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注销拆迁房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答同时收回。所以,如果遇到拆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部门会将房产证原件收回或者直接要求房产登记部门同一注销,而且国土部门也会对相应的土地证进行注销。
这不需要被拆迁人申请或者要求,一般拆迁部门会在签订协议、被拆迁人交房后向被拆迁人沟通该事项,并对拆迁片区内的房屋证件统一处理。
⑵ 危房鉴定的有关条例拆迁后产权证如何注销灭藉在什么部门办理
房屋鉴定问答 答:根据(粤高法发[199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一年保修期内房屋的质量、损害事实鉴定,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竣工后一年保修期以外房屋的质量、损害事实鉴定,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并出示书面委托载明委托事项,附必要说明或相关资料。” 答:一、负责汕头特区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受理仲裁机关及审判机关委托房屋鉴定业务。 三、负责危房改造片点房屋的鉴定工作。 四、参与倒塌危房的现场调查、事故分析工作。 五、掌握危房信息,积累资料,提供危房防治技术咨询有偿服务。 答:委托鉴定的单位(个人)应到鉴定机构进行登记,陈述委托鉴定原因及写明委托事由,提供有关资料,填妥委托书、联系人、电话。单位委托应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个人委托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填写身份证号码及签名。 答:委托房屋鉴定应提供产权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建筑技术资料,包括工程验收证明书、地质资料、建筑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建筑及结构说明;现有装饰技术资料及图纸。同时应提供房屋使用情况、维修情况。鉴定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以及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的承诺书。 答:房屋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由鉴定人员查阅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资料,摸清房屋建设年代、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掌握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现场勘查。鉴定人员按与申请人预约的时间到现场院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五、制发鉴定文书。由承办的鉴定人员制作房屋鉴定文书,鉴定书由承办人员签名,经鉴定所领导审核签署同意并加盖鉴定所专用章后,将文书正本发送申请人。 六、资料整理归档。 答:房屋完损状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成五类:a.完好房;b.基本完好房;c.一般损坏房;d.严重损坏房;e.危险房。 经鉴定确认属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答: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被鉴定确认为危房的,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局部修缮、扶堵等适当技术措施后,方能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物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物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⑶ 拆除旧厂房需要向房管局进行房产证注销吗
是的,通常需要注销房产证的。
注销房产证登记材料:
1、申请人为公司的版,提供营业执照权、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机构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手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证明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及申请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报告。
5、《房屋所有权证》。
6、如属拆迁公司需提交《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等相关方书(需拆迁单位盖章或原件核对)。
⑷ 如何注销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做了较大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予保留。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3.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是对于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对于登记的注销,登记机构要承担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二是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而非仅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往各地登记机构也将注销权属证书理解为同时注销该项登记,并在实际上这样进行操作,这种做法应当进行调整,目前《办法》有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_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要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释义】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及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可分为两种:
一是房屋灭失的,房屋灭失证明是指能够证明房屋物理形态消灭的文件资料,能够对房屋被拆除或是倒塌时间和原因加以说明,比如,究竟是因地震而倒塌,因洪水而冲毁,因火灾而烧毁等自然灾害而灭失的,还是因拆除等人为因素而灭失详加描述。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办理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实地查看房屋。
二是放弃所有权的,应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按照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一并放弃土地使用权,不能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只放弃房屋所有权,否则放弃所有权后的房屋系无主财产,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后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同样,也不能单独放弃房屋土地使用权而不放弃房屋所有权。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向特定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并征得他人同意,因放弃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⑸ 拆迁后,房产证是否被随之注销,怎么注销
拆迁后你的补偿到位后,当地的拆迁部门会将你的房产证收走,然后去国土部门注销,登报公示后原房产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⑹ 房产证注销流程,房产证注销要多久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做了较大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予保留。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3.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是对于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对于登记的注销,登记机构要承担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二是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而非仅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往各地登记机构也将注销权属证书理解为同时注销该项登记,并在实际上这样进行操作,这种做法应当进行调整,目前《办法》有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_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要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释义】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及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可分为两种:
一是房屋灭失的,房屋灭失证明是指能够证明房屋物理形态消灭的文件资料,能够对房屋被拆除或是倒塌时间和原因加以说明,比如,究竟是因地震而倒塌,因洪水而冲毁,因火灾而烧毁等自然灾害而灭失的,还是因拆除等人为因素而灭失详加描述。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办理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实地查看房屋。
二是放弃所有权的,应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按照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一并放弃土地使用权,不能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只放弃房屋所有权,否则放弃所有权后的房屋系无主财产,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后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同样,也不能单独放弃房屋土地使用权而不放弃房屋所有权。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向特定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并征得他人同意,因放弃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⑺ 房子拆迁房产证上交多久可以注销
房产证来注销与否分析如下源: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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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房屋拆迁怎样取消老房产证
房产证注抄销流程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2、登记机构通知簿载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需将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
3、收到簿载权利人的书面申辩材料,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也可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簿载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交回产权证;
5、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⑼ 如何注销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做了较大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予保留。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3.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是对于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对于登记的注销,登记机构要承担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二是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而非仅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往各地登记机构也将注销权属证书理解为同时注销该项登记,并在实际上这样进行操作,这种做法应当进行调整,目前《办法》有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_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⑽ 房子拆迁后房产证可以取消吗,取消对以后分房有影响吗
原来的房屋拆迁后,要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注销以后表示你就没有住房了,对以后的分房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