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营改增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
营改增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1)营改增后企业转让房产如何计税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注意事项
一、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出让价格
1、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是受让方不同意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B. 营改增后转让旧房产涉及税收如何计算
方法一、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按照评估折扣法;
方法二、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按照发票计算加计扣除法;
C. 请教:营改增之后,公司转让现有房产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主要是这么几种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另外还有可能随征企业所得税(预征)等。至于规费等则是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不在税局收取之列。
D. 公司转让旧房如何纳税
公司持有的房产转让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一、什么是旧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增值税的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旧房案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属一般纳税人,2011年1月购入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城市区的住宅一套,房间50万元,缴纳契税2万元,维修基金3万元。房产按2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5%。2017年10月转让房产,转让含税价100万。不考虑其他情况。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100-50]÷(1+5%)×5% =2.38
(三)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7% =2.38×7%=0.17
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3% =2.38×3%=0.07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2% =2.38×2%=0.05
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17+0.07+0.05=0.29
(四)应交印花税
应交印花税=转让价格×0.5‰ =100×0.5‰=0.05
(五)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100/1.05= 95.24
2、扣除金额
(1)房产原值=50万
(2)加扣每年5%=50*5%*7年=17.5万
(3)维修基金=2万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契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3+0.29=3.29万
(5)扣除金额小计=50+17.5+2+3.29=72.79万
3、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价-扣除金额=95.24-72.79=22.45万
4、增值率
=增值额/扣除金额=22.45/72.79=45%
5、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30%
6、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22.45*30%=6.74万
(六)应交所得税
1、转让收入
2、账面成本
(1)账面原值
=购进价+契税+维修基金=50+2+3=55万
(2)折旧
月折旧(100*(1-5%))/240个月=0.3958
2011已提折旧=月折旧*11个月=4.35万
2012-2016年折旧=月折旧*12*5=0.3958*12*5=23.75万
2017年1-10月折旧=月折旧*10个月=3.96万
合计折旧=32.06万
(3)账面净值
账面净值=账面原值-折旧=55-32.06=22.94万元。
(4)、相关税费
城建及附加0.29万;
土地增值税6.74万
印花税0.05万
合计7.08万元
(5)转让收益
所得税转让收益
=转让收入-增值税-账面成本-相关税费=100-2.38-22.94-7.08=67.60万
(6)应交企业所得税
=67.60*25%=16.90万。
(七)转让净收益
转让净收益
=含税转让价格-账面净值-增值税-城建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100-22.94-2.38-0.29-0.05-6.74-16.90=50.70万元
E. 营改增后企业房产过户给个人需要交什么税
营改增对二手房没有什么影响。
现在规定,满2年住房,过户免除5.55%营业税,
税改后,满2年住房,过户免除增值税。
不满2年住房卖掉过户,缴纳买卖差额5%增值税。
F. 营改增后,企业出租房屋需要交什么税
营改增后,企业出租房屋需要交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房产税
1、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须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营改增后企业转让房产如何计税扩展阅读
一、营改增后房屋租赁增值税缴纳法律依据: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营改增后房屋租赁税收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下列情况给予税收优惠: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G. 2016年营改增后卖房增值税怎么算,如何计税
2016年营改增后卖房增值税计税:
一、国税总局发文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内已签订转让合同,容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落地后,二手房交易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再继续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相同,但是计算方式不同,这就决定了增值税税额比营业税税额低。
三、2016年营改增后卖房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x税率。附加税=增值税x 税率。
(7)营改增后企业转让房产如何计税扩展阅读
2016年营改增后卖房增值税计税举例:以100万房产交易额为例
1、征收营业税时:
①营业税=100万x5%=50000元
②附加税=50000x(7%+3%+2%)=6000元
③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共56000元。
2、变成增值税后:
①增值税=100万÷(1+5%)x 5%=47619元
②附加=47619x(7%+3%+2%)=5714元
③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共53333元。
3、综合:营改增后,100万的房产税费能减少2667元。
H.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回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答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