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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1-02-21 07:55:24

房产属于共有,其中一部分属于国家,一部分属于个人,个人处置房产,如何办理

个人处置共有房产,首先要经共有人同意,其次你要把共有人手中的部分购买回来,这样才可以顺利处置房产。

㈡ 一方的债务,法院怎么处理他们共有房产

法院可以就其中属于他的那部份做出处置,但其原共有人拥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同样的价格,其原来的共有人,能优先购买。

㈢ 刑事执行中如何处置涉赃共有房产

在诈骗及职务类犯罪中,曾出现罪犯将赃款与他人合法财产混合购置商品房等共有财产的现象。在随后的追赃退赔执行中,常见其他合法共有人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对法院追赃处置该共有财产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进而令执行法官颇感棘手。本文作者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一、对部分涉赃共有房产予以执行处置的法理支撑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财产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而该法第四条则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文义上分析,上述法条似乎为其他共有人的异议诉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笔者认为,对该类异议的处理,不能被上述条文规定而致一叶障目,而应从通观法律全文和整体理解的视角来剖析、梳理和解决此类异议。
对于民事权益的保护而言,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在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制定本法。我国物权法第七条亦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从上述法律条文即可解读出,能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民事权益。换言之,对物权的保护而言,其拟受保护的物权来源与取得必须完全合法。否则,对于存有瑕疵甚至是非法的物权,在寻求法律保护时,其应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将会受到限制甚至是遭受排斥。
就罪犯曾用赃款参与购买的共有商品房而言,因罪犯先前所支付的房款具有刑事违法性,且在刑事裁决中已经被确认为赃款,理应否定其购房合同效力。但因其他共有人及卖房人当初并不知晓罪犯所投房款为赃款,故法律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及基于物权公示效力原则等因素考虑,即便该共有房产中混入有赃款,亦不由此而否定该共有房产的物权效力,其他共有人对该共有房产所享有的物权份额也并不因此而被剥夺。法律虽然不否定该部分涉赃房产的物权效力,但也不能因此而抹杀该共有房产上所存有的物权瑕疵。而根据合法物权方受完全保护之法律精神,该部分涉赃的共有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在享受法律保护上亦理应有所限制。
那么,其他共有人所持物权究竟在哪些权能方面受到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体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多项权能。对于法院所处置的商品房而言,主要涉及到处置被执行房产的所有权。而所有权所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子权项中,最为根本性的权项,则为对物的处分权。故笔者认为,就商品房所有权的上述四个子权项,其他共有人在对房产的处分权上应当受到限制。因为,我国的商品房,在法律层面上不具有经营性,只具有居住功能。且该类房产均以“套”为单位进行登记和发放房屋产权凭证,故此类房产在对外处分上一般具有不可分割性,尤其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基本都以整体性处置为原则。故,其他共有人在该类房产处分权权项上理当受到限制,但房产处分后,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内的财产性权益等则不可剥夺,应当足额予以给付和保障。
二、对部分涉赃共有房产强制执行的分类化处理
既然部分涉赃共有商品住房的其他共有人在房产处分权上受到限制,执行法院是否可不论涉赃数额的多少,均可对涉赃共有商品房予以整体性处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若购房赃款所占比例较小,而置其他共有人的多数份额于不顾,恣意处置该共有房产的行为,不仅有越俎代庖、滥用职权之嫌,而且还极易导致无益拍卖等后果的发生。
那么,对何为投入的赃款占比较小,能否划定一个明晰的界限?笔者认为,参照我国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数额较为可行。当前,我国一些地区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房屋总价格的20%,如将其作为参照标准,将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为,从笔者所在法院所涉赃款投入购房的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情况来看,罪犯先前所投入的赃款基本为新购房产,用赃款归还已购房产剩余房贷的现象尚未见过。对于用赃款参与新购房产而言,所投入的赃款有没有达到最低首付比例,是许多案件部分涉赃房产能否原始获得其产权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按照我国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是房屋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剩余购房贷款的前置条件。所以,所投入的赃款有没有达到该最低首付比例,对其他共有人申请剩余贷款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可以说,若没有赃款支付购房首付,许多案件中便不可能存在部分涉赃的共有房产问题。
对于购房赃款尚不足房价首付比例的,原则上不应对该部分涉赃共有房产予以整体处置,而应通过赋予其他共有人行使涉赃房款涤除权的方式予以替代执行。具体做法则为,在其他共有人申请行使涉赃房款涤除权的基础上,执行法院就涉赃部分的房产份额进行评估,然后,其他共有人按照评估价格向执行法院交清相应钱款后,该共有房产的涉赃份额即可涤清为其他共有人的合法份额,执行法院即可将该涤清份额的部分裁定为其他共有人所有。若其他共有人事后反悔,拒不行使该涤除权的,执行法院则可依其先前的涤除申请和承诺,将其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的财产。对于该种转化,一是有利于保护占据绝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份额权,避免出现执行过程中对抗或是共有人的流离失所。二是因涉赃份额较小,故所涉金额一般不会特别巨大,其他共有人一般都具备履行该债务的能力,能够容易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而对于购房赃款超出购房首付,而低于房价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数额的,原则上当以物权存有瑕疵,其他共有人所持处分权当受限制为由,通过正常的评估拍卖程序予以整体变现,即便其他共有人申请行使涉赃份额涤除权,亦需通过参与拍卖中的公开拍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涉赃部分房产的价格,用以涤除房屋涉赃部分的违法性。

