要先到公证处做继承权公正,你母亲那一半份额做赠与公证,需要什么资料,公证员会告诉你,做完公证后,就可以到房管部门(一般是建委或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了。2、你母亲不在世的话,就更简单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做个继承权公证书,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F. 江苏省南京市房管所承租房拆迁能作为遗产继承吗房管所承租房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遗产是指公民个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指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租赁房不属于遗产,如果是公租房,和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使用。
G. 南京房屋遗产继承证明在哪里办理
南京公证处
你母亲为第一继承人,
做继承公证给你母亲,
继承公证费2%评估费几千.
然后可以去房产局办理新证
H. 房产继承过户要交税吗,税费如何计算–南京安居客
房产继承过户要交税吗;肯定还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继承过户所需费用。。。
评估费:按内房价0.5%缴纳容
印花税:按房屋评估价的0.05%缴纳
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房屋产权登记费:100元;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各地收费可能是约有不同的)
I. 南京市房产继承不公证能过到自已明下吗
自今年来7月5日起,全国办理继自承或者赠与过户住房,都不需要办理公证。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J.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 怎么收手续费的
公积金提取是不需要手续费的,并且还会有存款利息,符合条件就可以提取了,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