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继承人但尚未过户,怎样查询被继承房产
未过户,既房产未更名,无法查询。
房产查询,需提供房产证编号,否则无法查询。
因为房产中心只对产权证所有人负责。
只要继承未生效,都无法查询。
B. 法院如何查找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只有一套房产怎样分给无法通知的继承人
1、无需通知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回继承。答子女的配偶无权继承。
2、确定继承人,这原告或被告可以通过村委或居委出具家庭情况证明书来确定继承人的问题。
3、通知不到就公告送达,一般列为原告。
4、份额由法院判决。
4、过户就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了,建议咨询房管局
5、法院不会帮你们卖房子
C. 继承人要查被继承人的财产怎么办
一般继承涉及到的财产包括现金、贵重物品、银行存款、房产等,我不知道你要回查哪一项
银行存款答的话一般都有存折或存单,贵重物品的话因为没有登记就不容易查,可能是放在银行保险箱(这个应该有单据),可能是寄存在某处(这个就难找了),房产的话可以去房产登记处查询。
D. 继承房产要查你名下有没有房产吗
继承房产不用查抄自己名下有没有房产的,只要属于合法继承人即可。
根据《物权法》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继承房屋后,自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不需要去办理登记。但是如果继承后,要想进行出售、赠与,或者设定抵押等处分行为的,则必须先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进行处分,否则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E. 做为房屋的第一继承人能到房产局查该房的原史资料吗
可查询:
1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2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可查询,可查询。(注:农房及村镇自建房在各镇或所属片区房管所档案室打印和查询)
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查询、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3 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
5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查询,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
3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填写查询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复制打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 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继承(受遗赠)证明、复制与继承,可查询;
4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到房屋所属区县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档案室调档查询、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
F. 被继承人继承房产房产交易中心怎样鉴定遗嘱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立内遗容嘱处分其财产的范围,必须是符合《继承法》规定,属于其生前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
《继承法》还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
G. 法定继承人查死者的房产要提供哪些手续
需要携带死亡证明、当事人身份证、与死者之间的继承权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科进行查询。
《档案法》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 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 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档案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制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