㈣ 共有人对如何使用共有财产有争议,如何处理

你好,共有人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应当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来行使权利,而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当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

【适用解析】

《物权法》没有规定共有物究竟应当如何利用。对此,法律实际上是授权当事人自由确定的。

《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管理共有财产,需要由各共有人达成协议,同样,如何利用共有财产,也必须要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定共有物的财产利用。

笔者认为,按照《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全体共有人都享有利用共有财产的权利。当然,对此要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份额利用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人应当平等地行使权利。

但是,对于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发生了争议,当事人能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

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就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时,还是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来行使权利,而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如何利用共有财产。

理由如下:

第一,如何利用共有财产,这是共有人的私人事务,法院不能随意介入。

例如,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货运车,有人主张将车用于货运,也有人主张将该车出租。三人无法对车的使用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还是应当由共有人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决定,不宜提请法院决定如何利用。

第二,法院事实上无法决定究竟哪一种利用方式对当事人最为有利。毕竟法院不是私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如果法院决定采取某种利用方式导致亏损,法院也不可能承担损失。

第三,共有关系的形成,就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共同利用共有物。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共同利用共有物达成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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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

对“直接拍卖,让当来事人提异议源”的做法较为赞同,但可稍作补充,拍卖款项应保留未成年子女的必要份额,保险起见,执行法官应该要求申请执行人写保证书,承诺不管自身债权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均不参与分配原本属于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实际份额。配偶、子女、案外人的那一份由其自由决定是否提出异议,而后由执行裁判庭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查。这样的做法可以保障执行案件继续推进,申请人的保证书也可以作为日后分家析产,执行异议的重要依据。

㈥ 按份共有房产如何处置

要求他购买,没有能力的话就让他搬走或者给你们房租。要不然就起诉看法院怎么判,主要是实际操作难些。

㈦ 拥有共同房产的其中之一怎样处置自己的

对共有房产的产权人,如果想单独处置自己名下的份额,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否则是不能私下自行处置的。

㈧ 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卖房怎样处置

有的房产是以两个人的名义买的(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对于这样的共有房产出售时一定要共有双回方都必须签字,只有一方签字的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样买方很被动,卖方如果想违约的话完全可以这个借口不出售房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综上所述,对于房产共有人没有签字的房答屋买卖合同,当房价上涨时卖方可以共有人没签字为由来违约,无法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㈨ 夫妻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谭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学同学,大学时候就开始谈恋爱了,毕业后不久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两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三年后,由于生活琐事两人开始产生争执,之后争吵越来越激烈,终于在几次深谈后,两人决定离婚。两人对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如何分割没有意见。但对于房子该如何分割,两人均没有了主意。那么对于该房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割房屋的关键是看双方是否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由谁取得;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㈩ 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一般怎么处理

据《物权法》第一百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版体应用法律若干权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可以从分割后房屋是否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登记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对于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标准的情形下,各当事人对房屋共有的份额,构成一种抽象的归属关系,此时可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不以价款的方式分割,则应在维护房屋整体利用价值的前提下,在内部的使用关系上进行确认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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