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房产信息 > 广东省14年房产税多少点

广东省14年房产税多少点

发布时间:2021-02-23 06:00:36

Ⅰ 广东房产税税率是多少,具体是怎么算的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内12%;3.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Ⅱ 2014年房产税如何征收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Ⅲ 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

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

1.按房产原值计税

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一次性减除一定比例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决定房产税多寡的因素有两个:其一上房产的原值;其二是一次性减除比例。

(1)房产原值。房产的原值,实际上就是房产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则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进一步重申了上述原则,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一次性减除比例。现行房产税政策所规定的一次性减除比例有两种:

其一,对于地上建筑物,《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除比例为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其二,对于地下建筑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苏财税〔2006〕6号)则对比例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按租金收入计税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Ⅳ 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回收的一种答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Ⅳ 广东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第一点补充规定,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Ⅵ 房产税是多少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6)广东省14年房产税多少点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①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平定之。

第八条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前项评价结果或延长有效期限,均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告之。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工竣后十日内申报之。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

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

Ⅶ 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专权所有人征收的属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Ⅷ 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点是多少

一,房产税起征点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二,退还,免征房产版税的情况:1,《办法》明确对居权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2,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居住证并在工作生活的,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Ⅸ 2014年房产税新规定

2014年房产税最新的征收规定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与广东省14年房产税多少点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地产培训机构有哪些 浏览:243
十年期房货利率 浏览:239
天津小户型中单怎么装修 浏览:506
怎么卖个人二手房 浏览:888
房地产投资长期看什么短期看什么 浏览:168
柬埔寨期房 浏览:603
大型开发商维权 浏览:224
南通开发区新开苑房价多少 浏览:801
房产达人怎么买锤子手机版 浏览:70
沙特阿拉伯需要什么样地产地证 浏览:442
商品住宅房产证 浏览:733
农村房产证没有怎么办理 浏览:587
外滩的房价多少钱一平 浏览:639
青岛最贵房价是多少钱一平米 浏览:519
二手房比喻什么 浏览:135
楼盘派筹是什么意思 浏览:319
镇江枫苑二手房怎么买 浏览:230
衡阳市有哪些好楼盘 浏览:459
房地产模型设计费入什么科目 浏览:619
晶福园最新房价是多少 浏览: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