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套房产法院怎么执行
现在关于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最高院已有明确的说法,至于贷款问题,如果拍卖成功,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再进行分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待商榷。
② 《最高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只要面积不超标,不得被执行
唯一住房原则上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是要看房子面积大小以及有多少人实际居住.
如果房子很大回或者居住的人很少答,那么一般的做法是"以大套小"得以清偿
法规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因此各地的裁判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此也不能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③ 国家最高法对被执行人一套房产如何处理
该问题涉及两种情况:
1、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允许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于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是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执行,该规定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二是上述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迁出,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是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2、除上述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④ 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仅有的两套房产给申请人
对被来执行人的房产,法源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强制执行: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以房产抵付债务的,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裁定以物抵债。
2、双方未能协商以房抵债的,法院会通过拍卖程序拍卖房屋。如果拍卖成功,法院将拍卖款交付申请人以偿还债务;无法拍卖的,如申请人愿意以房抵债,法院可以裁定以房抵债给申请人。
⑤ 一套房子法院能否执行
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第二十条,可以做一下解读,也反映了执行认识和做法上的转变。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造成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损;第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是有期限的;第三,居住标准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欠债还不用还。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⑥ 一套房产法院怎么执行
金钱债属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唯一一套房产吗
对于补充问题,写明的情况下,她自愿肯定没有问题,但是她不自愿时。问题变为强制执行的是法院作出的已决判决后在义务履行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时由权利主张方申请法院实施的行为。
合同的约定条款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公民不能通过约定成立
不可以,你可以取得对价索取权,但是不能对这套房子进行产权性处理,只能作为执行保证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就是说,你可以向他前妻索取她应当负担的债务的部分,可以在其合法收入中定期偿还,但不能执行这套唯一的住房。
楼上的长篇没有意义,写的是司法讨论论文,对法院实际执行没有指导意义。
其中是让债务人搬离原有住所,重置房屋,无操作性;而要求债务人搬离住所租房,才是对第六条的严重违背。剥脱了债务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在目前户籍制度管理方式下,也不具有操作性。即使是作为法律探索论文,也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并且在民法中运用了在刑法中都是错误的有罪推论(因为不能执行,所以恶意欠钱),缺乏对法理精神的理解,质量较低。
在司法操作实践中,各级法院都是以不产生严重后果为执行底限的。所以,为了不激化矛盾,产生社会问题,不可能去执行这套房子的。
所以,建议楼主申请冻结房屋,然后起诉申请执行她前妻的合法收入中非必要生活开支部分。
⑧ 法院强制执行一套房产
1、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什么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
a、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
b、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注意,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必需”的问题,只是同时又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个月内不得强制迁出。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过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强制迁出。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子为别墅或其本身具有相应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⑨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内下的唯一住房:(容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